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尸】法官指引须考虑是否共谋犯事 不应考虑被告曾赴台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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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湾DAN6工厦石棺藏尸案,高院法官今(12日)引导陪审团,法官引导时强调,要考虑三名被告是否共谋犯事,亦要考虑他们的意图,从而决定是否应裁定他们谋杀、误杀或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等罪成。法官又特别提醒陪审,勿因被告们曾逃往台湾,及因他们承认了非法处理尸体,而裁定他们谋杀罪成,仍须就他们所作的行为作裁断。4男3女陪审团下午约1时起退庭商议,至傍晚仍未有裁决,法官著他们先休息,明天继续商讨。

三名被告(由左至右):曾祥欣、刘锡豪及张善恒。

须考虑是否共同犯事及其意图

法官引导陪审团时称,他们需考虑三名被告:曾祥欣(30岁)、刘锡豪(24岁)、张善恒(27岁)是否共谋犯事,以及是否有意图杀死死者张万里(下称:张),或令张身体受严重伤害。

若认为他们是共谋犯事,同时有此意图,陪审团需考虑他们的行为是否令张死亡。若陪审团认为以上问题皆是,则判三名被告谋杀罪成。

若无意图杀人可考虑误杀

法官又指,若认为三名被告是共谋犯事,但没有意图杀死张,或令他身体受严重伤害,陪审团应考虑误杀罪。

若认为三名被告非共谋犯事,仍需考虑个别被告在案中的意图和行为。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没有意图,但其非法行为令张死亡,则应判个别被告误杀罪成。

法官又指,若认为三名被告非共谋犯事,则需考虑在案中向张打酒精针的曾,是否有意图透过打酒精针,对张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若认为曾有此意图,则应裁定他意图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成。若陪审团认为打酒精针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则考虑没有了“严重伤害”字眼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被告们可能因处理尸体才赴台

但若陪审团接纳曾祥欣作供,当时因受刘的胁迫才打酒精针,则应判曾无罪。然而,若陪审团接纳刘锡豪供认,指他和及第三被告张善恒纠缠期间,刘被压在最底,无法做出任何行为,则应判刘无罪。若陪审团接纳张善恒供称,在纠缠期间只是分开刘和死者,亦应判他无罪。

法官又提醒陪审团,虽然三名被告事发后逃至台湾,但他们有可能因曾处理尸体才赴台。此外,虽然三名被告承认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但法官强调不应因此而判他们谋杀罪成,陪审团仍需考虑他们在案中是否共谋犯事和意图。

3名男被告分别为曾祥欣(30岁)、刘锡豪(24岁)、张善恒(27岁)。他们被控于2016年3月4日,在荃湾DAN6的工厦单位内谋杀男子张万里(28岁)。此外,3名被告承认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

案件编号:HCCC45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