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终极上诉部份得直 政府须研替代方案 汤家骅:要严肃处理
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早年与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婚姻不获港府承认,他5年前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声明本港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违宪,高院裁定败诉。岑再提终极上诉,终院今(5日)判下判辞,裁定岑上诉部份得直,指港府在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属违宪,有关命令暂缓两年执行。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上述判决是基于《人权法案》第14条列明,要尊重任何人的私人生活,所以法庭认为政府应提供替代方案尽量保障同性婚姻者私人生活。他续指,法庭命令暂缓两年,政府要在这段时间进行研究定出方案,时间较一般长,相信法庭理解定出方案有难度,也需时严肃处理。
汤家骅表示,替代方案的“伸缩性”颇大,现时无法回答方案会是怎样,并相信政府也要考虑定出替代方案后,会否被视为大开中门,引致很多同志到外地缔结,回港后申请不同服务,“政府资源系咪可以做得到呢?呢个系需要仔细评估。”
岑子杰要求法院就三项问题作出裁决,分别是:
1/ 根据《基本法》第25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他是否在宪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权利?
2/交替地,没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的做法,有否违反《人权法案》第14条的及/或《基本法》第25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
3/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第25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
汤家骅:判决确定同性婚姻在港不合法 但需保障私人生活
在终极上诉中,问题二上诉得直,法庭宣告政府并未履行其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以及未就该等承认所伴随的适当权利和责任作出制定,乃是违反上诉人根据《人权法案》第14条享有的权利。上述声明由最终命令颁布日期起计暂缓两年生效。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今次判决中,有指明同性婚姻在港并不合法,与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的人不可享有已婚人士的对待,但在《人权法案》第14条列明,要尊重任何人的私人生活,所以法庭认为政府应提供替代方案尽量保障其私人生活。
除非侵扰行为是合法行为,有充分理由支持进行,否则任何 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应受到侵扰。此外,任何人 的名誉和信用也不应受到非法破坏。
政府需给予一个中间方案 “伸缩性”颇大
汤家骅表示,上诉人与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不能被视为已婚人士,惟亦非单身人士,所以要给予一个中间方案。但他表示,中间方案可以有很大差距,要视乎要求的是甚么待遇或服务,而且国际人权公约中所有的自由也可受当地社会环境、文化、资源等可以有“走盏空间(即裁量余地、Margin of appreaciation)”,即各地在解读权利上可以略有不同。
他指,法庭将相关判决暂缓两年,让政府去定出替代的中间方案,但认为方案的“伸缩性”颇大,现时无法回答方案会是怎样。但他相信政府也要考虑定出替代方案后,会否被视为大开中门,引致很多同志到外地缔结,回港后申请不同服务。他以申请公屋为例,表明现时住屋问题紧张,“政府资源系咪可以做得到呢?呢个系需要仔细评估。”
汤家骅续称,法庭暂缓两年,是较一般以数月计的暂缓时间为长,相信法庭都理解要定出方案有困难。而政府要在这两年进利研究、搜集资料,如研究未能如期完成,理论上政府可申请延期。若然政府两年后抛出方案,上诉人不接受,他也可以再提司法覆核,指方案未能满足人权公约下的人权保障,交由法庭再作考虑。
汤家骅也指出,替代的中间方案未有定案,但案件有一明确结果,从法庭驳回问题一,说明同性婚姻在港不为香港法律接受,他认为要修改法律有困难,且香港有不少市民及宗教团体反对,观乎中国也未有同性婚姻,“一国两制下,佢哋无、我哋有咁得唔得呢?呢个都系几微妙的政治问题。”他指藉今次判决改善同性婚姻者的地位相信无甚可能,唯一是视乎未来的中间方案,会否为他们带来比单身者好一些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