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陈弘毅:市民最须注意煽动意图罪 建设性批评不违法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弘毅表示,落实《基本法》23条本地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范围虽广,力度也相对严厉,但相信因违法标准清晰,检控会较罕见。不过,他也指市民最需要留意的,可能是煽动意图罪的条文,但强调对政府建设性的批评和改良建议,不会构成犯罪。
陈弘毅在《明报》撰文分析23条立法的条文时指,相信新例的案件数目会少于《香港国安法》实施初期的检控数字。他又认为,新例下有多条控罪,市民毋须太担心,举例指在和平时期叛国罪检控极少;一般人不向官员刺探或收买“国家秘密”,不会触犯刑法,而披露国家秘密亦设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组织遭禁制下,只要市民之后不与其交往便不会犯法。
已审30多宗煽动罪案件 留意相关法律标准
他认为,市民最需要留意的是煽动意图罪,指自2020年以来,本港法院已审理30多宗关于煽动罪的案件,市民在发表言论时,要留意这方面的法律标准,以免误堕法网。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把煽动罪的最高刑期由两年增至七年。但陈弘毅指新例基本上保留原有《刑事罪行条例》中第9和第10条的煽动罪,并进行补充,主要是说明构成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并不包括煽动他人使用暴力。他强调不论是原有《刑事罪行条例》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皆对煽动罪的范围作出限制,主要是指煽动对于国家、政府、立法机关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视,或煽动不同社群之间的憎恨或敌意,对政府体制或政府政策的建设性批评和改良建议,基本上不会构成煽动罪。
陈弘毅又指,条例的部份内容和罪名在回归前的法律已经有,今次新例只是作出“适应化”和增补,包括叛国罪和煽动罪,并把普通法的隐匿叛国罪订为成文法。
与境外势力交往须注意两点
至于另一项较受关注的境外干预罪,陈弘毅认为控罪关键在“配合境外势力”及“不当手段”的定义,“不当手段”涉及刑事罪、损害他人或关键失实陈述等因素。他说,与境外势力有交往,只要小心避免可能有“干预效果”并涉及不当手段的行为,便不会犯法。他估计实践中“境外干预罪主要是针对外国势力通过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应毋须担心触犯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