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㓥房.倡议(三)】维护居住权益 正视“最低居住标准”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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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远房屋策略督导委员会最新报告,2017年居于不适切居所的人数较往年上升9%,全港逾11.5万人受问题困扰。居住权属人权,在社会结构性贫穷问题及政府房屋政策成效不彰的双重夹击下,基层市民被迫蜗居㓥房,埋下生理及心理隐患。
㓥房住户的心声是什么?他们日常生活中最为迫切的需求又是什么?㓥房专题,将从㓥房住户的生活日常、政府措施的效用,以及保障居住权益的“最低居住标准”入手,探讨社会应如何为市民的住屋权编织一张安全网。
本文为专题第三篇,探讨属于香港的“最低居住标准”真的遥不可及吗?

 【㓥房.倡议】专题  

一.  谁偷走了㓥房小孩的梦想?

二.  政策收效微 贴身服务靠社区

三.  维护居住权益 正视“最低居住标准”

根据最新报告,现时近21万人蜗居㓥房。(陈嘉元摄)

住屋权不断倒退

回溯殖民地时期,政府在房屋问题上的政策思维,乃愈趋重视“人的生活”。香港的公营房屋催生自1953年石硖尾寮屋区大火,其时政府兴建徙置大厦,以安置难民和灾民为首要考量,故在设计时没有多考虑家庭的需求。诚如徙置专员所指,政府只求以“一套快捷而实用的方法”,“解除寮屋区的火灾危险及对公共卫生和秩序的威胁”。

进入1960年代,公营房屋的建筑类型和单位面积多样化,厕所和厨房等生活所需的私密空间亦逐渐出现在建筑设计中。房屋政策的转捩点是1970年代港督麦理浩的“十年建屋计划”,相比于前二十年的“以量为主”,1970年代起政府着重为市民建造“合理居住环境”。有社会学家分析,具私密空间的公营房屋不仅是要满足大众个人生活需求,更是在大众起居生活中灌输全新的价值观——令置身于城市中的人们具有公民自豪感,而不再是灾民、难民或劳工。

回归之后,历届政府的房屋政策向地产商倾斜,新自由主义成为剥削基层市民的借口。理工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钟剑华认为,董建华时期的“八万五建屋计划”仍算具雄心,但可惜政府之后为防止楼价下跌、保护金融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在2002年宣布退出市场,停售居屋,取消建屋指标。此后十年,整个房屋政策相当于就此停止,加上该阶段社会发生许多转变,例如人口增加和贫富差距扩大等,种种因素衍生出如今的基层住屋问题。

政府缺乏对居住权的保障。(陈嘉元摄)

“社会上没有用‘right’(权利)的概念来看待房屋问题。”长期关注贫穷问题的社会工作者陈绍铭如是说。在他看来,在香港,房屋始终是致富工具,政府反对租金管制,正是因为站在既得利益者一方。在置业导向的社会环境中,市民没有选择,昂贵的租金与官方论述相互作用,令大众不得不卷进置业洪流中。

钟剑华则认为,政府在房屋问题上更是推波助澜,“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不(应)是要帮人置业,而是要住屋问题,令租金合理一些。楼建起来是要住,不是给人投资。”钟剑华续指,“我都觉得置业有好处,但那不是房屋政策的目标。现在连住屋问题都未解决,就要帮人置业,我觉得政府走快了一步,正处理不太迫切的问题。”

㓥房合法不合理 政府应普查了解问题

事实上,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住屋权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于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适切居住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内容包括居住权保障、基本服务与设施、可负担性、居所适切性、住屋机会、地点和文化共融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说明中指出,一间“适切”的居所,除了要满足一般住宅遮风挡雨的功能,还须应和人们对更好生活的需求,即保障人民拥有安全、平静、具尊严地生活在某处的权利。

联合国“适切居住权”

屋宇署对㓥房有一套“定义”:“分间单位,俗称‘㓥房’,一般是指在建筑物原先经批准的图则上显示的一个楼宇单位,被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房间”,具体而言,只要符合《建筑物条例》、《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电力条例》、《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例,㓥房就可合法存在。然而,对比联合国的“适切居住权”,上述条例偏重建筑物硬件设施,显然忽视了人的居住体验。另一方面,尽管有法例约束㓥房改造带来的危险,但现时仍有许多㓥房存在阻碍消防通道、墙体渗漏水等问题,政府监管成效成疑。

对比联合国的“适切居住权”,香港有关住屋条例偏重建筑物硬件设施,显然忽视了人的居住体验。(陈嘉元摄)

自2015年开始,统计处共发布了三份关于㓥房的统计报告,但其中并未包括和住屋环境相关的统计数字,更有舆论认为报告所言的㓥房户口数低于实况。究竟普查有无必要?钟剑华认为,为了解问题,普查有其需要,但调查结果或会令政府尴尬。“(普查)对了解问题是有用的。但我说政府一定不会去做。在公共政策上,他们(官员)都这么说︰如果处理不到,就不要当做一个问题。”

钟剑华认为,政府至今都不敢正视㓥房问题,甚至将㓥房视为解决居住问题的方法。他坦言,边缘房屋的问题的确难以解决,“现在㓥房问题是愈来愈差,愈来愈贵,没窗的房屋比比皆是,较以前板间房的环境还差。”

