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决懒人包|刘伟聪李予信脱罪 16被告裁决理由一览

撰文: 安梓宁
出版:更新:

民主派“35+”初选案,今(30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裁决,16名不认罪被告,14人被裁定《港区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16名被告中,除了吴政亨非初选参与人外,其余15人均有参与初选。控方指他们协议,若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会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以瘫痪政府运作,迫特首落台。部份被告亦有签“墨落无悔”声明。各被告在审讯时亦曾作不同辩解。

法官今(30日)下裁决时指,认为各被告在所有协调会议结束时,除少数仍有所保留及没有参与的人士外,运用否决权是绝大部分参选人已达成的共识。但李予信在党作出承诺及签署时,仍未参与初选,而刘伟聪未有在参加初选时提倡五大诉求和否决预算案,对他是否真正支持存疑,最后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至其他被定罪被告,法官不相信激进派的被告声称只是派高姿态、延续社运精神、或只为推广其理念并不信“35+”等说法,认为他们是想推翻现有政治制度;至来自传统民主派,有资深从政经验的被告,以及以独立候选人参选的被告,则认为他们是知晓并同意有关协议。

47人初选案・专页|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5.30裁决详细报道

16被告裁决图

+12

两名罪名不成立被告的理据:

李予信(公民党,30岁)

主要脱罪原因:

* 党内资历较浅,原本不打算参选,亦不曾参与任何协调会议,直至后来因在示威冲突间被捕,他才获党的批准参与初选

* 公民党签署《墨落无悔》时,李予信尚未成为参选人,无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内容

刘伟聪(56岁,独立)

主要脱罪原因:

* 刘未有在参加初选时,提倡五大诉求和否决预算案。就是否刘支持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法官认为有合理怀疑。

* 法官指刘的职员或把其名字放入了《墨落无悔》声明。就刘庭上称,为免“政治自杀”,因此未有澄清。法官考虑当时的政治环境,接纳其说法。裁定刘罪名不成立。

14被告罪成被告,法官认为他们在动用否决预算案上已有共识。

郑达鸿(公民党,35岁)

罪成理由:

* 郑反对否决预算案,与其公开发言不符,非真诚相信日后仍能豁免跟随党的立场投票

* 郑并非别无他选,而是为了圆“议员梦”选择跟随党的立场

* 公民党已在记者会明言立场,为保留弹性而以党名义签署《墨》不符逻辑

何启明(35岁,民协)

定罪理由:

* 法官多番拒纳何启明自辩的说法,指何非诚实可靠证人

* 何明知政府绝不会接受五大诉求,但却辩称欲透过磋商实现诉求

* 何自辩称不会运用权力否决预算案,说法与《墨》的字面含意不符

施德来(41岁,民协)

定罪理由:

* 施认为《墨落无悔》没有捆绑签署者用否决权令人难以置信

* 竞选期间明言否决预算案,若然反悔无疑是在政治上自取灭亡

黄碧云(65岁,民主党)

定罪理由:

* 黄碧云在选举论坛表明,如果否决财政预算案能达致五大诉求,该党会否决预算案

* 黄案发时为立会议员,深知政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若“35+”成功,进入议会的民主派将会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林卓廷(46岁,民主党)

定罪理由

* 在林卓廷的住所检获初选笔记,内容显示民主党积极运用否决权的立场。法官认为,笔记内容亦代表林的立场

* 时任该党主席胡志伟在记者会表明,民主派取得立会过半是要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林当时亦有出席的记者会,此举可证明林参与涉案的计划

陈志全(52岁,人民力量)

定罪理由:

* 人力和其他民主派有共同政治主张,即否决预算案

* 人力副主席谭得志和陈志全在宣传影片提及,民主派立会取得过半后,可运用否决权,最终迫使特首下台

梁国雄(67岁,社民连)

定罪理由:

* 社民连曾发文,指若政府不回应五大诉求,该党便会投反对票

* 曾提民主派争取“全面否决权”的重要性

* 梁为资深议员,理应知道多数议员持续否决预算案的严重后果

何桂蓝(33岁,抗争派)

定罪理由:

