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结案|辩方:被告寻求追究责任的权力 不能说是颠覆
民主派“35+”初选案今(29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续审,辩方先就案件证据作结案陈词。辩方强调,被告未有和他人达成无差别否决预算案的协议。代表被告吴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师指,双普选是《基本法》赋予的承诺,正如认罪被告区诺轩所言,“35+”计划是民主派争取双普选的一趟里程,并强调他代表的两名被告只是追求《基本法》赋予的“庄严承诺”。他说:“归根究底,他们只是寻求追究责任的权力,这不能够说成是颠覆。”审讯明续。
另外,法官陈庆伟表示,他与另外两名主审法官之后均有案件需要审理,暂定在听取结案陈词后3至4个月内会有裁决。
吴政亨无参与初选亦无参与协调会议
吴政亨和余慧明的代表大律师石书铭陈词指,吴及余情况特别。吴从没参选,亦无参与协调会议,他发起“三投三不投”计划,纯粹是协助戴耀廷发起“35+”计划,但不包括涉案的协议,即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吴亦曾在访问中表明,如果要在初选及主张否决预算案的《墨落无悔》声明之间抉择,他必定会选择初选。
吴是戴耀廷的粉丝但不是共谋者
石续指,吴和戴之间纵曾就初选私讯,但从未谈及否决权,对话显示吴热中地提出不同意见,戴只叫吴跟其助理沟通。控方充其量只能说吴是戴的粉丝,一名尝试提供协助的“旁观者”,他与戴曾就“三投三不投”达成协议,但双方没有进一步讨论,故吴不应被视作共谋者。
余慧明主张否决预算案只是其谈判手段
至于余慧明,石指她虽曾多次公开提出支持否决预算案以争取五大诉求的主张,但她因参选功能组别,从未参与任何协调会议,从来都只是单独行事。余自辩时亦多次称,主张否决预算案只是她的谈判手段,控方无法证明若政府愿意回应部份诉求,她会否继续投反对票。
吴及余均没提倡血腥暴力
石总结指,法庭审视本案时必须考虑到其特殊背景,区诺轩作供时表示“35+”计划是争取双普选的里程。民主派自香港回归中国及落实《基本法》后,一直争取《基本法》承诺的双普选,这趟里程案发时已达23年之久。石强调吴及余从来没有提倡血腥暴力、推倒政权甚或推翻宪制,并说:“他们只是依赖《基本法》所赋予的庄严承诺⋯归根究底,他们只是寻求追究责任的权力,这不能够说成是颠覆。”
黄碧云及林卓廷没公开表明否决预算案
黄碧云及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指,二人仅是角色仅是参与初选,他们没有公开表明否决预算案,更没与其他被告达成共识要用否决权。两人没有签署《墨》,控方难以证明他们支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黄称用尽宪制权力而非无差别
李官追问,黄曾在初选论坛上表明:“我哋系会用尽宪制里面所有权力同埋手段争取五大诉求,如果否决财政预算案能够促成呢样嘢,我呢一定会做。”沈回应指,黄当时称要“用尽宪制权力”,代表(其意思为)她只会在有需要情况下才会使用《基本法》赋予的权力,而非无差别使用。
杨雪盈并无与其他被告达成串谋协议
杨雪盈的大律师张耀良表示,杨出席协调会议只为参选立法会,并无与其他被告达成串谋协议,亦从没在公开场合上提及“否决预算案”、“中央”等。李官表示,控方指称杨在初选落败后仍报名参选,证明她是代替其他被DQ参选人行事的“灵童”。张回应指杨并不同意采用灵童制选出Plan B,又形容杨是独自行事。
何启明的理解是否决权可用可不用
何启明的大律师阮伟明指,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何知道初选目的是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虽然控方称何没有鲜明地反对戴提出的想法,但阮认为沉默可以不一定代表认同,也可被视为他对戴说法的漠视。阮强调何签署《墨》只是为了向政府施压,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他理解否决权可用可不用,而非无差别投反对票。
16名受审被告。(详看下图)
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已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案件编号:HCCC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