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式集会|疏散人流之说未获接纳 官指被告明知不准仍游行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9人,因参与前年8月18日由民阵发起的“流水式集会”,从而被控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辩方强调,当日的集会很和平,被告只是协助疏散人流。惟胡官指出,当日被告手持横额,带头引路,已可被视作组织者,且案中3名被告均是熟知《公安条例》的律师,认为众被告是有计划及有意图不理会警方的反对,法庭亦不能因为游行期间没有暴力事件发生而指责检控不合比例,因这会令法例形同虚设。故裁定众被告组织及参与罪名均成立。
疏散计划与游行路线相同非巧合
法官胡雅文在裁决指出,被告强调在“疏散”人群只是虚有其名,事实是有计划的未经批准集结,形容是蔑视法例和绕过警方反对。被告按原来计划带领参与者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具其代表性,“疏散”计划和原定游行路线相同,亦非巧合。
3名被告是熟悉公安条例的律师
胡官指出,众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联系,其中3人更是熟悉《公安条例》及经验丰富的律师,相信他们是因其身份而获邀,是经过深思熟虑。民阵在游行前曾因首次遭警方拒批游行而表示愤怒,有关消息亦被广泛报道,这亦意味被告是得悉警方反对游行。
案中9名被告,将于4月16日判刑。(详见下图)
未持横额难促成游行
至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一罪,控方引用案例指,游行的要素是依照路线进行,指引路线者即是组织者。若众被告没有手持横额带头,难以促成游行。纵然非每一个被告曾发言和指示,但无碍他们成为组织者,他们被视为一体和共同行动,同等有罪。被告得知警方反对后仍愿意牵头。当天的游行未经批准,这适用于全部被告,包括未有和持横额并从第17个闸口离开的吴霭仪,因她于较早前被拍摄到和其他被告在一起。
无发言不代表非组织者
被告却辩称非以组织身份出席记者会,亦非是次游行的申请人,故他们不是组织者。此外,部份被告没有叫口号,亦没发表言论动员参加者,首被告黎智英称他没有设计游行路线,录影片段显示纠察持黑带围绕被告和横额,可见黎只是跟随纠察指示路线。胡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黎或其他被告在场的原因,也无法证实被告所知所闻,或其行为的意图,但这不代表他们并非组织者。
警方未有行动与被告是否参与集结无关
辩方曾指,警方当日无尽责维持秩序,当主办单位不按指示时,被告掀起横额游行,警方无动于中。又指警方也知悉这疏散计划,认为警方预料集会人数众多,有挤迫的危机,默许民阵以“流水式集会”应对。
警采容忍态度只为避暴力冲突
但胡官认为,警方采取较为容忍态度,有合理理由撤走现场警力,以免发生冲突,何况当日集会主题为抗议警暴,这亦与被告是否有意图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无系。即使警方无视民阵的访问等,亦不会令该次公众游行变成“疏散计划”。她不认同警方当日是视若无睹,认为他们有事前部署,望将出现暴力冲突的机会减至最低。
2019年8月18日的游行被控,全日均无暴力事件发生。(详看下图)
现场并无迫切疏散需要
辩方亦有指如当天雨势大,在维园可造成严重伤亡,或有人踩人事件,当警方没有尽责疏导人群,被告有必要组织和参与有序疏散。法官认为,以必要作辩解只会用于极端情况,但在本案中,未见有迫切或即时发生严重死伤的风险,认为以这辩解其疏散计划亦不能成立。
终院裁定游行集会要先知会警方
辩方亦有挑战《公安条例》相关条文违宪,指它对集会和游行自由,施加的限制不合比例。胡官指终审法院已于2005年梁国雄一案,裁定公众集会和游行需事前通知警方,属于合宪,警方亦可对集会和游行施加限制。胡官认为,法庭不能再重新考虑该法例是否合宪。
辩方称未经批准集结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是过重,会对游行活动产生寒蝉效应,法官并不认同,她引述警方的数据,指于2019年就有逾880次获授权的公众集会和游行。
被告们今日被裁定罪成后离庭的情况。(详见下图)
本案无实质执法行动可被挑战
另外,辩方质疑在案发后一段时间才拘捕检控他被告是违反他们的权利。辩方重申警方当日未有警告或采取行动阻止游行,各被告是行使权利和平游行。胡官认为当日警方未有采取执法行动,被告的集会和游行的权利无受限制。根据案例,在执法层面挑战违宪,需针对实际的执法行动,惟本案中没有行动可被挑战。辩方未能成功挑战相关法例违宪,故拘捕各被告亦属合法。法官又指,被告是有计划和意图不理会警方反对游行,如果因游行没有发生暴力事件,便指责检控属不合比例,将会令这法例形同虚设。
重申法庭不干预律政司检控决定
胡官补充,《基本法》第63条列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法庭一般不会干预律政司的检控决定。除非检控涉及滥用法庭程序,否则法庭不会处理检控决定。
案件编号:DCCC 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