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报告|未解答速龙小队行动呼号争议 不见防暴弹发射守则

撰文: 孔繁栩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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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去年6月爆发反修例示威,监警会昨日(15日)发表有关专题审视报告,长达1,055页,共16个章节,其中6个特定日子成独立章节,包括6.9、6.12、7.1、7.21、8.11、8.31事件,另外新屋岭拘留中心、警员身份识别亦是独立章节探讨。
然而,当中仍有备受外界关注的议题未有详细解惑,包括速龙小队头盔展示的行动呼号,究竟可以如何拆解,分辨佩戴者所属队伍;发射布袋弹、橡胶弹及催泪弹等的发射守则;辞职的国际专家声明所倡议的扩充监警会权力及设独立调查委员会等。

未公开解读速龙小队头盔行动呼号

报告指,由于速龙小队所穿着的是特别职务而设计“服装”,在《警察通例》下不界定为“制服”,故不受《警察程序手册》第15章条规定须展示职级肩章或布制警队徽章。在2014至2016年期间,速龙小队一直穿着旧款蓝色服装,肩膊的警员编号及职级清晰可见;但警方其后基于行动需要,购入新款深黑色服装,并于去年6月12日使用,被外界发现缺乏身份识别编号。

据警方向监警会提供资料,警方一直向每支速龙小队队伍编配一个行动呼号,贴在战术头盔背面。而在6月14日起,警方在头盔背面新增英文字母,以一队5人为例,分别以英文字母“a”至“e”识别。

不过,现时市民仅能识别其行动代号,至于成员的行动岗位、所属部门及职级等,报告未有交代如何全面解读。报告指出,鉴于有市民在2019 年6 月就特别战术小队展示警员编号问题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警方或会因应裁决结果调整有关的措施。

翻查资料,因应2014年占中而成立的特别战术小队(速龙小队),其身份识别一直备受关注。监警会报告显示,速龙小队来自警察机动部队总部、反恐特勤队、机场特警组、特别任务连以及Tango 连,以5人为一小队,包括一名督察或警长担任队长,每名队员均配备特殊配件、装备及武器。

报告未详细探讨警方开枪指引

报告指出,反修例风波期间,曾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掷汽油弹及掟砖,警方多次使用“低杀伤力武器”应对,包括发射布袋弹、橡胶弹及催泪弹等。除了6.12章节提出发射催泪弹前要顾及人群逃生路线外,在8.11章节提及警员向葵芳站射催泪弹,指出催泪弹罐上印有“只供室外使用。可能引起火警”字样,厂商列明不宜在室内使用,但报告只要求警方检讨发射催泪弹指引,没有评论该做法。

至于其他弹类武器,6.12章节亦记载了警方使用布袋弹、橡胶弹、反应弹(海绵弹),但未有提及上述武器发射及使用指引,开枪角度是否合理,未提及有伤者报称中弹受伤。另外,只有在附件中以表格形式记载警队开枪用实弹事件,未有进一步探讨开枪指引。现时市民无法从警队网站查阅《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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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警如何区别示威者及市民

警方去年8.31当晚一度封锁太子站进行拘捕行动,过程中被质疑采用过度武力,监警会认同警方关站,是“似乎属合理的决定”,报告又指出,“警方凭借观察及专业判断,成功识别部分假扮成普通乘客的暴徒,这些暴徒散布在港铁月台各处,包括有人匿藏在4 号月台( 荃湾线往中环方向)的列车车厢内”,但之后没有深入解释,监警会报告信纳警方说法,但没有进步一检讨警方如何有效分办示威者及一般乘客。监警会报告亦在6.12章节中,关注如何分辨参与“暴动”者。

“假如监警会能够直接搜证,相信可以做得更多”​

反修例示威风波至今,政府一直拒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指由监警会审视调查就足够。社工吕智恒早前质疑监警会的做法属越权,并提出司法覆核,于4月16日被高等法院裁定败诉。另外,就监警会与独立调查委员会及角色,监警会曾邀组的国际专家组,去年11月曾发声明批评监警会欠调查能力,有“结构性限制”(structural limitations),建议由有权力的独立机构更深入调查(an independent body with requisite powers)。

不过,观乎监警会整份报告,并没有评论是否须设独立调查委员会,有关国际专家组信件只列为附件的附录。报告结论仅指出“假如监警会能够直接搜证,相信可以做得更多。这些日后公众可作讨论,但目前而言,监警会只能在监警会条例范围内工作”,并指会方亦希望“审视的结果有助政府考虑未来路向。”

监警会主席梁定邦在发布会上回应传媒提问指,就是否需要设独立调查委员会,监警会并没有立场,法律上亦不容许监警会有立场,他个人持开放态度,认为有利有弊应由政府与公众讨论。就监警会没有调查权,他指监警会不是执法机构,按目前条例的工作范围,不需要法律调查权,是否要检视及改变制度,需由公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