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新闻案|煽动罪罕用于新闻媒体 上诉庭曾指促发展辩论不受限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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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新闻》被指发布煽动刊物,其注册公司及两名曾任总编辑的钟沛权及林绍桐,同被控以《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煽动罪,这罪名虽已存在于《香港法例》多年,1952年控告《大公报》后一直冰封未有使用,直至2020年才再被引用来作出检控,其中有三案对当中的条文作出较深入的辩论,该三案分别为:在街站喊煽动口号的“快必”谭得志案、被指以绘本发布煽动言论的羊村绘本案,及立场新闻案。其中已审结的“羊村绘本案”及“快必案”,均曾就犯罪意图作出争辩。
区院法官郭伟健在“羊村案”裁决时曾指,为了保障社会福祉及公众秩序,煽动罪对言论及出版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属必要。发布的人要就其发布内容负责,认为控方毋须证明其犯罪意图。
“快必”谭得志早前就其案提上诉时,认为暴力应是煽动罪的控罪原诉。上诉庭今年2月下判辞时重申,煽动罪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认为暴力并非必要原诉,但上诉庭也特别在判辞指出,在四个情况下,若提出的言论是为促进社会发展,或解决冲突而进行的公开辩论,法例是不会施以限制。

法官郭伟健今午(29日)颁下裁决,裁定钟沛权等3名被告全部煽动罪成。

【立场新闻案・专页】

被告钟沛权(右)及林绍桐(左)。(资料图片 / 夏家朗摄)

《立场新闻》案的3名被告: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场的注册公司)、钟沛权(52岁,无业)及林绍桐(34岁,编辑)被控一项串谋发布或复制煽动刊物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

最高刑罚可判监2至3年

条例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

第一次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煽动刊物则予以没收并归予官方。不过,条例亦清楚列明,若该刊物意图为指出及矫正政府错误等则可获豁免。

1952年3月5日,《大公报》头版转载《人民日报》文章〈抗议英帝国主义捕杀香港的我国居民〉,三名负责人被控违反《煽动条例》“刊载煽动性文字”,经陪审团审讯后两人罪成,《大公报》被判停刊六个月,最终在12日后复刊。(香港图书馆 / 大公报)

部份条文涉违人权法被剔除

“煽动罪”源于条例起源于1907年,当时还是清朝时,针对引起中国骚乱出版物,之后经过多次演变,1938年订立成文法《煽动条例》。

1952年3月1日,广州当局组织慰问团来慰问香港木屋火灾的灾民,被港英政府阻止入境,警方与准备接火车的市民爆发冲突,酿成“三一事件”骚乱。1952年3月5日《大公报》头版转载《人民日报》文章〈抗议英帝国主义捕杀香港的我国居民〉,三名负责人被控违反《煽动条例》“刊载煽动性文字”,经陪审团审讯后两人罪成,《大公报》被判停刊六个月,最终在12日后复刊。

这罪在六七暴动后修订,1970年并入《刑事罪行条例》,控罪列明可透过言行自然产生后果,判断被告有否煽动性,到1992年即香港通过《人权法案》翌年,立法局废除煽动罪中原有“推断意图”的条文。学者指当时政府认为有关条文可能不符《人权法案》下“无罪假定”原则故废除。

法官郭伟健在审理《立场新闻》案前,亦曾审理羊村绘本案。(资料图片)

羊村与立场案的主控官与主控相同

直至2020至2021年,这罪名再次被引用,包括用以控告“快必”谭得志,及5名香港言语治疗师总会理事,指他们利用三本羊村绘本发布煽动言论。其中“羊村”案的主审法官郭伟健和主控官伍淑娟,同样亦处理《立场新闻》。

控罪未列明涉煽动的刊物为何

“羊村”与“立场”的控罪详情却略有不同,“羊村”案清楚列明涉煽动的刊物是:《羊村守护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等3本绘本;但“立场案”却只称被告们串谋发布及复制“煽动刊物”,未列明煽动的刊物为何。直至开审时,控方才称会针对《立场》的17篇文章。审讯途中,控方再指有更多文章或涉煽动。

控方在开审时才指出会针对《立场新闻》的17篇文章。(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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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官曾指为保障公众秩序限制属必要