* 何是其中一名最为激进的参选人,她想变更本港的现有政治制度,反对“一国两制”

* 法官多番拒绝何桂蓝自辩的说法,指她希望进入议会抗争,以达致“破局”

邹家成(27岁,本土抗争派)

定罪理由:

* 邹曾质疑戴耀廷使用“会积极”而非“会”运用否决权

* 否决权属协调会议的共识,但戴容许参选人不签文件,邹遂发起《墨》填补漏洞

* 立场较激进,曾称要与议会制度“揽炒到底”及用尽所有手段瘫痪议会

余慧明(37岁,抗争派)

定罪理由

*《国安法》生效前后,均曾多次明言要否决所有政府议案,以制造“宪政危机”

* 受访时扬言要把制度推倒重来,要用任何方法推翻政权

* 不信余的言论只是“谈判策略”,她从没打算要与政府谈判

杨雪盈(37岁,独立)

罪成理由:

* 曾出席初选记者会,知悉戴耀廷提及否决权

* 电脑搜获文件显示,杨在《国安法》后仍同意否决预算案,立场为“必然否决”

柯耀林(53岁,独立)

定罪理由:

* 柯一直留意戴耀廷的言论,亦收到协调文件,知悉文件提及运用否决权

* 落败后呼吁选民支持初选胜出者,让他们可在议会战线抗争

彭卓棋(29岁,独立)

定罪理由:

* 宣传单张及论坛提“否决财政预算案”,清楚知道“35+”目的

* 没有打算要与政府谈判,明知否决权会干预到政府运作

吴政亨(45岁)

定罪理由

* 可推论吴政亨和戴耀廷有共识,实行涉案的计划

* 透过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确保日后出选立会的民主派,必须为初选胜出者,从而促使民主派取得立会过半

14罪成被告的裁决详情

被告郑达鸿。(廖雁雄摄)

郑达鸿

官指郑达鸿未向党提异议

法官指,郑达鸿曾出席公民党于2020年3月记者会的事前准备会议,当时谭文豪曾称要“去得尽啲”以否决预算案作为与政府谈判的筹码,法官认为郑必然能预计谭等人在记者会上的发言,但他没在会上就党魁杨岳桥称该党会否决政府议案的说法提出异议。

公开发言与党立场一致

郑曾自言反对否决预算案,但法官指出这项立场与其公开发言不相符,反之郑的公开发言与公民党立场一致,包括他在街站、选举论坛,以及向民主动力提交的旧政纲,均曾明言公民党会否决预算案,这些论述没有可能使他真诚相信,自己当选后仍可申请豁免跟随党的立场投票。

称以党名义签声明不合逻辑

此外,郑曾在网台节目上,提到“35+”共同目标是要“撼动政权”,并称公民党已签下《墨落无悔》。虽然郑称以党名义签署《墨》是要保留弹性,惟法官认为这个说法不合逻辑,因为谭文豪及杨岳桥早在3月的记者会上明确提出否决预算案的立场。即使公民党在《国安法》生效后改用“无字政纲”,也只是为免被DQ,始终没改变对否决权的立场。

认为郑非没有选择

法官不接纳郑称若与党内持相反立场会堵上其政治生涯,并指他不是没有选择,而是选择跟随党的立场,以求取得党的支持圆“议员梦”,甚至跟随杨和谭更激进的立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况且郑曾攻读法律,以他的法律背景,没有可能不知道初选目的是要促使立法会两度解散及特首下台。

被告杨雪盈。(廖雁雄摄)

杨雪盈

警方在杨的电脑搜出协调文件

杨雪盈没有自辩,法官指警方曾从她的电脑中检获港岛区协调文件,当中提及参与者认同若取得过半议席,将会积极运用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预算案,反映她知悉否决权是“35+”重要元素。此外,杨曾出席初选主办方于2020年7月《国安法》实施后的记者会,会上戴耀廷表明“35+”目标是为取得议会控制权,从而运用否决权。上述种种因素,均可显示杨知道初选目的。

