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辩方指否决财案也不一定能颠覆政权 质疑控方案情有遗漏
民主派初选案今(8日)于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续审,4名被告吴政亨、黄碧云、林卓廷及何桂蓝争议控方证据未达至表证成立。控方指,众被告使用“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并认为“非法手段”不限于犯罪行为,亦包含港府前年修订的公职人员宣誓条例下,可损害特首作为政治主导的行为。辩方却指,有关修例对公职人员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释义,是在本案被告遭起诉后才生效,此前何谓“非法手段”未有清晰定义,亦有被告质疑,缺乏证据证明否决财案属非法,且即使否决财案,也不一定令颠覆国家政权,认为控方案情有遗漏。法官明早会就4名被告的申请作裁断。
4名要求法庭裁定表证不成立的被告。(详看下图)
控方指无差别否决议案属核心议题
主控官万德豪陈词提到,众被告透过“非法手段”,严重破坏特区政府职能,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控罪中提及“非法手段”,包括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及迫令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等,其中:“取得过半数议席,无差别否决任何政府议案”属核心议题,控方毋须就每一个字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明知会用赋予权力仍宣誓效忠属作假誓
万又指,“非法”定义很广,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亦包括《2021 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下:“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无差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万解释,如果案中共谋者明知他日后会滥用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无差别否决财案,但仍宣誓效忠特区及拥护基本法,这便是在作假誓。
官质疑胡志伟说法能否代表全党立场
万又指,虽然林卓廷没有公开表明他会否决财政预算案,但他的初选论坛笔记提及民主党党魁胡志伟曾说,过去的议会生涯亦曾反对财案通过,林的党友黄碧云,亦在论坛上引用胡的说法,可见民主党整体立场,皆支持反对财案,足以达到表证成立。法官李运腾质疑,胡的说法能否代表整个党的立场?万称此议题应该交由法庭裁断。
民主派支持否决财案是唯一生存方式
万又指,民主党为防日后遭到DQ,即使被“迫至墙角”,都未直接承认支持否决财案,但认为这不代表他们不同意这种取态。激进抗争派在2019年区议会选举中大胜,加上《墨落无悔》声明书的出现,民主党为免被边缘化,别无他选下,只能同意否决财案的主张,否则根本无法参与初选,万说:“这是他们(民主党)的唯一生存方式。”
控方所提标准在被告被起诉后才通过
代表黄碧云及林卓廷的大律师沈士文则指,界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2021 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均在本案被告被起诉后才通过,此前针对“非法手段”的意思处于“空白状态,欠缺清晰定义。
认为控方需证明其他非法手段
沈又指,控方主张修例并没有新增或改变现行法例,但没有厘清“非法手段”定义,认为控方除了否决财案这一点,亦需证明其他指称的“非法手段”,即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下台。
控方未能证明吴与其他被告有期同目的
代表吴政亨的大律师梁丽帼称,控方未能证明吴和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又比喻戴耀廷和吴之间商议研发一架能够容纳35人以上的车辆,但本案证据未能证明吴知道车辆用途。惟法官反驳,吴曾刊登广告、撰文宣传,反映他知道35+计划之目的,并透过发起“三投三不投”联署,呼吁选民勿投票给不服从初选结果的人,角色如同“训导主任(disciplinary master)”,属协助、教唆串谋计划的共谋者。
未能证明否决财案属非法
何桂蓝的大律师Trevor Beel则指,《国安法》下何谓“非法手段”定义并不清晰,若然本案控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非法手段”应包含威胁使用武力(threats of force),才是与刑罚相称的行为。虽然控方指无差别否决财案是滥用基本法赋予的立法权,但缺乏证据或相关条例证明否决财案属非法,因此控方案情有缺漏(lacuna)。
否决财案未必达至颠覆国家政权
Beel又指,根据《基本法》,即使财案被否决,特首也不必然解散立法会,就算特首下台也未必会瘫痪政府运作,形容否决财案只是迫政府回应诉求的“政治操作”;就算立法会解散,也不会达至颠覆国家政权。法官质疑,若财案两度被否决,政府无法支付他们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薪水,如果政府能够独自运作,那便不需要任何政治人物。
16名不认罪被告。(详看下图)
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3名准保释的被告,其中10人不认罪。(详看下图)
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