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决理由2|李予信在党作协议签声明时仍未成候选人

撰文: 安梓宁
出版:更新:

民主派47人初选案,16名否认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中,有两人罪名不成立,其中公民党的李予信,法官接纳李原本并无准备参与初选,他是在较后期才加入,亦无参与任何协调会议,至公民党签署《墨落无悔》时,李亦尚未成为参选人,故无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内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47人初选案・专页|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5.30裁决详细报道

李予信脱罪后称想家人饮茶。(详看下图)

+1

李原不获党内批准参选

法官接纳李予信大部分证供,相信他原本并无打算参与初选,亦无参与任何由戴耀廷及区诺轩举办的协调会议,直至2020年6月公民党开始“征召”党员参选超区,他才开始有兴趣参选,但最初并不获党内批准,及后6月中他因在示威期间被捕,他才成功获党的批准参与初选。

党签署墨落无悔声明时李仍未参与初选

法官亦接纳,李予信对公民党于2020年3月25日开记者会的准备会议并不知情,只知道该记者会主题是要宣传选民登记;亦对公民党内部就签署《墨落无悔》的讨论不知情,不知道该党于6月11日以党名义签署《墨》,因为当时李尚未正式成为参选人,无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内容。

同案16名被告的裁决情况。(详看下图)

+12

认为李必知道党所作的承诺

不过法官认为李予信必然清楚知道公民党党魁杨岳桥声言要否决预算案的“庄严承诺”,因为李曾出席公民党记者会,亦曾出席公民党3月30日内部的“立法会选举心战室核心小组”第三次会议,会上曾讨论立法会选举筹备及检讨记者会,只是李的参与度较低。

超区协调会举行时李非候选人

法官续指,即使李予信曾于2020年3月公民党记者会后,转发该党曾提及否决预算案的FB帖文,但当时他只是党内成员,而非参选人;后来李签署初选提名表格,确认“支持和认同由戴耀廷及区诺轩主导之协调会议共识,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计划’及其目标。”但超区召开的协调会议于2020年5月举行,当时李尚未正式成为公民党候选人。

李FB帖文未提否决权或五大诉求

针对控方指称同为公民党的被告郑达鸿,曾于2020年6月在FB发文,声言公民党会用不同方法,包括否决预算案及迫行政长官辞职,以争取五大诉求,而李予信为郑FB专页的追踪者,必然同意他的立场。法官反驳指,李追踪郑FB专页可有很多原因,相反李在个人FB的帖文更加重要,其中李曾在公民党摆街站后发文,当日郑亦有参与街站,但李的帖文只字没提“否决权”或五大诉求。

参选时已用无字政纲

法官又指,李予信向初选主办方提交提名表格时,只是沿用公民党早已定下的“无字政纲”,而且他在《国安法》实施后,已经立刻著团队成员停止派发旧政纲,改用没有提及五大诉求的新政纲。至于公民党的宣传片中,党魁杨岳桥再次声明该党会否决预算案,法官则信李拍摄当日到达片场时,杨已完成拍摄,亦信纳李当时只专注其拍摄部分,没有留意其他党员的对白。

此外,法官亦指李予信在初选落败后宣布不会参与正式选举,也不足以证明他是实行初选谢意,因李在党内只是资历较浅的党员,若未能获得党内支持,他也只能退选。

李在党内属新成员属党内最底层

虽然郑达鸿和李予信同为公民党成员,但法官认为两者情况截然不同:郑当时已是公民党执委成员,早已被该党认定为参选人,曾出席协调会议,并在多次场合表明会使用“否决权”;相反李是新成员,处于党内“最底层(at the lowest rung)”,直到初选后期才突被“征召”参选,事前不曾出席任何协调会议,党签署《墨》是又未正式成为参选人,故此无法肯定其个人对《墨》的立场。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