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控方突指被告控罪前言行已成罪 官问:是否一生也要慎言
民主派初选案,16名不认罪被告;今(29日)续于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受审。控辩双方就“共谋者原则”作法律争议。控方国安法虽不设追溯期,但被告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与控罪相关,亦可用以指控他们曾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又首度提出,各被告在控罪前的言行,已可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惟法官对这说法表示质疑,不但批评控方审讯中途才提出这个新论点,更有法官反问:这是否指人一生也要慎言?辩方陈词亦指控方临时改变立场,做法极度不公,重申若协议在国安法实施前不属违法,亦不能引用共谋者原则作考虑。辩方将于周三(31日)继续陈词。
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控方指共同目的于泛民饭局已产生
主控官周天行陈词时指出,各被告的串谋行为始于戴耀廷、区诺轩等人在2020年1月的饭局,他们商讨初选计划,当时案中的“共同目的”—— 无差别否决财案以争取五大诉求 —— 已经产生,且此由始至终都没有改变,及至7月国安法实施后,仍然持续,因此众被告于国安法实施之前的言行,可用以证明他们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周又指,国安法虽不设追溯期,但被告在控罪日期前的言行,若与控罪相关,仍可用以助证。
引美国案例指控罪前言行同样有力
周又指,即使是在国安法实施之前,该共同目的已属非法,并可构成普通法下“公职人员失当罪”,他又援引美国上诉法院案例指,如果被告早在控罪日期前已参与串谋行为,陪审团不应只考虑被告控罪日期之间的言行,共谋计划中任何一人在控罪前的言行同样有力。
官反问发言时不违法50年后属违法应怎办
陈庆伟举例指,假如庭上三位法官称要推翻政府,即使在发表当刻并不违法,若在50年后若干法例实施后,他们实施推翻政府行为,控方是否可以沿用当年的言行举证。周回应指,3人当年言行可协助证明他们持续实施串谋。陈笑言:“所以你是说,我们这辈子都要慎言?”随即惹起庭上众人发笑。
指控方中途才提出或构成另一罪名
法官李运腾亦指,控方指被告行为等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今天才首度提出,这对辩方并不公平,李官又称他在审讯首日已要求控方厘清“共谋者原则”立场,直言:“为何我们要在50多天之后,才知道你们有这个后路(fallback position)?”
强调非检控国安法前的行为
主控官万德豪解释,先前一直没有机会提出,强调他们并非要控告公职人员失当罪,只是在使用“共谋者”原则上,各被告同意其他共谋者案发前的言行。李运腾质疑,控方开案陈辞理应提及这点,而非只是覆述证据。万回应指,控方不是检控被告国安法之前的行为,为免混淆,所以没有在开案陈辞中提出。
开案无未提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陈庆伟仍然不满意控方说法,并翻看开案陈词,形容:“这是我处理过最厚的开案陈词,但它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只字不提。”万强调不是要突袭任何一方,控罪书已指出众被告串谋当选后,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这已足以让辩方明白控方立场。
只找到美国案例支持论点
李运腾再指,控方案例所引用的部份——即陪审团需否考虑控罪日期之前,被告以外的共谋者言论 —— 只属法官用以阐述该案背景的“附带意见(obiter)”,并非关键议题,亦不是关乎共谋者原则。万承认只找到这个案例支持,坦言:“这已是我们能找到的。”
辩方指未遇过更不公平的情况
辩方大律师沈士文则指,控方先前有很多机会可以提出众被告串谋行为在国安法实施之前已是违法,却在控方案情将近完结时才说出,是突然改变立场,做法对辩方“极度不公”,并说:“我没有遇过比此更不公平的情况。”
重申国安法前不违法共谋者原则亦不适用
沈续指,共谋者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各被告案发前的协议已属违法,而其言行持续促进未完成的违法协议。若协议在国安法实施前不属违法,则不能适用共谋者原则。
16名不认罪被告。(详看下图)
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3名准保释的被告,其中10人不认罪。(详看下图)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