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终院指港府未有替代途径承认属违宪 岑子杰部份胜诉

撰文: 凌子淇
出版:更新:

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早年与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婚姻却不获港府承认,他于5年前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声明本港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获高院裁定败诉。岑早前再提终极上诉,强调同性与异性伴侣关系本质没有差别,若港府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或会令人觉得两种关系并不平等,若港府不承认在海外结合的同性婚姻,会带来实质负面影响,例如影响继承权等。终院今(5日)判下判辞,裁定指港府没有提供其他替代途径承认同性婚姻属违宪,裁定岑部份胜诉。

终院以大比数裁定,政府并未履行其积极义务,确立替代途径让同性婚姻获法律承认,亦没有给予适当权利,属违反《人权法案》赋予的权利。

婚姻平权协会发声明指,终院的裁决对整体社会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胜利,裁决明确指出香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侣,判决不会对任何人构成损害,惟裁决未有接受同性婚姻,认为仍是有不足之虙。

岑子杰就海外注册的同性婚姻未获承认而提出终极上诉。(资料图片)

上诉人为岑子杰,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

岑提出3争议其中一个裁定违宪

岑在终极上诉时提出3个争议,包括:本港法律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确立同性婚姻;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平等权利。终院裁定岑提出的第二个论点,即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确立同性婚姻属违宪。

岑:拒认同性婚姻会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

岑认为,现行政策有其合法目的,鼓励“传统婚姻”,若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也无法达至这个合法目的,因为同性伴侣不会为了符合现有政策,而选择与异性结婚。若政府拒绝承认同性婚姻,会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令人觉得同性婚姻价值比不上异性婚姻。再者,本港法律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亦没有其他途径确立同性婚姻,会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例如影响同性伴侣的继承权等。

律政司:婚姻权利局限于异性伴侣

律政司则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有关婚姻权利的条文,提及“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的婚姻权利应予以确立,当中“男女”仅局限于异性伴侣。律政司又认为,岑希望争取同性伴侣的“核心权利”,例如继承权等,但“核心权利”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案件编号:FACV1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