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改革.倡议(五)】法定机构职能存疑 改革提升存在价值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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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组织和法定机构是本港政制的特色,作用是咨询社会各持份者,取得专业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或协助履行法定职能。咨询组织透过决策局局长或部门首长,向政府提供专业领域的意见。有些咨询组织,例如电讯标准咨询委员会,专责处理行业内的事务。其他如交通咨询委员会等组织,则就政策和公众关注事项发表意见。另有咨询组织处理所属的地区问题,例如地区防火委员会及分区委员会。法定组织根据有关法例履行职能;有些法定机构更负有行政职能,例如医院管理局。

医院管理局(资料图片)

【议会改革.倡议】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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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区议会有名无实 充权可参考市政局

公营架构内的委员会可分为法定及非法定组织。法定组织根据相关法例而成立,其组成方式可以是咨询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非法定组织是按照行政程序设立的,主要是咨询组织。咨询组织和法定机构的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及社会人士。目前约5,000名社会人士获委任在全港约370个咨询组织和法定机构服务。他们有些更兼任多个组织的成员,而获委任是由于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且符合有关组织的要求。

 法定机构的财政来源有两种,一是受政府经常资助,即机构运作须依赖政府经常性资助,向公众提供服务,如管理全港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二是按商业原则运作,即按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以作营运资金,如香港机场管理局。

罗致光表示,政府对儿童事务委员会定为法定机构持开放态度。(资料图片)

法定机构职能成疑 政府须认真检讨

 近年,不时有人批评行政机关没有按“用人唯才”的原则来委任咨询及法定机构成员,令机构未能紧贴社会脉搏,回应社会诉求。社会亦有舆论认为某些法定机构受公帑资助、却独立自主,使政府难以遥距监察。再者,审计署亦曾发表报告,批评“盛事基金评审委员会”帐目混乱﹑监管和成效不彰。在这背景下,法定机构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研究:

 一、检讨委任制的任命方式: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咨询及法定组织的非官方成员任命原则是用人唯才,根据有关人士的才干、专长、经验、诚信和参与服务社会的热诚作为考虑,但目前政府在委任制的方式下,行政长官手握任命大权,令到决策过程不透明,容易令人产生委任制是“政治酬庸”和“用人唯庸”的观感。

 政府可考虑改革委任制度,以增加整个法定组织的透明度和问责性,例如政府可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遴选委员会,负责各法定机构的人事任命,成员可包括政府官员、司法人员、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代表。此举可使法定机构的组成更能代表整体社会利益,令遴选机制更加透明,同时亦能广纳不同立场的声音,提升政府施政和法定机构的认受性。

西九文化区未来三个年度将录得近17亿赤字,在10至15年无法达成收支平衡。(西九文化区网站截图)

二、重组法定和咨询机构:现有咨询及法定组织可重组架构,以精简制度和避免重叠工作为原则。目前,不论是法定或非法定组织,在职能上亦有不少重复之处,如“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设立的咨询委员会”、“消防安全审核委员会”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全都是与防火相关的委员会,使职权过度分散,浪费资源。同时有些地区性的议题,如“扑灭罪行委员会”、“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小组”和“环境咨询委员会”等,可考虑转交区议会负责。此举不但能扩大区议会的职权,同时亦能让地区人士直接参与管理社区,将权力转交予当区市民。

 三、加强法定机构的问责机制:目前,法定机构的问责机制是由设立该机构背后的法律条文所规限。在问责机制中,政府、审核处和立法会在监管不同的法定机构上,角色和权限皆有异,如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可要求市区重建局主席及执行董事出席立法会会议,并须回答议员提问;但是,同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香港艺术发展局则不受立法会议员监察。故此,政府在可考虑重塑法定机构的问责机制,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帑的机构,能面对决策上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机构直接受到议会的监察,从而提升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避免闭门造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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