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共谋者原则只适用于国安法后 之前言行不能视作同意默许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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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选案今(2日)续审,控辩双方连日来处理“共谋者原则”争议,法官今裁定国安法生效前,共谋者言行只能以“非传闻证供”形式呈堂,意味著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证发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证各被告同意和默许他的言行。但在国安法实施后,共谋者言行则可用以证明被告参与串谋。案件押后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陈辞,争议本案是否有表证成立。

审讯连日来处理“共谋者原则”的应用,控方主张共谋者在控罪日期(即国安法实施)前所作言行,包括传闻证供,可以透过运用“共谋者原则”采纳;辩方则持相反立场。

由于戴耀廷没有出庭作证,根据法庭的裁决,他曾作言论将只能被视为传闻证供。(资料图片)

戴耀廷言论只是传闻证供

由于本案没有传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关戴的言论、其发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视作“传闻证供”。一般而言,“传闻证供”并非证人直接得知的资讯,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许使用“共谋者原则”,便可行使酌情权采纳共谋者的“传闻证供”证明被告参与串谋。

非传闻证供只能指证发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国安法实施前,共谋者言行不可应用“共谋者原则”,只能以“非传闻证供”形式呈堂,即代表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证发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证各被告同意和默许他的言行。至于国安法生效后,则可应用“共谋者原则”,换言之此后共谋者的言行,即使是“传闻证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为非传闻证供

辩方早前反对匿名证人X的偷拍片段及录音呈堂,法官认为与控罪相关,没有充分理由运用酌情权将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传闻证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该些影片及录音中提及各区会议的协议等,不能视作指证被告的直接证据。但法官现阶段尚未决定这些“非传闻证供”所给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将会将有毋须答辩的申请。

下周将就表证是否成立陈词方已经完成举证,接下来辩方将作中段陈辞,要求毋须答辩,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证成立。辩方透露,黄碧云、林卓廷及何桂蓝将会有中段陈辞以作相关申请。法官把案件押后至下周四(8日)再开庭,期间控辩双方需先呈交书面陈辞。

16名不认罪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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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名被告:吴政亨(44岁)、郑达鸿(34岁)、杨雪盈(36岁)、彭卓棋(28岁)、何启明(34岁)、刘伟聪(55岁)、黄碧云(63岁)、施德来(40岁)、何桂蓝(32岁)、陈志全(50岁)、邹家成(25岁)、林卓廷(45岁)、梁国雄(66岁)、柯耀林(51岁)、李予信(29岁)、余慧明(35岁)。控罪指各被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串谋他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

31名认罪的被告。(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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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3名准保释的被告,其中10人不认罪。(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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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HCCC 6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