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指彭军壕是警察宝宝 指警并无强行破解其手机
“屠龙小队”及另一激进派小队涉串谋杀警案续审,次被告张铭裕的代表律师,今(8日)续在高等法院作结案陈词,他斥认罪的屠龙队长黄振强的可靠性和信用均是零,若无其他证供支持,陪审员不能依赖其证供定任何人的罪名。律师又指隶属另一小队的认罪证人彭军壕,同样非诚实可靠证人,彭的父亲更是警员,形容彭是“Police Baby”(警察宝宝),他拒绝交出手机密码,警亦无强行破解,质疑彭:“有嘢唔想畀人知。”
黄深知队员反对用枪弹且不支持杀警
代表张铭裕的大律师姚本成续陈词时指,屠龙小队的队长黄振强曾认,他清楚队员不单反对用枪和炸弹,亦不支持杀警,全队中只有他在坚持杀警。辩方当时问黄,他作为“屠龙”的领袖,有否向队员解释过计划实施后或需要“著草”,及要“杀几个差人谂清楚先参唔参加”,黄回答:“无好清楚咁去问佢地,同佢地讲。”
队员两日前仍未知计划详情
提及2019年12月6日,即“大行动”前两天的中午1时许,有队员在群组问:“其实我地会做边个plan”。辩方指,当时黄已从吴收到炸弹和枪手位置的地图,虽然黄称地图不可转发他人,但他可以口述方式向队友讲述,但他没有这样做,导致队员于行动前数日仍感“蒙查查”。黄同意,他应向队员解释清楚,以让他们决定是否参与计划。
队员行动前准备与其他示威无异
律师续指,“屠龙”军师Kan其后回复队员称:“净系引班狗过嚟就得,走得”。辩方指出,“屠龙”平时的行动均为四处破坏、“装修”、扔汽油弹等,质疑与本案中的配合其他人行动有何关系。至于队员在行动前有到荃湾仓库取装备,到安全屋集合,和称要用避弹衣等,“屠龙”在过去参与示威时亦有同样情况,不等于他们准备执行吴和黄串谋的大计划。
黄在计划前一天仍在追问吴计划细节
对于黄供称他于12月7日曾在安全屋内向队员简介计划详情,辩方质疑当日有陌生人在,黄无可能在此情况下讲述计划。再者,黄当时对计划详情仍是“略知一二”,竖日凌晨和吴见面时,他仍在追问吴行动细节,质疑他此前根本无法向队员简介计划详情,又怎能说被告可在清楚计划的情况下参与串谋?
指黄的可靠性及信用度均是零
律师又指,黄振强与警方的会面录影前言不对后语,其可靠性和信用度都是“0”,指黄绝非诚实可靠的证人。陪审员不可以用他的证供定任何人的罪名,除非有其他证供支持,但本案未见有相关证据。
警方无强行破解彭的手机
此外,辩方亦批评属另一小队的认罪证人彭军壕,认为彭亦非诚实可靠证人,彭同样一早已认罪,父亲又是警察,律师称彭是否有被包庇他知道亦不想谈,但他形容彭是“Police Baby”,警方不但曾多次派人去探彭,和他闲话家常及安抚情绪。彭拒绝向警方交出手机密码,警方亦未有强行破解其手机撷取资料,质疑彭的电话是否:“有嘢唔想畀人知。”
认为控方未能证张发送片段来自吴方
至于次被告张铭裕曾于2019年11月27日在“灭龙”群组发送引爆器片段,控方指该片段必然是同谋者吴智鸿一方给予张。辩方反驳指,黄曾确认炸弹部份全由吴方负责,且从未要求“屠龙”提供协助。至于赖振邦手机所发现类似的引爆器影像,专家指该影像于12月28日才建立,即张发送片段时,赖手机仍未制作出有关影片。
另外,张铭裕自11月19日起便再没再与吴智鸿联络,吴和赖的手机均未有发现将引爆器影像发送予张的纪录,辩方质疑,这怎应说影像是由吴方发送给张呢?且引爆器片段的来源可以很多,“屠龙”成员不时会在群组分享不同的内容,律师说:“摆上去公诸同好有咩问题?”
6男被告分别隶属两个小队
6男1女被告:为张俊富(23岁)、张铭裕(21岁)、严文谦(22岁)、李家田(25岁)、赖振邦(30岁)、许湛荣(25岁)及刘佩凝(24岁,女),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谋谋杀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女被告刘佩凝被控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控方指首4被告被指是屠龙小队成员,赖及许则被指是吴智鸿所属组织的成员,女被告并非两个组织的成员,但被指曾协助众筹。
案件编号: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