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女同志指港欠同性契结法求覆核 官裁败诉但促作检讨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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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审理,代号MK的女同志要求港府若无法确立同性伴侣的婚姻地位,则需以民事结合等方式确立同性伴侣在法律上的地位。女同志一方在聆讯指,现时政府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受到保障,政府方却反驳指有关争议应由立法机关处理,而非法庭。聆讯完结后约5个月,高等法院今(18日)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败诉,有促政府就相关事宜作检讨。

官促政府应全面检讨有关事项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留意到社会对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等方式,均有截然相反的意见,惟法庭并不会对有关社会、道德或宗教争议提出看法,在本案只是单凭法律原则作裁决。不过,法庭认为政府应全面检讨有关事项,否则相关的法例、政策会再次被指涉及歧视而受到挑战,而当中亦会浪费了许多时间及成本。

女同志MK就香港未有容许同性契结的法例,提出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为MK(29岁),答辩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在聆讯期间由资深大状李志喜代表,政府则由资深大状黄继明代表。

申请人质疑传统不一定正确

申请人在聆讯时指,香港现只许男女的异性婚姻,认为有违平等原则,政府以传统文化限制婚姻的定义,将婚姻与建立家庭、生育挂勾,质疑传统不一定是正确,更比喻政府拒让同性伴侣成婚,犹如私人俱乐部的守门员,将同性伴侣拒于门外。

认为毋须等到大众共识

她又认为毋须等到大众达到共识才改变制度,强调少数人的权利理应受保障,同性伴侣也会缴税,却不能享受合法婚姻带来的权利是不公道的做法。

政称无保释同性婚姻的责任

政府方却反驳称,《基本法》第37条所保障的只是异性婚姻,重申按法例政府没有保障同性婚姻的责任,而此事亦不属法庭事务,应交由立法处理。对于愈来愈多国家批准同性结婚,亦未能成为申请理据。

婚姻观念涉及社会须小心处理

政府又认为,若此案申请获批,会削弱条文的保障原意。他指从立法的历程看来,条文中的婚姻一直是指异性婚姻,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还有影响其社会地位、社会构成等,须小心处理。

宪法订立时婚姻仍只限传统定义

周官指,《基本法》立法时,香港尚未有法律认可同性婚姻,而且当时亦尚未有任何国家认可同性婚姻,当时对于婚姻只限于一男一女结合的传统定义,故他不认为第37条的立法原意是要包括保障同性婚姻,因此《基本法》第37条并不保障同性伴侣的婚姻权。

《基本法》并无禁止同性婚姻

虽然申请人要求法庭对条例采取一个较为与时并进的诠释,但周官指即使全球有26个司法管辖区容许同性婚姻,并有16个司法管辖区容许民事结合,但香港社会对于认可同性伴侣的关系仍有严重分歧,故此周官认为暂时看不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以让他对有关法例作出新诠释。若法庭现时作出有关诠译,便相等于制定新的社会政策,这会引起深远的法律、社会及经济后果。

不过,周官又指,虽然《基本法》第37条只条障异性婚姻,但不等于条例禁止同性婚姻,立法机关仍可立法认可及允许同性婚姻。

案件编号:HCAL107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