另有文件显示杨国安法后仍坚持立场

至于杨雪盈是否同意使用否决权,法官首先指出,虽然杨的个人FB没有转发《墨》,但她的名字曾出现在其他参选人转发的帖文,唯一合理推论是杨知悉《墨》内容提及“会运用”否决权争取五大诉求。再者,杨的电脑内曾被搜出的两份“QA”文件中,其中一项问题为:“你是否一定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而答案为:“是。”从该份文件另一问答可见,当时《国安法》已实施,反映杨在《国安法》后仍坚持其立场。

曾明言其立场是必然否决

法官又指,虽然杨雪盈没将“否决权”与“五大诉求”扣在一起,但她曾明言其立场是“必然否决”,因她认为政府不公义。其后杨在初选中落败,并发声明指她会遵守初选协定,跟从民主派协调的安排,并吁支持者投票予初选胜出者,可见她有意遵从协调会议达成的共识。尽管杨最终仍然报名参加正式选举,违反《墨》及初选协议,但这不影响法庭裁断她知悉并同意初选协议。

被告彭卓棋。(廖雁雄摄)

彭卓棋

宣传单张明确表明运用否决权

法官指彭卓棋的宣传单张中,提及立会过半愿景为“否决财政预算案”,并附戴耀廷“揽炒十步曲”路线图,另曾提及“不论35+与否,代议士必须运用否决权”、“以‘ 议会抗争揽炒’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等,明确地将否决权及五大诉求扣在一起,由此可肯定彭清楚知道“35+”的目的,彭自辩时提出与此相反的说法,不可信亦违反常识。

论坛上曾明言不惜瘫痪政府

彭卓棋自辩时称,有意为年轻企业家拓展大湾区机遇,法官不接纳彭会因此立场而不用否决权,因用否决权与其经济理念并不相违悖。法官并指彭受过良好教育,必然知道常人会理解其宣传单张所传递的讯息,就是他当选后会运用否决权。此外,彭亦曾在初选论坛上明言:“入到议会不惜以肢体抗争、瘫痪政府、否决财政预算案”。

认为彭投机取巧向提供对其有利说法

法官续指从庭上可见,彭卓棋“投机取巧(opportunistic)”且不可信,只向法庭提供对其有利的说法,拒信他称宣传单张只是“选举语言”,明显他将中央及相关政府塑造成“敌人”,并称因为预算案不公义而会否决。法官认为彭没有打算要与其形容为“独裁”的政府谈判,相反是明知否决预算案会干预政府运作,仍要继续为止,意图严重损害政府及中央的合法性。

法官并说,《国安法》后,彭虽曾在街上派发已撕烂的宣传单张,但单张仍见到“对抗”、“反抗”等字眼,似乎是要向公众表达,他仍要坚持对抗政府。

被告何启明。(廖雁雄摄)

何启明

官指何非可靠证人

法官指何并非诚实可靠证人,如何声称不知道否决财政预算案是“35+”计划目的,但基于他曾两度出席九西协调会议及收取相关协调文件,法庭认为他必然清楚计划的目标是达致“立会过半”,继而运用否决权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

必然知道政府不会接受五大诉求

另对于何自辩时曾称预期民主派取得过半议席后可制衡政府,从而磋商实现五大诉求。法官则认为以何的政治经验,他必然知道政府绝不会接受五大诉求,故他亦必然知道胜出初选的候选人进入立会后会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达到他们的目的。

指基本法赋予权力的说法荒谬

法官另指,何自言不会运用权力否决预算案的说法与《墨》的字面含意不符。法官又指出,何称签署人有自行选择如何使用《基本法》赋予的权力的说法荒谬,因为倘若胜出初选的候选人有此自由选择的空间,那他们则难以透过与政府磋商以实现五大诉求。

认为何有与施德来就计划进行协调

法官另拒纳,何称民协内部并无就否决财政预算案有统一立场的说法,指何和施德来作为民协的正副主席,若两人在重要议题上无统一说法,对民协而言便会是一场“政治灾难”。再者,有证据显示何曾在民协内部群组提及他支持《墨》的条款内容,后来更与施联名在FB发布《墨》,可见何、施二人有就涉案计划进行协调。

