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法官总结案情 著陪审团勿受自身同情或偏见影响判断

撰文: 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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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串谋杀警案,审讯今(16日)在高等法院续。法官张慧玲开始引导陪审员,她指商议计划不等于串谋,但可证明协议的存在,并指串谋毋须书面协议,仅用语言、行为便可达成串谋。张官又指,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知道协议、知道但不加入,或无意图加入但“诈谛”加入,均不属于串谋的一份子,但一个人表示同意,协议便已完成,即使之后退出,亦非辩护理由。她又提醒陪审团不要被传媒报道,或自身的同情和偏见影响,必须根据证据作出裁决。

(由右至左,惩教员除外)被告赖振邦(无眼镜)、张铭裕、许湛荣、严文谦、张俊富(无眼镜,细头)、李家田。
(由左至右, 不计惩教员)女被告刘佩凝、张俊富(无眼镜,打呔)、李家田、许湛荣及严文谦。

案件涉及2019年一项杀警计划

张官引导陪审员指,2019年因政府修例引发了一连串社会事件,涉案串谋是指有人于12月8日计划使用炸弹和枪对付警察。无名小队的吴智鸿为串谋的其中主谋,该小队负责找枪、制作炸弹、试枪和炸弹等。污点证人黄振强自称为“屠龙”队长,而“屠龙”成员出名“勇武”。

计划未有实行6男被告被指有份串谋

根据“12.8计划”,当日有民阵游行举行,吴及其队员会在游行途经的轩尼诗道放置一大一小炸弹。“屠龙”则会在附近“装修”,引诱警诱先后靠近小大炸弹位置,枪手届时在高处用步枪射杀警员,其他人再趁情况大乱“执枪”。最后,由于警方收到风声,在案发当日早上拘捕黄等多人,计划因而未有实行。此为案中6名男被告被指牵涉的串谋。控方另指,“屠龙”的行动需要金钱支持,故黄和女被告刘佩凝串谋筹款用于恐怖主义活动。

须考虑污点证人是否可信

张官续指,陪审员的责任为就案中证据作出裁决,可运用人生经验、智慧和常理判断接纳证人的供词。张官特别提及,黄振强、苏军壕和苏纬轩为污点证人,他们为获得刑期扣减上庭作供。再者,黄振强和彭军壕获发豁免起诉书,即代表律政司不会就本案以外的罪行控告他们,唯一的条件是他们要真诚、坦白作供。张官提醒陪审员,他们有明显诱因剪裁证供或诬蔑其他被告,故在考虑他们的证供须特别小心和谨慎,须考虑他们所得利益会否影响其证供是否可信。

黄振强是其中一名污点证人,法官提醒陪审团需考虑其口供的可信。
“枪手”苏纬轩亦是案中的污点证人之一。(资料图片)

不要受个人偏见或同情影响判断

张官另指,决定是否起诉一个人是律政司的责任,起诉是否公平或违法及其他涉案人士未被起诉的原因,不应在陪审员考虑之内,陪审员只需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张官再指,陪审员不应被无关的范畴所左右,更不要被传媒报道和自身无关的同情、偏见影响,仅需要根据证据作裁决。张官另强调,被告无责任证明自己的清白,控方需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有罪。

同意协议之时犯罪已完成

张官之后解释控罪元素,指串谋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协议进行一个犯罪协议。计划的商议不等于串谋,但可证明协议既存在。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知道协议,或知道但不加入,或无意图加入“诈谛”加入,均不属于串谋一份子。但当一个人同意协议之时,犯罪已完成,即使之后退出亦非辩护理由。

语言行为便可达成串谋

张官续指,案中无须书面协议等正式形式完成串谋,只须两人或以上用语言、行为便可达成串谋。控方须证明,案中有控罪所指的协议存在,被告有与至少一名串谋者加入协议,且在协议达成之时,被告有意图自己或他人会将协议付诸实行。

须裁断是否有计划在公用场所放爆炸装置

张官强调,本案的重点为被告是否串谋者。次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为首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的交替控罪,仅在后者罪名不成立后才须考虑。针对首罪,控方指案中被告计划于12月8日在公用场所放置爆炸性装置,意图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

黄振强及彭军壕作供时有提及过杀警计划的大致流程。

须证明有意图杀死他人

至于“串谋谋杀”罪,张官指此罪与一般的谋杀罪有所不同,但有意图致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并不足以定罪,控方必须要证明被告有意图杀死他人。另李家田单独面对的“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是指被告在知情下在身边控制某样物品,有意图在需要时供他人用以危害生命。最后刘佩凝面对的串谋筹款罪,则须证明她有意图将该财产用于或知道会用于恐怖主义活动。

全部被告均没有案底

张官提及,案中各名被告均没有案底,即代表他们有良好品格,其可信情较高而犯严重罪行可能性较低。黄、彭在作供时均有提及小队于2019年作出的暴力行为,属不被控告的行为,即非被告在本案被控告的行为,仅用以显示控罪发生的背景,强调陪审员不可因被告过往行为对他们有不利揣测。

6男被告分别隶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众筹。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