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九)|控辩双方就法律原则争辩 法官裁定16被告表证成立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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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35+初选案经过58天审讯,控方已传召所有证人,并完成举证,在进入辩方案情前,双方先就控罪所涉的细节作法律争辩。其中一个主要争辩议题控罪包括的“共谋者原则”。由于《港区国安法》于2020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且不具追溯力,但初选的概念及计划,早于2020年上半年已开始,控辩双方就各被告在国安法前的行为应如何作考虑有不同看法,法官最终裁定,共谋者原则在国安法实施后才能引用。

此外,4名被告包括:黄碧云、林卓廷、何桂蓝及吴政亨亦有作表证不成立的申请,但全部遭法官拒绝,法官并裁定16名受审的被告全部表证成立。

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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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第59天 控方指被告国安法前言行已足构成行为失当罪

控方指国安法虽不设追溯期,但被告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与控罪相关,亦可用以指控他们曾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又首度提出,各被告在控罪前的言行,已可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惟法官对这说法表示质疑,不但批评控方审讯中途才提出这个新论点,更有法官反问:这是否指人一生也要慎言?辩方陈词亦指控方临时改变立场,做法“极度不公”,重申若协议在国安法实施前不属违法,亦不能引用共谋者原则作考虑。

聆讯第60天 辩方反驳行为失当罪有别于颠覆国家政权

辩方律师续陈词指,控方指串谋协议在国安法生效前已形成,又指众被告当时言行已构成公职人员失当罪,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性质,有别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认为控方把两者类比,以求将国安法前的言行纳入证据并不合理。此外,若控方一早已提出协议已涉公职人员失当,辩方会采不同的抗辩手法,认为控方做法是扩大“共谋者原则”应用范围,对辩方并不公平。

案件编号:HCCC 69/2022

聆讯第61天 共谋者定议惹争议

控方控法官要求,呈上一份控方指控各被告加入计划的日期,惟法官却有多个疑问,包括指公民党的郑达鸿,被指在2020年3月该党举行记者会起,便被算加入了计划,但有法官指,郑当天只是手持纸牌;此外,各方亦有就控方所指的“共谋者”存在争议,如民主动力的总干事黎耀辉,因曾出席协调会议,及为初选制作表格,便被定为“共谋者”,但有法官质疑,黎当时是为民动工作,只为工作需要才做有关事预,但控方仍坚持黎的行为代表他支持初选;此外,没有参与初选,亦无出席过协调会议的郭荣铿,亦被指是“共谋者”,控方解释,因郭曾在初选中为其公民党的党友助选,认为这已显示他支持35+的计划。

此外,吴政亨的律师指指吴只曾发起“三头三不投”联署,从没涉“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协议,亦未就这议题表态,认为控方单凭吴知悉计划,没有证据显示他参与其中,并不足以令吴入罪。

聆讯第62天 共谋者原则只能用于国安法后的言行

法官裁定国安法生效前,共谋者言行只能以“非传闻证供”形式呈堂,意味著这些言行,包括戴耀廷当时所作的言论,只能用以指证发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证各被告同意和默许。但在国安法实施后,共谋者言行,则可用以证明被告参与串谋。法官亦裁定匿名证人X偷拍新西协调会的片段及录音,只以“非传闻证供”方式呈堂,意味戴在会上提及各区会议的协议等,不能视作指证被告的直接证据。

聆讯第63天 4名被告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

控辩双方处理了法律争辩后,4名被告:黄碧云、林卓廷、吴政亨及何桂蓝要求法庭裁定他们表证不成立,辩方律师指,控方引用公职人员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释义,指被告否决预算案等协议,属“非法手段”以颠覆国家政权,但辩方指该释义是在被告们被控后才生效,此前何谓“非法手段”未有清晰定义;亦有被告质疑,缺乏证据证明否决财案属非法,且即使否决财案,也不一定令颠覆国家政权,认为控方案情有遗漏,要求法庭裁定他们表证不成立。

聆讯第64及65天 法官裁定16被告全部表证成立

法官拒绝4被告的申请,裁定全部16名被告表证成立。辩方透露,13名被告将会自辩,另5名被告会传召辩方证人,预料辩方案情需时约39天。案件押后至下周一续审。

案件原定于6月12日,审讯第65天开始辩方案情,但由于法官陈庆伟感不适,案件需要押后。

16名不认罪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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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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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3名准保释的被告,其中10人不认罪。(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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