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取用电脑争议】律政司缓起诉 私人地方偷拍执法临考验?
高院法官本周一(6日)就协和女教师以手机偷拍并泄露试题案,驳回律政司对“不诚实取用电脑”条例的理解,认为不包括智能电话。律政司其后发内部指引暂缓同类的起诉。据了解,警队亦已发内部指示,如正调查有“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案件,特别是只以用手机犯案,应先考虑有否其控罪可引用。影响所及,在公众地方的手机偷拍,警方另有三条有力的法例可援引,但若在私人地方偷拍,执法或面临考验。
▼高院判词:条例不包手机
高院法官在8月6日就协和女教师偷拍案颁发判词,认为“不诚实取用电脑”条例只针对“电脑”,不应包括用智能电话通讯或拍照。而且,条例也只针对进入电脑内,而非只是如案中“取用”电脑。
▼消息:律政司拟上诉至终院
其后,律政司在8月8日发出内部指引,暂缓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案件的起诉,以待厘清对有关法律的定义。据悉律政司会就案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警队急发指引:先考虑其他法例
据了解,在8月9日,警队也发出内部指示,指出如正调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案件,特别只使用手机犯案,应先考虑有没有其控罪可引用,及可寻求律政司指示。如要落案上庭的相关个案,则应考虑押后,如有需要,则可寻求律政司的指示。
▼公众地方偷拍执法料不受影响
影响所及,在公众地方的偷拍裙底的案件,警方过去偶尔会考虑以不诚实取用电脑起诉,不过,警方其实还有另外有三条有力的法例可援引,包括“游荡罪”、“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及“破坏公众体统罪”来控告被捕人士。事实上,一些案件如在港铁站偷拍裙底春等,警方落案的考虑,也依然为先用游荡罪,第二是以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第三是以破坏公众体统罪执法,最后一著才是使用“不诚实取用电脑”,故这方面,影响未必太大。而偷拍裙底春光的个案,大部分也是在公众场所发生。
▼私人地方偷拍 如何落案成疑
不过,若于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或非电脑工具进行偷拍,上述三条罪名均未必适用,但警方以往会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控告有关人士。惟现时律政司因研究高院判词需时,暂缓对相关“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的起诉。在这段“真空期”,相关的执法或面临考验,例如早前曾发生一宗在游艇内以偷拍表偷拍女士的案件,游艇是否不算公众地方?偷拍表又算不算是电脑?有关问题还待律政司研究后再看如何处理。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条,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电脑即属犯罪,包括:
(a)意图犯罪;
(b)不诚实地意图欺骗;
(c)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或
(d)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