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曾钰成:煽动条文中文版有改进空间 非所有境外势力是魔鬼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再次在报章撰文评论《基本法》23条立法事宜,他指政府因应立法而制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煽动条文中文版有改进空间。他又回应境外势力的定义包含国际组织等,强调非所有境外势力是魔鬼。
曾钰成再在《明报》撰文指,关于完善“煽动意图”定义及相关罪行的讨论,他强调任何引起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或者对香港宪制秩序藐视的意图,都应该禁止的。但他在之前的文章也指出,咨询文件建议“煽动意图”包括“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这表述会令人觉得个别人士或族群之间的争吵,如果引起相互间的敌意,也会构成“煽动意图”,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煽动条文中文版有改进空间
他指,草案现时把这句改写为“意图引起特区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而英文版是“an intention to cause hatred or enmity amongst different classes of residents of the HKSAR or amongst residents of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他认为英文版的意思更加清楚。政府代表向立法会议员解释时,亦强调当中针对的不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憎恨或敌意。要把立法原意准确表达,看来中文版的文字仍有改进空间。
“危害国安”或需厘清
他又指,与“国家秘密”相关罪行的定义和免责辩护,草案采用咨询文件提出的“国家秘密”的定义,其中包括“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准则。他认为这基本上可排除了“国家秘密”定义过宽的疑虑,但当中提述的“危害国家安全”如何解释,或要进一步厘清。
本地法律不宜用全国性法律用语释义
至于“国家安全”的定义,草案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定义,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他认为此定义包含的一些词语,如“人民福祉”、“重大利益”,如果按普通法的法律草拟方式,是需要释义的;但香港法律大概不宜为全国性法律的用语作释义,如果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这定义作解释,或要涉及特别的程序。
与“境外势力”做正当事不构成罪行
他又指,有人关注“境外势力”的定义,似认为当一个外国或国际组织被界定为“境外势力”,便“生人勿近”,故质疑“境外势力”的定义——包括外国政府及地方当局、境外的政党和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范围会否划得太宽。不过,他认为非所有“境外势力”都是魔鬼,只要跟“境外势力”合作做正当合法的事,不会构成罪行。
曾钰成文章曾引发陈颖欣拍片质疑
曾钰成之前同样在《明报》撰文评论立法咨询文件,指建议提高“煽动意图”罪的罚则,并且列出“煽动意图”可涵盖的意图,其中包括(第(iv)项)“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他认为提出这项建议的原因很容易理解,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由于有人刻意煽动,令本港居民之间及部分本港居民对内地来客,怀有憎恨和敌意,并且导致不少社会暴力事件,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把这“意图”写在法案里,会否造成过大的打击面呢?
但却招来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陈颖欣拍片质疑曾钰成的评论的用心,而曾钰成的民建联党友、立法会议员何俊贤不点名地口应陈颖欣指,议员责任就是释除坊间对23条的疑虑,而非把提出疑虑的人都被标签成反对23条,“这种博取流量以及违反爱国者行为,我予以强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