根据2017年长策周年进度报告,居住环境欠佳住户类别中有七成是㓥房住户,高达83,300户,比2016年上升9.4%。㓥房住户的居住环境急须改善,居民对住屋环境亦有其想像。葵涌㓥房居民大联盟曾访问约100户居民关于居住的标准的要求,其中硬体设施包括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70呎、有独立厨房和厕所、有窗、天花与墙壁没有剥落和渗水,以及有冷气;租住权保障方面,每年加租幅度应低于通涨、业主不滥收水电费、会签署租约、业主要提供合理维修。从他们的意见可知,现时㓥房住户就连基本、合理的保障亦未得到。

 

多管齐下改善㓥房 从订立“最低居住标准”开始

各地人均居住面积及最低要求比较

香港目前仅得公屋具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而该标准已是1982年的产物。当年,政府让居於单位面积少于59.18平方呎(5.5平方米)的公屋“挤迫户”,可以通过“舒缓急迫调遣计划”搬迁,及至1991年,房委会将标准扩大至每人75平方呎(7平方米)。这标准20年来再无更新,政府固然需重新检讨,但相较之下,私人住宅的最低居住面积更是毫无标准可言。1999年,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曾讨论《私人住宅的居住标准》研究报告,其中涉及基本设施、楼层高度、天然照明与通风、防火安全标准等,却不包含居住面积。

根据政府最新公布数据,㓥房人均居住面积中位数仅得56.5平方呎,不仅低于公屋标准75平方呎,甚至比赤柱监狱单人囚室还要小。这个数字近年节节下跌,有民间组织统计的㓥房平均面积更低于50平方呎,足见㓥房住户身处水深火热之中。在寸步难行的家中生活是什么体验?以一家四口生活在100呎的㓥房为例,由于碌架床上层放满杂物,两个孩子睡在下舖,刘太夫妇每晚只能冰凉的地板铺上床垫就寝。

事实上,居住面积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里所谓的距离,不仅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触及个体心理状态和私隐。据人类学家分析,从亲密(intimate)到私人(personal),社交(social)到公共(public),四种关系的距离需求依次增加,因此在住宅内部的公用空间内,若距离无法满足关系的需要,或会产生摩擦、激发矛盾。

有人认为,纵使㓥房环境十分恶劣,仍优于过往的板间房或笼屋。荷兰注册建筑师何尚衡指,板间房与笼屋的环境当然恶劣,而如今社会经济已有所发展,私人空间理应随之改善。他认为设计空间基准时,应考虑人体工学,并对当地人口进行调查,才能得出何谓舒适空间的结论。同时,考虑到各地社会的风俗习惯有所差异,在订立标准时,需要考虑本地情况。

陈绍铭则认为,应该细化居住标准的指标。目前政府已有针对㓥房的定义,若要订立最低居住标准,可将标准限制在该类型住所。陈绍铭坦言,政策推行时不可能永远达至“双赢”,若政府只关心业主的反应,将难以成事;结合当下土地房屋问题的顽疾,最低居住标准的确不易推行,但至少要作为参考标准,督促政府正视住屋权困境。陈绍铭认为,最低居住标准值得尝试,可先作为参考线再考虑立法推行,若成效不彰,再进行改善。

㓥房环境愈趋恶劣。(陈嘉元摄)

“最低居住标准”外 尚须其他措施配合

订立最低居住标准仅仅是正视问题的第一步,若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权利失衡的住屋市场,受挫的还是基层。2014年中大未来城市研究所与全港关注㓥房平台曾联合调查香港㓥房租金指数与住屋环境,发现㓥房住户的平均租收比(租金占收入比率)上升了41%,但人均居住面积却下降至47.8平方呎。研究还发现,㓥房住户要靠搬居到环境更恶劣的住屋,以维持租收比不变。因此,若实行最低居住标准,㓥房住户或会被迫搬离他们负担不起的住所。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订立最低居住标准的同时,还应配合租务管制等配套措施。

钟剑华坦言,大城市难免存在边缘房屋,但每个地方应有约定俗成的住房标准,才较为合理。“如果有很多人长期住在不合理的居住环境,对城市造成压力和其他问题,而他们又被负面标签,这时候我觉得就应该处理(不合理的居住问题)。”但订立最低居住标准并非没有后顾之忧,必须配合其他措施,方能保障租客权利不被业主剥夺。因此钟剑华续指,每个独立政策都很难执行,需要有完整的方法,例如结合租客注册、合约登记、租金管制、津贴等配套措施。

“资本家即使能够办到,也不愿意消除住宅缺乏的现象,这一点已经完全确定了。于是,只剩下其他两个出路,工人自助和国家帮助。”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的一番话,在今时今日的社会中依然适用。事实上,即使是大众认知中的资本主义经济体,政府也会积极介入市场,英国即为一例。早在十九世纪,英国政府便开始整治贫民窟,地方政府被授权拆除与改建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其后,政府颁布多项法律,不断修正房屋政策,包括1890年的《住宅法》与1915年的《租金法》等。二十世纪后,英国住宅保护体系愈趋成熟,对私有住宅的管制多样,包括禁止居住在过于拥挤的房屋、订明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强制推行住宅建筑标准、控制租金等,还通过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金融政策等辅助措施,来保障人民的居住权。

确保人民可享居住权,乃公平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应有之义。香港房价痛苦指数常年居首,贫富差距悬殊,面对极不合理的住房条件,基层市民无力反抗;眼看㓥房问题严重,政府不应以“不干预市场”为借口,推卸保障市民居住权益的责任。政府应积极介入私人住屋市场,承担监管之责,实行“最低居住标准”和其他配套措施,从根本处改善基层市民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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