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式集会案 上诉庭准黎智英李柱铭等7人就定罪原则作终极上诉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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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人涉于2019年8月18日,参与民阵在维园举行的“流水式集会”。他们原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分别被判缓刑或监禁8至18个月不等。上诉庭今年8月裁定他们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其中四人因此获减刑。律政司就撤销组织罪提终极上诉,7名被告则就维持原审定罪的参与罪提终极上诉,上诉庭今(8日)颁判辞,向7名被告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证明书,但拒向律政司批出许可

提出上诉的7名被告,分别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和李柱铭。上诉庭裁定他们就组织集结罪上诉得直,参与集结控罪则维持原判。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和何秀兰就判刑提上诉,均被驳回。但由于组织的控罪上诉得直,相关刑期亦被撤销,他们的判刑由原本判囚8至18个月,减至5至12个月。至于余下3人吴霭仪、何俊仁及李柱铭,在原审时获缓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诉。另2名被告梁耀忠和区诺轩认罪,未有提出上诉。

案中有9名被告,但只有7人提出上诉。(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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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要求就组织定义作诠释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律政司及7名被告先后申请终极上诉。律政司不服上诉庭撤销组织罪的决定,要求厘清控罪中对“组织”一词的定义,特别是一名没有参与计划及安排集结的人士,若在集结中充当带领角色,能否被视作“组织”者。律政司认为这项议题应交由终院审视,并指相关法律议题对于规管公众集会有著重大影响。

上诉庭称未见有提法律的争议

惟上诉庭认为,律政司是次申请中,亦同时提出大量事实争议,但有关的争议,在早前的判辞已得到解决,上诉庭是在考虑本案事实及证据后,裁定被告非集结组织者,认为律政司并无提出理据指向上诉庭就“组织”的诠释有错,看不到有需要独立审视法律争议的地方,故拒绝律政司的申请。

被告忧会限制言论或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7名被告不服上诉庭维持参与罪的原有定罪,他们大多争议《公安条例》第17A(3)条“任何人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或协助或牵涉未经批准集结”在法例本身(systematic)及执法(operational,包括事后拘捕、起诉和定罪)层面上,过分限制被告言论及集会自由,其中吴霭仪指法例限制参与和平集结,侵害基本权利,或会产生寒蝉效应。

执法层面上是否违宪涉广泛重要性

上诉庭指终院在2005年“梁国雄案”中,已经确立相关法律原则,裁定《公安条例》第17A(3)条法例本身没有违宪,因此驳回有关法例合宪性的理据。不过,上诉庭同时认为条例在执法层面上是否违宪,或涉广泛重要性,故就此部分的理据批出上诉许可。

拒绝黎的讼费申请

此外,黎智英就原审及上诉聆讯申请取回部分讼费。上诉庭同意律政司所指,黎案发时站在集结前线确是自招嫌疑,而他在上诉时只集中争议参与罪,但参与罪上诉其后被驳回,考虑这些因素后,拒绝黎的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CACC84/2021

2019年8月18日维园的集会,当天一直下著大雨,但参与人数众多并一直游行至傍晚,全日无暴力冲突。(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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