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终极上诉|李柱铭等7人争议行使和平集会权 裁败诉
多名泛民人士包括李柱铭、吴霭仪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7人,于2019年8月18日参与未得警方批准的维园集会,该集会之后变成一场“流水式集会”,当日亦暴力事件发生。他们在高院上诉后,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名维持原判。他们不服裁决,早前到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并争议他们只是行使和平集会权,终院5名法官今(12日)下判辞,一致裁定7人败诉。
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在判辞指,香港和英国在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处。香港法庭可宣告违宪的条款,或其他规定为无效,及将其废除,但在英国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款,仍会被视为有效的法律继续执行。因而香港和英国在评估限制的相称性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考虑。他们基于这个原则,及其他本案涉的原素,驳回上诉。
7名上诉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他们在原审时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会罪成,经上诉后组织集结罪被裁定得直,但参与集结罪维持原判。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个月,减至5至12个月。至于余下3人吴霭仪、何俊仁及李柱铭,在原审时获缓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诉。
吴霭仪称他们感谢市民多年来的支持
李柱铭和吴霭仪有到法庭听取裁决。吴霭仪离开法院时称,由于尚未研读判辞,因此不宜作出评论。但她和李柱铭想借此机会,感谢多年来支持他们的市民。
若无暴力发生便不能告会削弱法律效力
法官林文瀚在判辞指,上诉人强调当日示威在和平气氛下进行,并无暴力发生,参与的人都在行使其示威权利,故不应被检控。林官认为这说法有如指:若有人不满警方未批准集会的决定,便可以无视其决定。林官指这说法等同重写现有的法律平衡,这只会削弱法庭确立了的法律效力。
明知集会未获批仍参与需有更充份抗辩理由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则指,本案讨论集会自由与法律限制之间的平衡,香港法庭在处理未经授权的集会,其审查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时,拥有更大权力。案件在原审时,控方证明被告参与未经授权集会的控罪,若限制集会自由的法律,已决定了集会是否自由,上诉人便难以用“集会自由”作为其抗辩理由。他们都知道该集会未经批准,但仍然参与,他们便需要有更充份的理由作辩解。
法官只需确定控罪要素合符比例原则
上诉人争议法院在定罪前,应先确认逮捕、起诉和定罪的决定,是否附合比偷,但法官廖柏嘉认为这说法与案例不符,并认为法庭无需审视起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若警方指示合理且必要,便已符合人权公约的限制条件。法官只需确定控罪要素合符比例原则,便无需额外审视逮补、起诉和定罪决定是否合乎比例原则。
上诉人争议只在行使和平集会权利
7人今次只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提终极上诉。他们主要争议,案中应否考虑《公安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被捕、检控和定罪等方面,是否有违反相称性测试。上诉人指当时在行使其和平集会权利,惟原审法官未有考虑定罪是否相称,故认为他们的控罪应被撤销。
律政司指被告都知该次游行不合法
律政司却指,当时的游行经常有暴力事件发生,警方需要作出评估,且各被告知悉是该次游行不合法但决定参与,认为他们并无合理辩解。
案件编号:FACC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