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重温.石棺藏尸案|3被告只1人谋杀罪成 用哥罗芳意图成关键
2016年在荃湾工厦揭发的石棺藏尸案,3名涉案被告已于2019年被裁定罪成。唯一被裁定谋杀罪成的被告曾祥欣,早前向终审法院申请逾期上诉,他指陪审团只裁定他谋杀罪成,其余两名同犯却是误杀,认为陪审团对证供的看法,特别是在注射“哥罗芳/酒精”这关键要素上或存在误解,故认为他与另两名被告有著不同的意图,希望终院能让他提出上诉,惟终审法院拒绝批出许可,亦为案件画下句号。
注射“哥罗芳/酒精”在整件事件中,虽然只属其中一个环节,但陪审团在考虑各被告使用哥罗芳的意图,对最终裁决却起了关键作用,让我们重温这案的来龙去脉,及各人在案件所扮演的角色,如何决定了事件的结局。
【专页:石棺藏尸案】潜台疑犯返港 犯罪心理分析 历代奇案重温
同案另两被告误杀罪囚17年
案中三名被告:曾祥欣(34岁)、刘锡豪(28岁)及张善恒(31岁),同被控于2016年3月4日,在荃湾DAN6工厦一单位内,谋杀男子张万里(28岁),他们承认一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经审讯后只有曾被裁定谋杀罪成,刘及张误杀罪成,被判终身监禁,其余两名被告各被判囚17年。
事主往取支票后一去不返
事主张万里(下称:事主),于2016年3月4日向其女友称要向朋友收取一张5百万元的支票,之后一去不返。警方同月29日,接报得知荃湾工厦DAN6一单位内有一块巨型水泥,他们在该水泥内发现一具尸体,当时尸体已腐烂,最后确认是事主的尸体。
3名被告与小草案发前常於单位活动
发现石棺的单位,原本由曾祥欣租用,曾与另两名被告及一名绰号“小草”的少女何菱瑜常在单位内活动,尸体被发现时,4人已离港去了台湾。
尸体多个器官已分解无法确定死因
法医经验尸后,认为事主已死去数星期,多个器官正分解,胃部已完全分解,左胸、腹部等有多处割伤,认为是利器造成。此外,事主的左上臂骨折,四肢分离,皮肤剥落,左头骨和左胸腔外露。法医在尸体的肝找到有类似哥罗芳的物质,认为该物质会影响中枢系统,亦可令人昏迷,甚至可以致命。由于事主的脸和颈部的软组织流失,无法断定他是否被勒毙。尸体身上亦有多处割伤,但无法断定是生前或死后造成,最后亦无法确定死因。
案中的相关人物。(详看下图)
曾透露有介绍人到事主机构借钱
曾祥欣是3名被告中,唯一认识事主的人。他在自辩时透露,他有介绍人到事主工作的财务机构借贷,事主会把借款的部份分给他,他因而获利数百万,事主又会拿借款炒窝轮,但:“输就算数,赢就佢袋。”有时亦会把赚取的金钱分给贷款人。
同案另两被告曾被游说借贷
另两被告刘锡豪及张善恒均曾被曾游说向财务公司借钱,从而欠下债款,他们为想讨回金钱,最后均搬到曾的工厦单位住,曾向二人提供食宿,“小草”当时亦在单位住宿,他们又称该单位有一个叫“There”的组织,“小草”是曾的秘书。4人平日会天马行空地讨论如何犯法,并有一份杀人名单,名单上有提及过教宗及奥巴马等,后来有人提到杀死事主。
次被告刘锡豪热爱跳舞,他指曾祥欣曾称可捧红他。(详看下图)
案发前有讨论如何犯案及作准备
案发时只有3名被告、事主及“小草”在场,根据警方调查及综合各人的口供,各被告案发前有讨论过行劫事主,然后杀死他,并曾到观塘海滨视察现境,又研究过注射酒精入事主身体,并有购备一种名为二氯甲烷(与哥罗芳相若作用的物质)及麻绳。
证据均指曾有向事主作注射
事发当日,曾先约事主并把他带上单位,然后由刘及张制服事主,张从后箍事主的颈,刘有去取沾了二氯甲烷的内裤,曾用针筒向事主注射二氯甲烷或酒精。事主不久后失去知觉,张曾向事主施心外压,但为时已晚。
制成了石棺但太重未能搬走
众人之后才讨论应如何处理尸体,亦曾用刀向事主乱插,之后有想过把尸体放入雪柜、分尸,甚至把尸体吃掉,最后决定制造石棺移走。他们在YouTube找影片学习制造水泥,买齐材料后在单位内制做石棺,并用上好几天时间,期间尸体已经开始发臭。他们把尸体放入水泥后,又因石棺太重,无法推入电梯,并有血水渗出。众人无计可施,最后决定潜逃台湾。
潜逃台湾小草向台警求助
4人到台湾后,很快便把钱花光,“小草”偷偷离开向台湾警方求助,并联络上香港警察,3名被告因为签证过期,遭台湾逮戒出境,回港后即被拘捕。“小草”回港初时亦有被检控,她后来获撤控,并转作控方证人。
三名被告在台湾被逮戒出境,回港被捕。(详看下图)
小草称没有看到事发经过
根据“小草”庭上证供,她与众人一起时,一直以为大家闹著玩,凶案发生时,她一直在单位的阁楼,曾有叫她不要下楼,整个过程她只听到有人争执的声音,没有偷望情况,她后来获告知事主已死,她初时还以为只是说笑。
曾称是刘坚持要打劫事主
曾在自辩时称,事主问他借钱做房地产投资,刘及张叫他不好,他提议“整蛊”事主,刘则建议打劫。故有到过观塘海滨视察情况,但发现太多闭路电视而放弃。但刘坚持要抢劫,众人决定再觅地点,并买了哥罗芳及麻绳等,又曾把哥罗芳倒在“小草”的一条黑色内裤上玩,
