初选案(十八)|结案陈辞 一文看清16被告主要抗辩理由

撰文: 凌子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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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初选案, 16名不认罪被告经历逾百天的审讯后,他们在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期间作总结陈词。控方坚称颠覆的手段并非只限于武力,众被告声称要否决预算案以胁迫政府,以及他们签下“墨落无悔”声明等,已证他们有协同想颠覆政府的意图;辩方不同意说法,认为“非法手段”的释义不能太广,否则会非常危险。各人亦就各自的指控,在陈词中作出总结。

法官未定明确裁决日期,但料可于3至4个月内完成,相信2024年第一季将有裁决。

被告吴政亨并没有参与初选,他只曾发起“三投三不投”联署。(资料图片)

吴政亨

吴并没有与其他被告达成任何协议,包括无差别否决预算案的协议,充其量只能说他与戴耀廷之间有另一协议。吴没有参与筹备初选,他的角色只像个“热心助手”,不应被视作共谋者。

郑达鸿自辩时曾称,不预期当选立法会议员后会就预算案投反对票。(资料图片)

郑达鸿(公民党)

郑自辩时曾称相信政府可以协商,会视乎预算案有否抛出“橄榄枝”再决定投票意向

被告杨雪盈虽然在初选中落败,但她之后并非plan B的身份,仍有报名参选。(朱棨新摄)

杨雪盈(独立)

杨的立场温和,专注社区活动。她不支持港岛区采用的替补机制“灵通制”,初选落败后仍继续参选,非要充当被DQ参选人的“灵童”独立行事,只想入立法会争取拨款。

被告黄碧云。(夏家朗摄)

黄碧云(民主党)

黄只是参与初选,不曾公开表明会否决预算案,亦没有签《墨落无悔》。她在初选论坛被激进参选人狙击,才称会运用《基本法》及宪制权力否决预算案,但非控方所称的滥用权力。

被告何启明称他没有反对戴耀廷的想法,但沈黑不表示支持。(资料图片)

何启明(民协)

控方无法证明何知道初选协议。何又称,他虽然没明确反对戴耀廷的想法,但沉默不等于支持,也可以是不关心的表现。他反对拨款增购警队装备,而非一概否决所有拨款。

区诺轩被盘问时称,若以往绩论,会把陈志全(图)归纳为不支持揽炒的人。(朱棨新摄)

陈志全(人民力量)

没有案底,过往任职两届立法会议员,品格良好,“从犯证人”区诺轩力作供时亦表认同。

林卓廷。(卢君朗摄)

林卓廷(民主党)

林只是参与初选,不曾公开表明会否决预算案,亦没有签《墨落无悔》。控方仅凭林的论坛笔记举证,但林认为这不足以证明他意图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柯耀林称他参与初选只为试水温。(郑子峰摄)

柯耀林(独立)

柯称他参加初选只为“试水温”估计正式选举中的胜选。他为想显得更开明,才签下《墨落无悔》,不排除是顺应当时政治气氛而行。

何桂蓝(抗争派)

何自辩时称,她提及预算案或含无法审议的“财政黑洞”,即使落实五大诉求,她都会反对。她直认泛民取“35+”议席不切实际,她预视即使参选也会被取消资格,参选时已知没机会成为议员及运用否决权。

被告邹家成称他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只为展现其抗争意。(刘安琪摄)

邹家成(本土派)

邹承认《墨落无悔》声明由他发起,他称这是出于他对戴耀廷毋须参选人签署文件的决定感失望,发表声明只为展现其抗争意志,并非一份协议。邹又称他无意推翻中央政府或迫令特首辞职,他只想在议会争取“港人优先”的政策。

被告梁国雄称全面否决权是合法合宪的权力。(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梁国雄(社民连)

梁的律师在结案时称,社民连文章曾指,“全面否决权”是合法合宪的权力。梁在论坛上曾称,他每年在财政预算案都投反对票,只因预算案没有他所倡议的民事议题,并非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李予信。(刘安琪摄)

李予信(公民党)

李称他没有在其Facebook专页上转发公民党以党名义签署的《墨落无悔》声明,又指“公民党”没被视作共谋者,党的作为不能归咎党员。

被告余慧明称她多番强调否决预算案只是其谈判手段。(资料图片)

余慧明(抗争派)

余称她虽主张否决预算案,但未有参与协调会议,她从来都是单独行事。她多番强调否决预算案只是谈判手段,表明可和政府磋商,底线是至少要为双普选订立时间表。

彭卓棋(独立)、刘伟聪(独立)、施德来(民协)采纳书面陈词,庭上没有口头补充。

法律争议

1.控罪中“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实施颠覆,“其他非法手段”需否涵盖武力?

控方:不一定要涉及武力,现今世代催生社交媒体,可藉造谣危害国家安全,法庭不宜狭窄解读;控方又指本案所指的“非法”分刑事及非刑事两个层次,在刑事罪行上,如议员就任后发假誓,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不涉刑事罪行:如宣誓后未有拥护《基本法》,属滥用职权及失职,但非刑事罪行。

辩方:根据“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则,“非法手段”应和前文所述的武力手段类近,涵盖武力元素。控方主张的“非法手段”概念广阔无边,却欠法律案例支持,只是搬出国安法作“尚方宝剑”。辩方又指,控方后期才改指无差别否决属滥权,但未传召有关证人作证,即使违反职责或操守,也难称得上是“非法”。

2.被告若信自己没有违法,是否有“犯罪意图(mens rea)”?

控方:被告是否知悉自己犯法并不重要,控方只需证明他们知悉实行协议的预期结果,仍继续按协议行事,便可入罪。

辩方:部份被告可能相信戴耀廷的说法,认为自己并无违法。

16名受审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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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表证成立的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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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及证人供词(详看下文)

被告主要辩护内容(详看下文)

31名已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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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