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无需证具煽惑意图 林定国:2019年有言论无意煽动但遗害大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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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草案加入条文指煽动意图罪,“无需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不是不考虑意图,而是不考虑意图之中是否有煽动成份,又指2019年有些煽动言论本身没有煽动意图,但实际对社会遗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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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联会立法会议员吴秋北表示,煽动意图要令市民对制度、机构造成憎恨、离判,认为检控机会相对难。对此,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出,最近两个案件,即羊村绘本案及谭得志案都被证明有罪,故煽动意图会入罪并非不可能发生,而是事实上已经发生过。

“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举证在控方

“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部份列明,煽动意图涉及多个情况,当中包括“条文指明的意图而作出某项作为”,例如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憎恨或藐视《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规定的国家机构等。另有指明一些“不属出于煽动意图而作出该项作为”,包括意图指明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而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意图就关乎指明的机构或机关的事宜指出问题,而目的是就该事宜提出改善意见等。

选委界立法会议员简慧敏关注由谁举证这些行为是否具有煽动意图,林定国说,要证明一人有煽动意图需要由控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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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案,谭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诉,并呈交一宗英国枢密院案例,争议煽动罪应以煽动暴力为定罪门槛,上诉庭驳回谭的定罪和刑期上诉。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指,不排除终审法院推翻讲法,届时“无需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的条文需否修订。林定国说法律条文实行后会成为香港的法例,修例前的事件一般原则受制于当时法庭正确的解释。

强调非不考虑意图 而是不考虑意图之中有否煽动成份

叶刘淑仪追问若今年7月1日生效,之后不需证明有煽惑暴力意图才算煽动,但会否担心由法官按照案例创制法律(judge-made law)。林定国说完全不担心,强调不是不考虑意图,而是不考虑意图之中是否有煽动成份。他说法庭已清楚解释不需证明有煽惑暴力意图的原因,是基于香港的实际情况,指2019年有些煽动言论本身没有煽动意图,但实际对社会遗害很大,有信心做法符合人权国际标准亦充分保障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