指刘指示他向事主打针
案发当日他带事主到单位后,便到阁楼休息,后来听到事主大叫,刘及张又叫他帮手,他下楼后见刘把事主压住,并叫他向事主打针,他当时还问:“打乜针?”刘说:“打酒精。”他便取了针筒,抽出酒精,并注射到事主体内,刘便松手,被压在底部的张亦得以脱身,张之后为事主做心外压。曾见事主没有反应,不想看到他的容貌,故用枕头袋套住事主的头。
刘指曾说过打酒精落去等佢死快啲
刘被捕后向警员称,当日是张与事主倾谈,后来他听到张大叫“帮拖”,他才过去看情况,那时已见张从后一手掩著事主的口,另一手箍其颈,之后张用沾了哥罗芳的布把事主弄晕。之后见曾把酒精注入事主体内,并说:“打酒精落去,等佢死得快啲。”
刘自辩时却改称,张用手掩事主的口时,把事主推向他,结果他、事主及张三人都跌在床上,他被压在底部,他头部撞到硬物觉晕,直至曾向事主注射后,他才脱身。
张指曾用针筒多次向事主注射
张被捕后警员称,是刘先袭击事主,他有协助刘拉住事主,原本在阁楼的曾亦跑到下层,向事主注射了多次酒精。他事后有为事主急救但不成功,又因为太惊,把事情告知了在阁楼的“小草”。
法官指引需考虑是否共谋及各人的意图
案件于2019年在高等法院审讯,法官李翰良在指引陪审团时指出,考虑本案时需要考虑3人是否共谋犯事,及是否有意图杀死事主,或令事主身体受严重伤害。若认为3名被告非共谋犯事,仍需考虑个别被告在案中的意图和行为。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没有意图,但其非法行为令张死亡,则应判个别被告误杀罪成。
需考虑向事主注射的意图
法官又指,若认为三名被告非共谋犯事,则需考虑在案中向事主打酒精针的曾,是否有意图透过注入酒精,对张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若认为曾有此意图,应裁定他意图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成;若认为打针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可考虑没有了“严重伤害”字眼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若信曾在胁迫下打酒精针应判无罪
但若陪审团接纳曾作供时称,他受刘的胁迫才打酒精针,应判曾无罪。然而,若陪审团接纳刘供认,指他和及第三被告张善恒纠缠期间,刘被压在最底,无法做出任何行为,应判刘无罪;若陪审团接纳张善恒供称,在纠缠期间只是分开刘和死者,亦应判他无罪。
不应因被告曾处理尸体而裁谋杀罪成
法官又提醒陪审团,虽然三名被告事发后逃至台湾,但他们可能因曾处理尸体才赴台。此外,虽然三名被告承认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但不应因而判他们谋杀罪成,陪审团需考虑他们在案中是否共谋犯事和意图。
陪审团曾就共谋犯案作提问
陪审团退庭商议一日后仍未达成裁决,至翌日中午突有提问,他们要求法官澄清,在处理被告是否共谋犯案时,共谋犯案是否代表被告都要知道,他们将会向张使用二氯甲烷及打酒精针。法官回答在本案中,若被告是共谋犯案,代表被告须知道他们会向张使用二氯甲烷,或打酒精针。
陪审团亦问,若被告有协议弄晕张,这是否属共谋犯案。法官回应指,若认为他们有协议弄晕张,亦属共谋犯案。
最后一致裁定只有曾谋杀罪成
陪审团发问再商议后,裁定曾谋杀罪,刘及张则只是误杀罪成。他们除以6比1裁定张善恒谋杀罪不成立外,其他的裁决都是一致。
曾于今年12月8日向终审法院要求作终极上诉,其主要争议是认为陪审团对3名被告的角色有明显不一致的地方,认为其差异存在严重不公,遭法官即时拒绝,法官并在同月15日就其决定颁下书面理由。
考虑证据包括曾与事主过往的财务关系
终审法院法官霍兆刚在判辞指出,上诉庭在拒绝曾的上诉时指出,陪审团有权裁定众被告有共同协议施用哥罗芳或酒精,但各人的意图可以不同。上诉庭法官亦有参考案中的证据,包括曾与事主过往的财务关系,曾在协议上的角色、计划及准备,以及由他作主导,成员包括刘及张的组织,还有他涉及事主的死,及尸体处理的部份。
曾认为陪审团对其意图有误解
曾的律师在终院申请上诉许可时指,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错误指曾知道施用哥罗芳的后果,故认为未有实质证据显示曾的意图与其他两人不同,而陪审团的提问,亦可见他们对曾的意图有所误解,在共谋犯案的概念上,亦没有跟从法官的指引。
终院认为曾与另两被告意图有不同
然而终院法官却认为这观点并无可争辩之处,相反,他们认为证据显示,在意图上曾与另两名被告确有所不同,原因亦足以达致不同的裁决,从而达至另两被告只是误杀。
案件编号:FAMC 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