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新闻案|23条立法后 煽动罪毋须证意图 最高判囚增至10年
在2019年的修例运动发生后,曾有多人因涉发布煽动言论而被控,其中涉较大争议的3宗审讯,包括“快必”谭得志案、羊村绘本案,及立场新闻案,均是以《刑事条例》的煽动罪提出起诉,均曾就犯罪意图与豁免条款等作争辩,该罪最高刑罚是入狱2至3年。随著港府落实《基本法》第23条并定立《维护国家安全法》后,若控方引用该法下的煽动罪,除了在犯罪意图及豁免条款上有所修改,最高刑罚亦增至7至10年。
《立场新闻》、“快必”谭得志及羊村本案5名被告,均被控《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下的串谋发布或复制煽动刊物罪。
法官郭伟健今日(29日)下午颁下裁决,裁定钟沛权、林绍桐及《立场》的注册公司全部罪成。
刑事条例下指出及矫正错误可获豁免
该条例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这罪名的最高刑罚,第一次定罪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条例列明,若该刊物意图为指出及矫正政府错误等,则可获豁免。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亦有煽动条文
在今年3月正式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第四部份,是有关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的条文,并有针对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及发布煽动刊物的罪名,条文更清楚列明,煽动对象、犯罪意图,及豁免条款等。
法律程序上无需证明煽动意图
煽动对象在新条例下,由原有的“香港居民”,扩展至“中国公民”、“特区的人”,并列出多项引起憎恨、藐视或离叛的制度或机构,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中央驻港机构、特区宪制秩序、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条文又表明,在法律程序中,“无需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
豁免条款改为需提出改善意见
在《刑事罪行条例》下煽动罪的4个豁免条款,主要是指出错误或缺点,目的在于矫正错误,都可获豁免;然而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则更明确指出要:“提出意见,目的是为了完善制度”及“指出问题,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条定明,任何人如出于以下4个指明意图而作出某项作为,或发布文字或刊物等,不属出于煽动意图而作出该项作为,该4项行为:
・就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
・就煽动意图罪所指的机构或机关的事宜指出问题,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
・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指出在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目的是消除该憎恨或敌意。
最高刑罚增至7至10年监禁
刑罚方面,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任何人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该刊物;或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一经定罪,可判监7年,即较《刑事罪行条例》下最高的2至3年为高,若罪行涉及勾结境外势力,可加刑至判监10年;至于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刊物,一经定罪,亦可判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