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施德来称曾参考谭耀宗文章 认为否决预算案属赋予权力
民主派初选案今(11日)于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续审,案发时为民协主席的施德来继续作供。他指当时看过很多资料,包括谭耀宗和戴耀廷于2020年所写的文章。谭谈及否决预算案时称:起草的原意,是由选民作抉择。施认为其意指,若立法会和特首出现严重分歧,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就是解散立法会后重选,让香港人拣选合理的一方。他从而理解,以不同理由否决预算案,亦属基本法赋予的权力。
施又称,一直视否决权是和政府谈判的筹码,强调民协有机制审议预算案的机制,否决与否会由党决定。
谭提到起草原意是由选民作抉择
施德来作供时,就理解《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涉案时看了多篇文章。其中一篇为2020年3月谭耀宗受访的文章,谭提到根据《基本法》条文,如立法会两度拒通过预算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谭指:“当年起草原意是由选民作抉择.....我们当年考虑到,会否是特首做得不好呢?或者是立法会多数派试图留难特首?我们想取一个平衡,让选民(透过重选)决定哪方合理。”
施认为,若立法会和特首出现严重分歧,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就是在解散立法会后,立法会重选,让香港人选拣哪一方是合理,从而解决宪制危机。
戴提到解散立法会政府仍可运作
施又参考过另一篇由戴耀廷所写的文章,该文刊登于同年5月5日,题为《立会否决财政预算案的宪制设计》,戴亦有和谭耀宗一文相类的看法,戴指:“若行政长官真的要解散立法会,他按第51条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批准临时短期拨款。”施称他因而理解,此情况下政府仍可维持一定运作。
认为否决预算案属基本法赋予的权力
此外,戴的另一篇文章《“支持否决”不能成为DQ理由——再论立会否决财政预算案的宪制设计》,当中提到:“立法会议员有可能基于不同原因投票反对财政预算,是完全在基本法的条文之内……”施因此认为,以不同原因否决预算案,都属《基本法》的权力。
他指,谭耀宗是《基本法》的起草委员,戴耀廷则是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因此相信相关说法。当时他理解运用否决权,包括否决预算案,都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
认同争取五大诉求
施又称,同年5月8日收到九东的协调机制文件,其中第二点包括“会积极运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包括否决财政预算案”。法官李运腾问,根据施的说法,九东协调会议中没有讨论运用否决权,但戴把运用否决权加入协调文件,写成是协调的最终共识。李官问,戴是否在协调共识上“僭建”,其做法可遭非议,施指当时觉得可商榷,但他认同争取五大诉求,并认为此点非捆绑式,因此未有反对。
视运用否决权是谈判筹码
施又认他在5月收到协调机制文件时,是默许说法,并形容他至6月时“仲进取咗添。”施解释,《墨落无悔》声明书于同年6月出台,当中用字较九东的文件协更直接,他亦有签署,因此认为当时自己更为进取。法官陈庆伟问施,有否看过戴另外多篇文章,施透露看过戴的文章《真揽炒十步 这是香港宿命》,但他不相信戴的推论。施称会视运用否决权是谈判筹码,争取特首回应五大诉求。
未想过真的运用否决权
施又指,九东协调文件就否决权写上“积极运用”,声明书则使用“会运用”,他认为是较进取,但并非表明一定否决,或捆绑他人运用否决权。他又指,民协有审议预算案的机制。而当时预算案尚未出台,民协就此尚未有立场。
被问及对“35+”的愿景,施指望民主派可取得立会过半,时任特首回应五大诉求,舒缓市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但他强调民生亦很重要,当时末有想过真的否决预算案。
16名受审被告。(详看下图)
16名表证成立的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已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3名准保释的被告,其中10人不认罪。(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