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结案|辩方指“非法手段”诠释过阔非常危险 官押后裁决
民主派初选案今(30日)续结案陈词,由最后两名被告李予信及何桂蓝的律师陈词,他们均认为,控方指称被告实施颠覆的“非法手段”,其定义并不清晰,认为诠释范围不能太阔,否则会非常危险,亦有律师认为条例指明须包含武力威胁元素。法官质疑,倘若有人以网络攻击,或是释放病毒等方式颠覆政权,是否也不属违法?律师即回应说这属恐怖活动的范畴。
两律师陈词完毕,聆讯部份终告完成,法官称会在3至4个月后宣布裁决。初选案于今年2月开审,至今已审讯118天。
认为应包含武力威胁或强迫
代表被告李予信的大律师关文渭指,《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分成3个类别,即“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实施颠覆,根据“同类原则(ejusdem generis)”当中“非法手段”应依从前文字眼意思,即意味武力胁迫或强迫。
官质疑发动网络攻击或生化战争情况
法官陈庆伟追问,倘若一个人透过不涉武力的手段企图颠覆,如对政府电脑系统发动网络攻击,导致行政、司法及立法机关无法运作,又或者打开载有新冠病毒的瓶子,趁机发起生化战争,他是否仍然不会违法?关回应指,上述例子不会触犯颠覆政权罪,但有机会涉及恐怖活动罪。
法例存在漏洞应由立法机关处理
法官李运腾质疑,关的说法或许指向《国安法》第22条存在漏洞。关认为,即使法例存在漏洞,也应留待立法机关处理,法庭不应插手,否则或会滥用司法权力。法官陈庆伟则问,《国安法》是由内地草拟,为何适用于普通法的“同类原则”可在本案中被引用?
非法手段定义过阔非常危险
关引用“吕世瑜案”指,《国安法》需与本港法律并行(working in tandem),而且人大常委就制定《国安法》所发表的讲话中,并无明确说明必须透过“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手段实施颠覆,故不应将普通法原则排除在外。他又指“非法手段”定义过阔,这会非常危险。
法例无规定议员不能考虑甚么
另关表示,控方认为议员审视预算案时,只能考虑预算案内容,不能考虑预算案以外的事项,否则便属“非法手段”,然而法例没有规定议员能或不能考虑甚么,仅是要求他们审视及表决议案,即使有人因不满预算案没有回应五大诉求,也难说得上他未有审视预算案内容便投反对票。
非法手段欠缺清晰及确定性
至于何桂蓝的大律师Trevor Beel则指,《国安法》没有明确定义何为“非法手段”,但控方称“非法手段”不一定是指刑事罪行,这个说法或致法例有欠清晰及确定性。他认为法例必须清晰易明,否则一个人可能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控方无就如何滥用权力举证
Beel认为,控方在审讯中途提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是滥用议会权力,但没传召证人或引用案例讲述此举何以构成滥用权力,这个说法十分空泛。再者,法例并无规定议员投票时有何职责。他又引用终院案例指,立法机关应自行处理其立法职能及内部事务,不受司法机关干预,法庭应按法理作出裁决,而非考虑政治因素。
何早预料会被DQ
个人行为方面,Beel指何桂蓝自辩时提到,她在国安法之际已预计到令民主派无法在议会取得“35+”,因政府会大规模DQ参选人,包括她本人在内,故她根本不能进入议会投反对票。Beel反问:“何明知道自己做不到,怎么可能说有如此意图?”
当时无人预料此举会触犯法律
Beel最后总结,本案所有涉案行为均是公开进行,案发时被告只能预计到,公开表示否决预算案或有可能会招致DQ风险,但没人预料到此举会触犯法律。而何当时只是希望重组立法会,以令立法会能够监测政府,她没有与其他被告达成协议。他重申,法例没有规定议员应如何投票,议员只需对选民负责。
16名受审被告。(详看下图)
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已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案件编号:HCCC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