被告施德来(右)。(廖雁雄摄)

施德来

曾在FB帖文称会否决预算案

法官指出,案中无争议施德来曾签署《墨》,但施认为《墨》和“35+”计划并无捆绑必须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意思。惟法官不接纳施的说法,认为他对《墨》内容的理解令人难以置信,指《墨》明言声名的目的是显示签署者的抗争意志,故没有理由不捆绑签署者须否定财政预算案,但却要求签署者遵守联署的其他内容。再者,施后来曾在其FB帖文、宣传小册子和选举论坛中,均提及他会运用立法会的权力否决财政预算案。

拒纳因选举需要而企硬咗

法官又指,施在参与初选时的言行背离了民协过去的主张,即拥护中国主权和落实一国两制等。法官另拒纳施称因选举需要而发言“企得硬咗”及有意与政府协商的说法,并指施当时欲透过承诺两度否决预算案以争取选票,故若他最后反悔,对于他与其代表的民协无疑属在政治上自取灭亡。

施是计划的核心人物

法官最后指出,涉案计划在《国安法》生效前已存在,施为计划的核心人物,且清楚计划内容。即使在《国安法》生效后,施仍继续遵守《墨》及初选协议。法官因而认为,施参与并推行初选具颠覆国家权力的意图,故裁定其罪成。

法官最后指,基于何不但清楚知悉“35+”计划的目的,更在其竞选活动中提倡该主张,并签署《墨》,可见他有意参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计划。

被告黄碧云。(廖雁雄摄)

黄碧云

黄的电脑找到九西会议的协议文件

法官指,民主党黄碧云的代表曾出席两次九西协调会议,会议期间曾讲及否决权,其中一次更涉张昆阳和岑子杰的辩论。此外,九西会议的协议文件,其最终版本为“积极运用”否决权,警方其后在黄的电脑检获该版本。

此外,法官指时任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曾在公开场合表明,该党会否决预算案。法官指,黄在否决权的立场亦一样。而她在选举论坛亦称,如果否决财政预算案能达致五大诉求,该党会否决预算案。法官亦补充黄案发时为立会议员,深知政府不会同意五大诉求,若“35+”成功,进入议会的民主派将会无差别否决预算案。

前《立场新闻》记者何桂蓝参选新界东文宣。(何桂蓝fb)

何桂蓝

官认为何桂蓝想入议会达至破局

法官指,何桂蓝于2020年6月于FB的帖文,其主题都是运用否决权、对抗政权和坚持抗争。就何供称,她不相信可达致“35+”,亦不认为运用否决权可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法官指和她的帖文内容不符。法官又认为,何桂蓝是想要一个全新的政治制度。为达致目的,她希望进入议会抗争,以达致“破局”。

未作投诉因满意协调文件

法官认为,何桂蓝曾出席两次新东的协调会议,亦有收取戴耀廷的新东协调文件,该区的初选文件最终是写上“会运用”否决权。就何桂蓝供称,初选组织者在协调会议后,未有提供协调的文件,她未有追问,法官不同意其说法,指何在作供时遇到律师的发言不符其指示,或非她的理解时,她多番提出反对。法官指,何的证供不可信和不可靠,又指她当时未有作出投诉,因为她满意新东协调文件的内容。就她称要把社运的精神带入初选,法官指,新东协调文件就运用否决权的条款,内容正正是与此相关。

此外,何桂蓝曾出席抗争派记者会,出席的岑敖晖表示若当选,出席记者会的人会否决预算案,王百羽则指反对预算案是他们的最大公因数。就何桂蓝供称,两人的发言不代表她,但不认为当时需要澄清。法官则认为,她未有即时作出投诉,因该些说法正是她的想法。

认为何想改变现有政治制度

法官又引用何于同年8月接受外媒的访问,当时她指若反对派取得过半数,可以否决政府的预算案,对北京而言是恶梦。法官认为,何想令政府难以履行其职能,亦想削弱其合法性。法官又认为,何是众多参选人中,其中一个最为激进的参选人。她想变更本港的现有政治制度,反对“一国两制”。

被告陈志全。 (廖雁雄摄 )

