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案|合约不准艺人怀孕不合理 官:女性生育权利不应被剥夺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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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江若琳(原名:江玲)与前经理人公司寰宇因合约纠纷而对簿公堂,案件今(18日)在高等法院有裁决,暂委法官廖文健下判辞,裁定双方在不同争议上亘有胜负,惟廖官认为寰宇主席林小明非可靠证人,相反觉江若琳诚实可靠。他又认为合约当中列明江在合约期间不可怀孕,及附有续约优先权,均属不合理,其中就不许怀孕的条款,廖官直言任何女性都有生育的权利,亦不同意女艺人怀孕会影响其演艺事业。

原告寰宇艺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玲、东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寰宇声称合约列明他们有优先权,在江首十年合约完成后,可与江续约5年,惟江拒绝,故,要求江就此赔偿,并要江偿还拖欠款项。江则反要求法庭颁令江和寰宇的多份经理人合约无效,并要求寰宇就失实陈述等作赔偿。

不同意女艺人怀孕会影响演艺事业

江在聆讯曾指出经理人合约存在不合理条款,法官在判辞亦提到,合约条款列明,江在合约期间不可怀孕,他认为并是不合理,强调任何女性都有生育的权利,此权力不能被合约夺去。对于寰宇指,此条款在女艺人合约属常见,以避免影响她们的演艺事业。法官不接纳此说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条款在女艺人合约属常见,亦不同意女艺人怀孕会影响她们的演艺事业。

江若琳的主要供词。(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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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约优先权亦属不合理

法官续指,经理人合约中的续约优先权条款,对寰宇有利。根据条款,寰宇可不断和江若琳续约,此举并不合理。法官裁定合约中附有续约优先权,和禁止艺人怀孕等条款不合理,但其他条款属有效。

形象属艺人所有需负责费用

法官强调,寰宇和江的案件属合约上的争议,因此处理本案时,亦需根据合约内容。其中江认为宣传和制作费用不应由她承担,而是应由寰宇负责。法官参考过合约条款后,认为宣传费和制作费是用作塑造艺人的形象,该形象属于江所有,而非公司,因此认为由江负担宣传费和制作费用亦属合理。

此外,合约亦列明江在其音乐产品上,在扣除必要支出后,亦可获全部的收益。惟双方各自追讨的金额,则有待进一步聆讯处理。

认为林作供时图隐瞒江感到待遇不公

廖官在判辞直指寰宇主席林小明并非可靠的证人,指其庭上的说法和书面供词有予盾,如他提到江是否于2011年曾致电他,声称有意自杀一事,林起初否认江有致电他,之后又改口同意有该次对话。廖官认为林是故意淡化事件,图隐瞒江当时感到待遇不公。

寰宇主席林小明早前供词重点。(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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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江作供诚实可靠

相反,廖官认为江诚实可靠,其证供亦得到呈堂证供和文件支持。虽然寰宇的律师欲以WhatsApp讯息,指江出席电影金像奖颁奖礼所穿的裙,是由江拣选,而非公司高层杨剑标决定。但法官指,讯息未有著墨江出席颁奖礼的服饰是否需寰宇批准,内容只是提及杨剑标回复江,公司不会赞助一半的服装费。

高层掷杯事件寰宇已破坏合约

至于江指合约中有隐含条款,包括寰宇不可破坏和江之间的关系。法官认为,江于2014年一个生日聚会中,被高层杨剑标掷杯,此事件中寰宇破坏合约,双方的合约亦在2014年5月终结,

案件编号:HCA 122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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