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指若大行动有如诺曼第登陆 队员怎会找借口不来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串谋杀警案,审讯今(9日)在高等法院续。代表第三被告严文谦的律师作结案陈词,他指控方证人黄振强是“商业奇才”,能在短时间内靠“屠龙”的文宣赚大钱,同时以队长自己的黄又有队友帮他“跑出跑入”,最后更成为控方证人出庭作供;黄曾于大行动前一日号召队员到荃湾仓库搬物资,严等数名队员均找借口不出席。辩方质疑,若将大行动比喻为“诺曼弟登陆”,士兵会否在前一日称没空出席。
6男被告分别隶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众筹。
严无参与训及试枪
第三被告严文谦的代表大律师梁鸿谷陈词指,严案发时未有参与台湾军训和西贡试枪,甚至不在警方监视名单之列,故著陪审员考虑“屠龙”的证供时,可考虑首两名被告代表律师早前的陈词。
指黄振强是控方的烂牌
辩方又指,控方亦无指黄振强是诚实可靠证人,只可选择性地相信黄的证供。他形容黄是一张“烂牌”,控方明知黄的证供如此“质素”仍要传召他,是因为:“无咗佢唔得。”控方需要借黄之口,讲述“屠龙”在计划中配合同谋者吴智鸿的小队,才能指控众被告参与“串谋”。
黄出庭指证队友可获免起诉兼减刑
辩方续指,黄虽是一张“烂牌”,但他手上有3张“好牌”。首先,黄与控方达成认罪协议,他作为与吴接触最多、案中有领导角色,又曾向吴索取枪械意图杀警,其原本面对的“串谋谋杀罪”获不予起诉,条件为出庭作供指正队友。其次,黄又获发“豁免起诉书”,进一步保障他在作供提及干犯暴动、有意图伤人或纵火等罪行时,亦不会遭起诉。最后,黄更可因担任控方证人获取减刑。
黄作供时经常调整字句
提及黄的证供,辩方批评黄会:“不同时间讲唔同嘅嘢。”他在不同情况回答问题时会“调整字句”,例如问黄被捕时有否遭警察殴打,他回应:“有一定程度嘅武力。”并指需交由专家判断。辩方反驳“打就系打”,质疑若有人被妈妈打,会否叫专家作证。辩方又指:“有一定程度嘅武力”说法,令人:“以为警务处长出嚟发言解释警察点解打人。”批辩黄作供时态度回避、运用“语言艺术”及虚伪。
警方检得避弹衣也检到超市餐厅优惠券
严在安全屋被捕,警方在屋内搜到2件避弹衣。辩方质疑,如果被告是为了方便行动而将避弹衣放在房间,为何该处没有其他装备?辩方又指,警方检取证物应考虑物件是否与案有关,但证物警员却在安全屋检取了逾百张超市及餐厅优惠券。辩方对此表示:“可以证明咩?证明佢成日唔系喺屋企食饭?”
被黄粗口责骂后才到货仓取物资
另外,关于黄于“12.8计划”前夕,号召队员到荃湾仓库搬物资。严等人一度表示有事未能出席,最后因被黄用粗口责骂才出席。辩方又以“二战”中的“诺曼弟登陆”比喻为涉案大行动,反问士兵会否在大行动前一日没有时间出席。
严是冷淡教友常为陪女友而未参与行动
辩方再指,严为“冷淡教友”,经常称因要陪女友而未能出席“屠龙”行动,可见他并非一名积极的队员。辩方又称:“(严)错在𠮶晚喺间屋度,错在平时口多。”指严于行动前一晚明明无意留在安全屋,因黄要求才留下;又不时和队友在Telegram群组聊天说笑,如曾在群组笑称要一支枪械AR15。
黄是商业奇才兼得女子欢心
辩方续称:“个个都话佢(黄)唔好,但系天生我材必有用,每个人都有优点”。而黄则“几得到女仔欢心”,先有闪灯队队长Kristy声称要一起“私奔”,后有“家长”佩仪帮他收拾行李,更有泰国女友替他开设银行户口。黄亦是“商业奇才”,能在短时间内靠文宣赚取大量金钱,同时有队友帮他“跑出跑入”,最后更成为控方证人出庭作供。
黄行动前凌晨仍想约Kristy相会
辩方最后提及,黄在“12.8计划”当日凌晨4时仍叫Kristy外出相会,令人质疑:“佢听日系咪去打?”如果吴和黄之间亦无协议,何来“串谋”的说法。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