陈志全

法官认为陈知悉计划

法官认为案发时为人民力量主席的陈志全参加初选,因人力和其他民主派有共同政治主张,即否决预算案。同时,陈有收到新东的协调文件,作供时亦承认看过戴耀廷的“揽抄十步曲”文章,法官认为他知悉涉及的计划。

曾称抗争到底包括用否决权

就陈供称认为《墨》的运用否决权条款,并非捆绑当选人,法官不同意相关说法,指其用字浅白直接。此外,陈志全在街站表明立会的议席只是工具,其目标是要抗争。他亦强调初选参选人应放下分歧,一同抗争到底,包括使用否决权。法官认为,陈是有意传递抗争的讯息。

与谭得志宣传片亦有提及

同时,陈和时任人民副主席谭得志在宣传影片中,提及立会取得过半后,可运用否决权,最终迫使特首下台。法官指,两人当时使用相同的竞选材料。而谭亦曾在选举论坛提及两次否决预算案,以瘫痪政府,迫使特首下台。此外,谭报名参选时亦夹附“共同纲领”,法官认为陈不可能不知悉此事。虽然陈未有签署相关件,但法官认为他知悉内容。

选举主任提问时回避

而陈在初选胜出后,报名参加立会选举,并夹附印有“抗争到底”的宣传单张,选举主任其后亦有问他。法官认为陈的回复回避,只是想避免被取消参选资格。法官指,陈当时有意颠覆国家政权,参与涉案的计划。

邹家成供称国安法实施后,曾考虑退出初选,但因觉得自己“无法离群众而去”,遂继续参选。(资料图片)

邹家成

邹在协调会上曾坚持用会运用字眼

案中不争议邹家成出席新东所有协调会议,针对邹被指曾在第二次协调会议上,质疑戴耀廷才用“会积极”运用否决权的字眼,法官接纳区诺轩的说法,即邹与社民连代表当日因就此事争论,戴遂提出“会积极”字眼平息纷争,惟邹仍质疑用字,并提出应采用“会运用”以示明确立场,而最终该区协调文件使用“会运用”否决权。

呼吁参选人承诺会用否决权

法官亦肯定邹曾收到新东的协调文件,当中声明参与者会否决预算案,这点亦在邹与梁晃维及张可森共同发起的《墨》中出现;另《墨》提及参选人在协调会议上“已取得共识的共同纲领”,并吁参选人承诺会用否决权,可推断运用否决权是协调会议中取得的共识。

墨落无悔声明是用以填补戴的漏洞

邹曾指协调会议达成的共识,只包括办初选论坛、目标议席及替补机制,但法官反驳指若共识只涉前述那些毫无争议的议题,戴不会不要求参选人签署文件,那么邹等人也不会花时间草拟《墨》。法官不接纳邹称协调文件及《墨》字眼相似纯属巧合,肯定《墨》是要填补戴容许参选人不签文件的漏洞。

国安法后仍声言要参与初选

法官指邹家成立场明显较激进,如他曾在FB上发表参选声明,形容香港被中国殖民及管治。法官直言:“若说这些论述只是激进,也是过于轻描淡写。”他又曾在发文称要与“殖民者设计的议会制度揽炒到底”、会用尽所有手段瘫痪议会等,但在庭上却称没有打算瘫痪议会,说法大相迳庭。

虽然邹家成庭上称从不相信“35+”神话,惟法官不接纳此说法,并指邹在《国安法》后仍继续声言要参与初选,又发起《墨》,显然他与戴一样对“35+”抱乐观态度。

林卓廷

林卓廷

法官在裁决指,民主党林卓廷虽然由庄荣运代表出席新东的协调会议,未有亲身出席,即使是庄收取协调会议的文件,他没有理由不转发予林卓廷。

笔记指胡志伟曾表明会积极运用否决权

此外,警方拘捕林后,在其住所检获一份初选笔记。笔记内容提及“Martin”不同意“揽抄”,法官根据司法认知,认为“Martin”是指前民主党主席李柱铭。同时,林卓廷不同意李的看法,他和时任主席胡志伟均认为,政权需付出代价。此外,笔记亦讲及胡多番表明,该党会积极运用否决权。法官指,笔记明显是让林在论坛发言时使用,林当时亦有跟据笔记发言。法官认为,笔记内容代表林的立场。

