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改革.倡议(二)】改革须与充权同步进行 达权力再平衡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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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一节的讨论中可见,制度设计的缺陷是议会失效、施政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虽然当初草委会以承袭港英政府体制为起点,寄望行政长官能像港督一样,以凌驾三权的姿态领导政府施政,并得到立法权的配合。可是原制度设计并没有预见外在因素的变化。诚如佳日思教授所言,“基本法所规定的政制有内在的矛盾,一方面行政和中央的权力体现着威权统治;另一方面立法会体现着民主政治,直选产生的议员的民望和认受性凌驾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立法会可行使其法案和财政预算案的否决权瘫痪政府的运作。”这正正是当前行政和立法机关胶着的写照。

理顺行政和立法机构关系胶着的底因
回归到《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了解目前制度设计的原意、演化及规范,探讨未来港府在改革的空间和可塑性
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当前议会失效的根本原因

【议会改革.倡议】专题
. 行政主导既是原则 又是问题根源?

三. 政党票是功能界别改革的出路?

四. 区议会有名无实 充权可参考市政局

五. 法定机构职能存疑 改革提升存在价值

泛民冲击主席台初段,阵营内大部分议员都离座站在主席台前位置。

正如《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二报告》所形容,“行政与立法机关每每只能互相制衡,但不能做到充分互相配合,加上在现行制度下,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中没有固定的支持,以致对行政主导及施政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目前社会上有不少舆论认为,制订“政党法”能理顺该报告所指的矛盾关系,令行政长官与个别政党有结盟机会,做到行政和立法权力相互配合。

在考虑制订政党法时,首先要厘清该法是否能够解决议会失效的问题。正如上述所讨论,在行政机关而言,行政长官在推出法案时仅有松散、非制度化的政治联盟(建制派),故政府须在个别议题上作出协商和游说;但从立法机关而言,特别是在地区直选占多数的泛民议员来说,《基本法》内分组点票制度令政府所提出的议案,较容易在建制派护航下通过。同时《基本法》条文对议员权力过度约束,令他们即使在民意授权下,亦未有充足的渠道为市民表达意愿,以监察行政机构。

目前社会的议论中,不少人认为制订政党法后,至少能够理顺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及使政党运作透明化(见黎智英捐款案一事)。香港目前的政治困局是《基本法》内的威权管治(行政)和民主政治(立法)的矛盾。在过去廿年的议会政治中,功能组别和建制派虽占多数,并组成了一个隐形的管治者联盟,为某些政府所提出的法案护航,但随着港人的民主意识日渐成熟(特别是直选议席中泛民主派得票约占六成),由小圈子选举所推选的功能组别,使管治者联盟的认受性大打折扣。

人民力量陈志全认为,拉布可以阻止恶法以快刀斩乱麻的形式通过。(吴钟坤摄)

纵然各界对政党法仍存有不少顾虑,但就行政和立法机关关系上,政党法对于理顺施政可起到根本性的影响。从行政效率而言,政党法能处理“执政模式”的问题。由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中订明行政长官不能有政党背景,故此,制订政党法能够满足下列的考量:

一、提升行政机构的管治质素: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件》对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作限制的前设下,政党法能鼓励政党发展,培养治港人才和进行政策研究,提升政党在管治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如前特首董建华欲推“廿三条立法”一事可见,部分建制派在高涨的民意驱使下,陆续与政府划清界线,令当年的特区政府陷入管治危机。有见及此,政党法可将原有非正式的合作关系制度化,分享部分行政权予政党,并界定政党在行政管治体系的权责,减少特区政府在关键议题上被孤立的机会。

二、在大众民主意识日渐成熟之际,该法可考虑将政党纳入行政管治团队,透过与直选洗礼的政党或议员组成“执政联盟”来解决认受性不足的问题。由于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未能体现全民的意志,长久以来都被指是“小圈子选举”,令未来由普选产生的特首也有先天认受不足的缺陷。透过与直接洗礼的政党组成执政联盟,甚或把政党成员纳入管治班子内,可回应政党参政要求,使行政机构的认受性逐步提高,争取民众支持。

三、提升政党运作透明度和竞争:在公开政党成员名册和政治捐献事件上,现行法规无法充分保障大众知情权。从公众利益和知情权的考虑上,政党法可取代现行的法例,要求政党公开帐目、资金来源和成员名册等,令公众对于政党组成的背景、成员和直接影响政党立场的资金来源有充份了解,并将政党运作置于公众监察下。同时该法在保持国家主权完整的考量下,或可释除中央政府长期对于“外国势力”试图颠覆国家主权、影响本地政治生态的疑虑,减低中央政府对于本港政治发展的干预,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地位。

廉署调查李卓人等5人涉嫌收黎智英捐款,律政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资料图片)

解决议会失效须靠“权力再平衡”

更重要的是,改革没有挑战《基本法》内行政主导的原则。不过,倘若政党法未能配合立法会议员充权,将会令行政和立法权力更加不对等,加深两权撕裂。诚如上述分析,目前议会内拉布的问题正正反映出部分直选议员受《基本法》和分组点票的约束,无法真正做到代民议政。所以,政党法的设立需要配合议会充权才能达致“权力再平衡”;反之,若改革仅集中于议员权力上,将令立法机关权力扩大,有机会破坏《基本法》内行政主导的基本方针。

就目前《基本法》和议事规则的框架而言,至少有下列数点可作修改,以增加议员在立法权、财政权和公共政策权,达致“权力再平衡”。

一、放宽议员在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提案权;
二、改革《公共财政条例》,确立议员在修订财政建议及预算案的角色;
三、提升议员质询至约束力动议;
四、修订《权力及特权法》的应用条件,由分组点票转成简单多数。

就上述讨论而言,改革无疑涉及修订《基本法》有关立法机关的职能,这是因为《基本法》对行政和立法机关权力分配有先天不足,令理顺行政立法关系未能从本地立法着手。可是,如果政党法和立法会充权不能同步进行,将使改革不符合《基本法》行政主导的原则,或令行政权力坐大,走向威权管治,使政府的认受性大打折扣。故此,未来改革的方向应从三方面(功能界别改革将于下一节讨论)同步进行,即行政管治同盟(政党法)、立法会充权改革及功能界别改革,以达致行政和立法机关权力的新平衡点。此举不但符合《政制发展第二号报告》中的“任何政改方案‘必须巩固’和不能偏离这项设计原则(行政主导)”,照顾到中央政府的立场,亦能回应到市民和直选议员对民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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