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柱铭等脱组织集结罪 律政司求终极上诉被拒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李柱铭等7人于2019年8月18日,参与民阵在维园举行的“流水式集会”。他们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其后“组织”集结罪获判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原判。律政司就裁决提出终极上诉,今(23日)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法官即场驳回律政司的申请,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上诉庭去年8月裁定他们就“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定罪,相关刑期亦被撤销,他们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个月,减至5至12个月。至于余下3人吴霭仪、何俊仁及李柱铭,在原审时获判缓刑,未有提出刑期上诉,刑期不变。
2019年8月18日维园的集会,当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参与人数众多并一直游行至傍晚,全日无暴力冲突。(详看下图)
律政司认为集结定义过于狭窄
律政司今就上诉庭撤销“组织”集结罪的决定提出上诉,代表大律师林芷莹认为,上诉庭对“组织”集结的定义过于狭窄,认为不论被告事前有否组织集结,他们在案发时担任控制及领导角色,便可视为“组织”集结,因有案例指出,即便是临时发起的集结,也可符合“集结”的定义。
官指被告或带头但不符合组织者定义
法官林文瀚指,众被告或有带头起步,但非符合《公安条例》对“组织者”的定义,因条例订明“组织者”事前必须作出游行申请及配合警方。林大律师认为如此定义或会造成法律漏洞,假设一个人组织集结,但在集结当日缺席,其他人自发带领游行,法律便无法将其绳之以法。林官反驳指,本案中原有组织者集结当日仍然在场,因此法律漏洞并不成立。
官指证据只显示被告手持横额
林大律师续称,上诉庭裁定众被告引领其他人参与具共同目的游行,却认为他们不是“组织者”,原因错误和令人费解。案中证据显示,李卓人曾手持“大声公”引领人群,黎智英及梁国雄则做手势呼应,这已符合控制及领导集结的角色。法官李义不接纳律政司说法,又指案中证据只见众被告手持横额游行,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
案件编号:FAMC 24-29/2023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诉。(详看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