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辩方指被告加入协议时 不知日后因国安法实施而违法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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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选案,控辩双方今(31日)续就“共谋者原则”的法律争议陈辞,法官要求控方提交列表,厘清各被告加入涉案串谋计划的具体日期,以予考虑各人参与程度。辩方陈词时指,被告加入协议时并不知道协议日后会因国安法实施而违法,质疑控方扩大共谋者原则的应用范围,对被告不公。

法官陈庆伟今指,控辩双方对戴耀廷发布的一系列文章似乎没有争议,重点在于文章呈堂的目的,那么各名被告何时加入涉案串谋协议是重要的,要求控方厘清相关日子。在法官追问下,主控周天行指假如法庭不接纳戴和区诺轩在2020年1月饭局上已达成协议,那么下一个协议日子将会是3月25日公民党宣布参与协调的记者会,或戴于6月8日向参选人发送协调文件。

法官要求控方列出案中共谋者加入时间

法官李运腾表示,明白控方立场是指某被告加入协议前,其他共谋者的言行可显示串谋协议的性质及范围,而他参与协议后的言行将会直接反映其参与程度,但案中每个指称的共谋者加入时间都不一样,故要求控方列出具体日期,以及该些日期的重要性。控方承诺明天会向法庭提交相关列表。

郑达鸿和梁国雄代表大律师黄宇逸陈辞指,控方首提出涉案串谋协议在国安法生效前已构成公职人员失当罪,但公职人员失当罪性质有别于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将两者类比以求将国安法前的言行纳入证据。黄强调,如果控方一早表明协议案发前已涉公职人员失当,辩方抗辩方向则会有所不同。再者,被告加入时不知道协议及后会随国安法实施而变得违法,而相关共谋者的言论他日会被用作刑事审讯,控方做法是扩大“共谋者原则”应用范围,对辩方不公。

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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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指控方毋需动用“共谋者原则” 也可把涉案协议的性质及范围 当作环境证供呈堂

控方引用的1950年美国案例中,共产党成员被控串谋推翻政府,违反当地一条1940年生效法例。李予信代表大律师关文渭则指,控方依赖“共谋者原则”的目的,是要证明协议的性质及范围,但其实控方毋需动用“共谋者原则”,也可直接当作环境证供呈堂,认为控方欲依赖该原则,是要证明被告默许其他共谋者的言行。

主控万德豪回应指,控方指称涉案协议是在国安法实施前6个月产生,故所依赖的证供并非久远,又指本案情况并不常见,故只能找到上述案例支持其立场。陈庆伟指出,该案提及一批教师曾在法例生效前赴莫斯科学习马克思思想,但控方不一定是要使用“共谋者原则”才可将这项证据呈堂,也可视作环境证供。

万表示,该批教师为共产党成员,故属案中共谋者,关乎“共谋者原则”。李运腾指,这些教师可能只是基于共同兴趣到莫斯科学习,当时未必有协议要推翻政府,笑言:“那么我们便要小心择友,如果我们任何一位朋友日后变成罪犯,无论我们以往关系有多清白,也有可能会被视为犯罪言行。”经李官多番追问,万承认案例没有明确指向该批教师当时已达成协议。

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16名不认罪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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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案件编号:HCCC 69/2022

31名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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