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案 执法层面是否违宪具广泛重要性 终院准作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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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铭、吴霭仪及李卓人等,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因参与2019年8月18日由民阵举行的“流水式集会”而被裁定相关罪名成立。他们早前经上诉获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名,但涉及“参与”的罪名维持原判。黎等7人就“参与”的控罪,提出终极上诉。终院法官早前听取陈词后,今(5日)颁判辞,准他们就执法层面是否违宪的论点中,亦为涉广泛重要性,准上诉人进行正审上诉,并排期于6月24日聆讯。
7名上诉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他们于去年8月就“组织”集结上诉得直获撤罪,但“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定罪,他们现就参与的罪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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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层面是否违宪具广泛重要性
上诉人争议条例在执法层面上是否违宪,上诉庭早前已就此批出许可,终院法官同意该法律争议涉及在执法层面使用相称性测试,具广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诉许可。
上诉人欲争议相关条例限制言论及集会自由
然而就《公安条例》第17A(3)条:任何人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或协助或牵涉未经批准集结,上诉人质疑法例本身(systematic)是否过分限制被告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此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最高刑期为监禁5年,上诉人争议即使参与的控罪不涉暴力,也以5年作最高刑期,认为会带来寒蝉效应等,因而提出上诉。
终院指2005年已有案例裁定无违宪
终院法官认为没有基础指法例过分限制被告言论及集会自由,刑期方面,条例定明法庭可判非监禁刑罚至最高入狱5年,不同意会带来寒蝉效应等说法。法官又指,终院早于2005年“梁国雄案”中,已经裁定《公安条例》第17A(3)条法例本身没有违宪,因此不能就此再作挑战。
未有足够证据指上诉人有组织集会
至于律政司欲就上诉人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名提出上诉,终院早前已拒绝颁下上诉许可,法官今亦在判辞解释,指案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各上诉人有组织涉案游行,律政司的理据无合理可争辩之处。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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