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决理由1|被告对运用否决权有共识 足证协同颠覆意图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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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选案16名不认罪被告,今(30日)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裁决,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陈仲衡及李运腾宣读裁决,裁定14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控方审讯时坚称颠覆手段并非只限武力,指众被告声称要否决预算案,以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以他们签下“墨落无悔”声明,已证他们有协同颠覆政府的意图;辩方却认为控方“非法手段”的释义太广。法官在裁决指,非法手段不限于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而议会特权亦不适用于本案,又认为参与协调会的被告,已对运用否决权有共识,并认为戴耀廷的“揽炒十步”或非空想,又指“35+”只是连锁反应的开端。

至于获判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中,法官指李予信在后期在参选,其党作承认及签署声明他李仍未参选;刘伟聪则在参选期间,未有提倡五大诉求及否决预算案,对他是否赞成存疑,最后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47人初选案・专页|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5.30裁决详细报道

16名被告的裁决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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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绝大部份参选人对运用否决权有共识

法官指,早于2020年3月,首被告戴耀廷筹划35+计划的终极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即利用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戴就计划​​制备的协调机制协议中,首两段清楚提及初选参选人声明一旦当选,他们会积极运用或会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否决财政预算案。法庭故认为,在所有协调会议结束之时,除少数仍有所保留及没有参与初选的人士外,运用否决权是绝大部分参选人已达成的共识。

认为戴的揽炒十步非空想

法官续指,在行政长官因财政预算案首次被否决而解散立法会时,《基本法》虽然容许行政长官以临时短期拨款维持政府运作,但这亦代表政府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严重阻碍,基本上都要煞停。法庭认为,戴在涉案推想的“揽炒十步”中,直至行政长官下台的一步来说,或许并非如辩方所说的空想。法庭接纳区诺轩的说法,即此会造成香港的宪制危机,并认为若各方怀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图来进行该谋划,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或令成功的候选人参与这等行为。

获准保释的被告今早到庭的情况。(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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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诺轩协助戴达成目标发挥关键作用

针对控方证人、认罪被告区诺轩的证供,法官接纳其大部份证供,但认为即使他初时筹划“35+计划”的目的的确仅是“立会过半”,但他亦必然清楚戴的最终目标。法官亦指,区作供时给予他们的印像是,一直在试图将自身与戴的目标拉远,及将其就涉案计划的参与限制在某个时间段。惟法庭认为,区于同年7月中退出初选,但他协助戴达成目标,确实发挥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

35+计划是连锁反应的开端

法官不接纳区称“揽炒”计划始于否决财政预算案,止于政府停摆的说法。因为戴早已清楚表明其最终目的,区亦必然知道“35+计划”,只是一系列连锁反应的开端,“立会过半”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结束。

戴是计划的大脑及主要推动者

法官续指,戴于2020年3月至5月间出席了初选的所有协调会议,可见他确实是“35+计划”的大脑和主要推动者。则出席了部份会议,在计划中主要负责协助戴进行联络和协调工作,但案中缺乏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的证据。

非法手段不限于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

就案中辩方争议,控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的诠译应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法官不同意有关说法,认为应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此外,辩方亦认为“其他非法手段”必须为刑事罪行,法官则裁定不限于刑事行为,亦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法官亦裁定,控方无须证明被告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

议会特权不适用于本案

此外,法官指考虑《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后,立会议员肩责宪制责任,需依时根据预算案的利弊,予以审核和通过。法官认为无差别地否决政府提出的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都违反《基本法》。法官认为,议会特权不适用本案,亦指议会特权非绝对权力。

被告李予信获判罪名不成立。(廖雁雄摄)

法官又指,李予信在公民党内资历较浅,李称原本不打算参选,亦不曾参与任何协调会议,直至后来因在示威冲突间被捕,他才获党的批准参与初选。法官又指,公民党签署《墨落无悔》时,李尚未成为参选人,无法肯定他是否同意《墨》的内容,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另一名脱罪被告刘伟聪。(廖雁雄摄)

另一名脱罪的被告刘伟聪,他在参与选举时没有提倡否决预算案迫政府回应五大诉求,法官称对他是否真的同意觉有合理疑点,此外,虽然刘的名字出现在《墨落无悔》的声明,但他称没有签过,又称当时因形势不想“政治自杀”而没有澄清。法官认同当时的形势接纳其解释,故裁定刘罪名不成立。

▼16名被告及其主要辩论理由▼(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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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结案陈词时强调,虽然控罪列明“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实施颠覆,但控方认为不一定要涉及实质武力,社交媒体可造谣,亦能危害国家安全

辩方却指,根据“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的法律原则,“非法手段”应和前文所述的武力手段类近,涵盖武力元素。辩方认为以控方的主张,“非法手段”释义太广,欠案例支持。此外,控方后期才改指无差别否决属滥权,但未传召有关证人作证。

此外,控辩双方亦有争辩,被告若信自己没有违法,是否有“犯罪意图(mens rea)”。控方认为被告是否知悉犯法并不重要,控方只需证明他们知悉他们实行协议的预期结果,仍继续行事,便可入罪;辩方却指部份被告可能相信戴耀廷的说法,认为并无违法。

▼31名已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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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