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终极上诉|李柱铭等指条例太严苛 或干预集会权利
资深民主派人士包括李柱铭、吴霭仪及李卓人等,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因参与2019年8月18日由民阵举行的“流水式集会”而被裁定有罪。他们早前经上诉获撤“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名,但涉及“参与”的罪名维持原判。黎等7人继就“参与”的罪名提终极上诉,早前已获上诉庭颁下上诉证明书。代表黎的律师指黎当日只是跟随该集会召集人陈皓桓的指示离开,无意违反警方反对游行的禁令;其他人亦争议他们所涉“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最高刑罚为5年,比《公安条例》的非法集结罪等还要重,认为条例过分严苛,会干预和平集会的权利。法官押后裁决。
7名上诉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他们于去年8月就“组织”集结上诉得直获撤罪,但“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定罪,他们现就参与的罪名提出上诉。
7名上诉人。(详看下图)
该次集会或有多于一个目的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指,案中集会或涉多于一个目的,故不符合法例对“集结”必须拥有一个共同目的的定义。参与者可以是如原审法官胡雅文所说,以“流水式”作为辩解,绕过警方的游行禁令,也可以是在场有系统地疏散。
黎智英只是跟从陈皓桓的指示疏散
余说,即使将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把集会定性为“未经批准集结”,黎在场亦也是疏散。现场没人号召游行,当时大量人群聚集,挡住了前往维园的去路,发起集会的民阵副召集人陈皓桓,亦有指示人群沿著一个方向离开,并曾说:“如果系铜锣湾走唔到,喺湾仔走;如果湾仔走唔到,喺金钟走;如果系金钟走唔到,就喺中环走。”陈没有指示人群可往中环离开,亦非号召游行,黎只是跟从陈的指示疏散。
证据只显示民阵绕过警方禁令
针对原审裁定集结目的是要违反警方禁令,余指案中缺乏相关证据。即使陈皓桓拒绝跟从现场警员提出的方式疏散,也只能反映民阵绕过警方禁令,黎与民阵没有关联,对此并不知情,法庭亦已撤销其“组织”集结定罪,他不是组织者,只是纯粹按照民阵指示疏散。
条例最高刑罚监禁5年过重
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及李柱铭另争议被告所涉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不合比例地干预和平集会权利,5年监禁的最高刑罚亦过重,会带来寒蝉效应。
刑罚高于公安条例下的罪行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指,若事前没通知警方及取得不反对通知书,便属第17A(3)条下“未经批准集结”。相比《公安条例》其他控罪,例如非法集结,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前者的最高刑罚似乎过于严苛。但法官李义认为,法例只是定下最高罚则,不代表法官必定会判处最高刑罚,判刑仍需视乎案情,本案中便有3名被告获准判处非监禁式刑罚。
当日集会和平梁国雄却判囚1年
资深大律师潘熙代表梁国雄陈词时指,当日集会和平,梁国雄被判监禁12个月,刑罚过重,同样造成寒蝉效应。不过法官李义质疑当日现场情绪高涨,或有机会引发冲突。
代表何秀兰及李柱铭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司法公义在于过程透明,但在本案中,上诉庭虽认为原审裁定“流水式”只是绕过警方禁令的诡计(ruse)无误,判辞只用一段带过,没有交代原因。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
2019年8月18日维园的集会,当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参与人数众多并一直游行至傍晚,全日无暴力冲突。(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