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终极上诉|被告争议行使和平集会权利 官押后裁决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涉于2019年8月18日,参与民阵在维园举行的“流水式集会”。他们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上诉庭则裁定他们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参与罪维持原判。7名被告就参与罪提终极上诉,案件今(24日)在终审法院审理。被告质疑,各被告当时是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原审法官未有考虑定罪是否相称,认为应撤销。法官听取陈词后,押后裁决。
上诉的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上诉庭裁定他们就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参与集结控罪则维持原判。其中由于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相关刑期亦被撤销,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个月,减至5至12个月。至于余下3人吴霭仪、何俊仁及李柱铭,在原审时获缓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诉。
另2名被告梁耀忠和区诺轩认罪,未有提出上诉。
是次上诉的争议为,案中应否考虑《公安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被捕、检控和定罪),有否违反相称性测试。
律师争议被告在行使和平集会权利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指,法庭处理本案时,应考虑该相称性测试。余若薇指,定罪本身属一种限制,因此法庭定罪时应考虑是否相称。她续指,各被告当时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惟原审法官未有考虑定罪是否相称,认为应撤销定罪。
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陈词指,法庭有责任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定罪无疑会限制被告的权利,因此法庭应根据案件本身的独特情况,考虑定罪是否违反相称性测试。
当日警未拘捕任何人
代表李柱铭的代表大律师彭耀则指,警方在案发日未有拘捕被告,而是其后才展开拘捕,质疑是否有此需要。终审首席法官张举能则指,检控工作由律政司负责,不受干预,惟根据被告方的说法,即使控罪本身合宪,控方亦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但法庭仍可考虑该相称性测试,不裁定被告罪成。彭耀鸿回应指,若检控属无理,便应脱罪,强调法庭有把关的责任。
律政司指警方评估相关风险高
律政司回应指,当时多场示威演变为暴力冲突,警方评估相关风险高,因此未有就游行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律政司一方指,被告可在刑事审讯中排战警方的决定合法性,但被告在原审时都未有提出此争议。律政司一方又指,各被告知悉是次游行是不合法,但仍然参与,没有合理辩论。
案件编号:FACC2-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