郭官在“羊村案”裁决时曾指,香港于2019年经历反修例运动,案发时社会表面平静,但内里非常动荡不稳,为了保障社会福祉及公众秩序,煽动罪对言论及出版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属必要。

控方指知含煽动内容已足构成罪行

在“羊村案”中,控方认为毋须认明被告具有煽动意图,只须证明涉案刊物有煽动意图,他们知悉刊物内容但仍发布,便足构成罪行。例如一名学生被要求派发港独传单,即使他没有煽动港独的立场,只要他明白传单含港独内容,便足构成罪行;若派传单的人是看不懂传单上的内容,则可判无罪。

羊村案被告有份参与刊印及发布已构成罪行

郭官认为三本绘本的内容均含煽动意图,该意图非只是文字,而是这些文字在儿童脑海中所产生的效果。而涉案的绘本均为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的刊物,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总工会理事会的所有理事,均有参与刊印、发布、分发、展示及复制,故裁定他们全部罪成。

3本具煽动内容绘本的内容。(详看下图)

控方指立场的编辑须就发表的文章负责

主控官伍淑娟在“立场案”的结案陈辞时称,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有煽动意图,只须证明他知道其发布的文章具煽动性,即使文章非被告所写,他们作为编辑要为所发表的文章负责。

政府有责任辨认出具煽动性刊物

伍又指,这控罪属防范性罪行,传媒在社会上有特殊角色,媒体发布的资讯会对社会造成影响,政府有责任尽早辨认出具煽动性的刊物,法庭亦须就新闻自由及保护国家安全之间作出平衡。

钟沛权自辩时强调他无意煽动,纯为做好新闻。(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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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指不同意见都在展现在同一平台

“立场案”代表辩方资深大律师余若薇却指出,过去的煽动案件大多是单方面,及持续的灌输性宣传,但《立场》是一个媒体,不同意见的人均有在同一个平台上作出交流。《立场》没有鼓吹某一件事物,他们同时刊出不同人士的访间,亦从没有证供显示《立场》曾拒绝任何合理来稿,对于政府的记招亦有报道,持平并非一篇稿包含了正反意见,而是不同意见都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同时出现。

若要限制新闻自由也必须合理

余又指,若要限制新闻自由必须合理,即确实有意图存在才能令其入罪,这样才合乎相称性。若如控方所言不需视乎意图,更不用到危害国家安全层面,仅须引起负面情绪,便算作煽动,会变得很危险,因为社会上的确有一些情绪很不稳的人。若单是引起仇恨和敌视便被视为煽动,必定违宪。

“快必”谭得志因多次在摆街站时喊“光时”等口号,被裁定煽动罪成,他在审讯时亦曾就犯案意图作争辩,上诉庭早前就其案件作判辞。(资料图片)

谭得志上诉指煽动罪应证明煽动暴力的意图

谭得志早前亦有就他的煽动案提出上诉,并指英国枢密院去年有一案的案例中,提及煽动罪需证明煽动暴力或混乱的意图,认为本港法庭在审理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9和第10条下的煽动罪,亦应采纳这个观点,即煽动罪需证明煽动暴力的意图。

上诉庭今年2月底就谭案下判辞时,拒接纳谭提出的论点,并指谭提到英国枢密院的诠释,只是在该案的附带意见,该意见亦只限于处理该案的煽动罪条文。

煽动罪禁两大意图的文字

上诉庭在该判辞又特别指出,根据煽动罪的条文,禁止使用带有以下意图的文字:

(1)严重削弱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及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或权威;严重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司法;

(2)严重损害中港政府及香港居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严重损害香港居民之间的关系。

四种情况不带煽动意图

上诉庭又别提到,煽动罪的条文,明确区分何谓合法和非法言论,并列出四种情况下,并不带煽动意图的情况,包括:(1)批评政府或司法的错误或缺点;(2)就政府政策或决定进行辩论,甚至提出反对意见;(3) 为社会发展或在紧张形势促进制定事项,及(4)解决不同阶层居民的冲突等,进行的公开坦诚对话及积极辩论。

上诉庭指出,若在这四个情况下而提出的言论,无论是如何强烈和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并认为条文上设有这些限制,已在社会利益与个人言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谭得志已就案件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已定于明年1月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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