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取用电脑案 律政司败诉 一文看清甚么罪受影响

撰文: 吕乐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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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小学有老师涉嫌用手机拍下叩门试题,4人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最终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去年就案件上诉,被法庭驳回之余,法官亦指案中被告用“自己的电脑”犯案,未必能乎合控罪的要求,今天终审法院再确认用自己电脑不能引用这罪名。
这判词引发司法争议,因律政司一向把这罪当作“万能Key”,除偷拍试题,亦用以检控偷拍裙底,甚至以电脑发不当言论等。自这案被驳回后,律政司急急刹停部分引用这罪作检控的案件,以待其终极判词,若律政司终极败诉的话,有可能将引起一轮上诉或要求重审的司法程序。

协和一案中各个被告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被判无罪。(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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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出自《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控方过往曾用这例检控多类型不同罪行,包括偷拍裙底春光、偷拍试题、黑客或电脑散播不法言论等,几乎函盖所有用电脑,或类同仪器如电话干犯的罪行,亦因函盖范围广,早有资讯科技界人士质疑控罪的使用范围过广。

协和小学案引发讨论

高等法院法官2018年8月驳回律政司就协和小学老师案的上诉时,曾指出取用电脑(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是有分别的。因为案中的被告,是使用她们自己的手机犯案,法官认为立法原意是针对“进入电脑作出‘犯罪行为’”,但控方现概括为任何取用电脑的情况,认为并不适合。因为案中各个被告,并没有侵入他人电脑截取或使用内在的资料,只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并传送应该保密的资料。认为本案性质上与案例中,罪犯在未授权下,进入他人的电脑盗取资料不同。故裁定律政司败诉。

立法原意针对黑客

而案件2019年2月在终审法院上诉时,法官亦提到,这罪的立法原意,是针对电脑黑客而制定,指侵入别人的电脑,并窜改或偷取资料,而非用以指控任何以电脑干犯的罪行。

惟律政司过去却常用这罪用以检控任何使用电脑,或智能电话相关的罪行,除电脑黑客类的案件外,亦有用于手提电话偷拍裙底春光,以及在互联网上号召市民参与可能非法的政治社会运动等。但自高等法院于去年8月颁下判词之后,律政司随即发出指引将有关的案件押后处理,以等待终审法院的终极指引,惟终院维持原判,并认为所涉范围不应太广。

偷拍裙底春光的案件,是其中一类最多使用不诚实而取用电脑起诉的案件,现大都改用其他控罪作起诉。(资料图片)

偷拍案已改用其他控罪

较为常见的是用手机偷拍裙底春光的案件,经常用上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作起诉,自该高院判词后,控方即把多宗相关案件叫停,包括2016年12月一名的士司机,涉嫌用智能电话偷拍在车上偷拍喂哺母乳乘客案等,另有多宗案件,都一再押后或延迟起诉,有些则改以其他控罪作起诉。

警方有内部指引改用其他控罪

其实在现有香港法律中,在检控手机偷拍的案件,除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最高刑罚为判监5年)外,其实尚有三条有力的控罪可援引,包括:

1. 游荡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160(3)条,最高刑罚为判监2年

2. 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俗称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破坏公众秩序或体统)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17B条,最高刑罚为判监12个月

3.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出自普通法中之,最高刑罚为判监7年

据了解,自去年8月,警队也发出内部指示,指出如正调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案件,特别只使用手机犯案,应先考虑有没有其控罪可引用,及可寻求律政司指示。例如本年2月一名休班警被揭发在金钟海富中心偷拍女途人裙底,警方就以“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起诉被告。

uber司机被告黄耀朗被指载客时,一边看著偷拍乘客下身的片段,被改控有违公德罪名。(警方图片)

非公众地方偷拍检控难度增

然而,以上三条罪行均需在公众地方下干犯,才可引用来作起诉,若于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或非电脑工具进行偷拍,例如上年8月一名休班惩教助理,在私人游艇上以特制手表偷拍他人的更换泳衣,上述三条罪名均未必适用;至于去年9月一名UBER 司机,在其车上设置仪器偷拍乘客的案件,则仍用上有违公德行为罪起诉。

法改会建议增“窥淫罪”

另外,如果疑犯在下班回家途中偷拍,而并非四处徘徊,就难以告游荡罪;如疑犯未有成功影到偷拍片段,就难告有违公德罪;如疑犯静悄悄地影,并无破坏社会安宁,就难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罪。是故,早前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曾建议新增一项“窥淫罪”,针对偷拍和偷窥行为。

补习天皇萧源及其妻涉偷试题的案件,因本案争议而一再押后。(资料图片)

两补习天王案与协和小学案极相似

与此同时,有两宗与协和一案类似的案件也因此上诉而暂时押后:同于现代教育任教中文及英文的补习名师萧源(萧志勇)、Kris Lau (刘冠华)分别于上年8月及今年1月,因使用手提电话非法发送及获得中学文凭试有关评分的机密资料,被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一旦终审法院裁定协和案中各被告脱罪,势必会影响二人所面对的控罪,甚至可能因此而获撤控。

网上发不当言论能否再用这罪惹争议

除了偷拍外,律政司过往亦曾引用此罪控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或号召群众参与集会的行为。例如在雨伞运动期间,就有数名网民分别以自己的电脑在网络上暗示立法会将通过“网络23条”,呼吁网民包围龙和道、政总及冲击立法会;另一案中有一名网文号召和转贴有关袭击当值警员的帖文,均被控以不诚实使用电脑并被裁定罪成,需要接受社会服务令及感化令等。

现在终审亦裁定有关控罪不能涵盖在使用自己电脑上,相信亦将有助澄清此条例的立法原意,但会否对过往这类案件也造成影响,则要看将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