认为林知悉初选目标并同意立场

法官认为,林是知悉初选的目标,亦同意该党对否决预算案的立场。此外,初选结果出炉后,胡在记者会中表明取得立会过半,便是要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而当时林亦有出席的记者会。法官认为,此举更可印证林继续参与涉案的计划。

梁国雄。(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梁国雄

法官引述证供指,梁国雄并无出席协调会议,他的妻子代为出席协调会议时,曾与邹家成就“否决权”用字展开激烈讨论。不过社民连其后改变立场,并曾发表文章称社民连因应民主派希望争取“全面否决权”而要重整方向,亦重申不论“35+”或“35-”,若政府不回应五大诉求,社民连便会投反对票,显然梁对初选就“否决权”的协议知情。

梁参与初选已肯定他有无差别投反对票

梁国雄的律师审讯时,称梁任议员时多次否决预算案,惟法官认为应聚焦2020年的情况,单从梁参与初选,已可肯定他有意无差别否决预算案。此外,梁亦曾在初选论坛上,表明不会签署《墨》,因为他过往一直都在投反对票,并强调民主派争取“全面否决权”的重要性。梁作为资深议员,理应知道多数议员持续否决预算案的严重后果。

柯耀林(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柯耀林

认为柯的选举经理非诚实证人

柯耀林没有出庭作供,但曾传召其选举经理陈展浚作供。不过法官认为陈并非诚实可靠的证人,如他称柯平常不留意政治发展,柯的政纲却指他从政多年。相反,法官相信柯一直有留意戴耀廷的言论,如他曾向团队成员发讯息指,《墨》提及否决权,但“戴教授而家都唔讲啦。”法官又指,参加初选需30万至50万,所费不菲,柯必定会留意初选组织者的发言。

知悉文件亦有签声明

法官认为于新东的协调会议后,柯收到协调文件,会知悉文件提及运用否决权,加上他亦签署《墨》,他必然知悉涉案计划。而他在初选落败后,呼吁选民支持初选胜出者,让他们可在议会战线抗争。

余慧明。 (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余慧明

曾在访问称要把制度推倒重来

法官认为案中有充分证据显示,余慧明知悉并同意初选协议。她曾在访问中明言参与“35+”为求“破旧立新”,“甚至把制度推倒重来也在所不惜”,又称:“一定要用任何方法去推翻而家呢个政权、呢个政府。”另她曾撰文表明将在议会内“全面不合作”,打从进入议会的第一天便全面否决所有政府议案,令特首解散立法会及制造“宪政危机”。

不信其言论只是谈判策略

及至《国安法》生效后,余慧明仍在FB,明言议会内外都要用尽一切手段令“暴政”付出沈重代价,并接受访问称不会为了当选隐藏“揽炒”信念。基于余的公开发言及竞选单张,法官不信余上述言论只是“谈判策略”,反指她从没打算要与其认为是“极权”的政府谈判,及或愿意妥协,而是意图透过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削弱政府权力。

初选“三投三不投”联署发起人吴政亨。

吴政亨

知悉协调文件及运用否决权

吴政亨为否认控罪的被告中,唯一一名非初选选参选人,法官亦指吴虽然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即呼吁选民勿投票予不支持、不参与、不服从初选的参选人,但不是初选组织者。此外,虽然吴没有出席任何协调会议,但他知悉会议的协调文件涉及运用否决权。因此他在FB发帖文,透露五个地方选区候选人都同意签署协议书,并会(积极)运用《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包括否决预算案。

吴欲透过其运动确保参选人为初选胜出者

此外,法官指根据吴和戴耀廷的讯息对话,包括吴发送其团队宣传初选的文件予对方,法官可推论吴当时非独立行事,而是和戴有共识,以实行涉案的计划。法官认为,吴透过其运动,确保日后出选立会的民主派,必须为初选胜出者,从而促使民主派取得立会过半。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