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案 黎智英等7人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 4人刑期获减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涉于2019年8月18日,参与民阵在维园举行的“流水式集会”,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遭判缓刑或监禁8至18个月不等。其中7名被告提出上诉,指他们是在疏导示威者,并非组织者或领导,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上诉庭今(14日)裁定7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上诉则驳回。
4名上诉人包括黎智英等亦有就判刑提上诉,均被驳回。但由于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相关刑期亦被撤销,由原本判囚8至18个月,减至5至12个月。
吴霭仪李柱铭有现身法庭
7名上诉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均就定罪行提上诉,其中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亦就判刑提上诉。
上诉人之一的吴霭仪庭外表示,需研究判辞,才决定是否就被驳回上诉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提出上诉。吴离开时亦面带笑容,另一上诉人李柱铭亦有到法院取判辞,但他离开时未有回答记者提问。
黎智英、何秀兰和梁国雄今未有到庭,听取上诉结果。此外,有数名上诉人亲友一度投诉未能安排入庭旁听,最终获安排坐在陪审团的坐位。而庭内的多个家属席坐满,部分人手持软垫到场。
四名因部份上诉得直而缩减刑期的被告包括:
1. 黎智英原本刑期为12个月,现减至9个月;
2. 李卓人原本刑期为12个月,现减至6个月;
3. 梁国雄原本刑期为18个月,现减至12个月;
4. 何秀兰原本刑期为8个月,现减至5个月。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诉。(详看下图)
7上诉人未向后面发出指示
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庭指未有证据显示7名上诉人参与策划游行和组织路线,他们在案发时亦没有向跟随他们后面的人发出任何指示,他们在案发时只是在集会人士前方手持横额,部份上诉人亦有叫口号。
要定7人罪成需更多证据
上诉庭不同意若没有7名上诉人的参与,是次游行便不会成功。而他们带领游行队伍,不足以构成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庭强调需要更多的证据才可裁定该罪成立。上诉庭因此裁定该罪的上诉得直。
各被告明知游行未经批准
就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庭指各上诉人知道是次游行未经批准,并参与该游行,相关的证据充分。就辩方称集会是“流水式”,原审法官裁定此说法是伎俩,以此回避警方禁止该游行,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官在此方面的裁定,因而驳回上诉人就罪的上诉。
认为原审官判刑正确
此外,被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就判刑提上诉。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因应部份上诉人的情况,作出刑期扣减。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正确处理判刑,运用酌情权方面没有犯错。上诉庭并强调,正如原审法官所指出,本案的游行是事前计划,无视法纪,阻塞维园至中环多条主要干道。上诉庭因此驳回四人就判刑的上诉。但4人仍因另一罪被撤销而减刑,另3名被告吴霭仪、何俊仁和李柱铭原审时被判缓刑,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CACC84/2021
2019年8月18日维园的集会,当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参与人数众多并一直游行至傍晚,全日无暴力冲突。(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