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案叫停】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若成百搭罪 会成甚么样的世界?
协和小学教师用手机偷拍小一入学叩门试题并传送开去,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惟高院法官本周初颁下判词,维持案中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虽然案中的教师偷拍的是试题,但律政司在裁决下达后,突然发出内部备忘,“叫停”所有涉及“偷拍”的案件,包括偷拍裙底春光的检控,皆因法官在判词质疑,控方把这罪当成“万能”,认为所有使用过电脑装置而作出不当行为,都可用这罪起诉,有商榷余地,更指若这罪的范围设得如此广,可能会造成荒谬的局面。
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本周一(6日)下达判词时指,就这条出自《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在判词中就这法例作了详尽的分析,并指控方在诠释这控罪时,对于使用电脑作出“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概括于任何取用电脑的情况,惟他认为控方这个说法,可能做成很多荒谬的结果,彭官指早在其他案件,已有就同样问题作出讨论,并举出另一法官在另一案件曾举出的三个例子,指若控罪的演译过广,有可能造成以下情况:
例一:
若有人手写下一封勒索信件,但他最后没有把信寄出,他不会因而犯罪;然而,若他是用电脑打下信件,并在有电脑中存档,以控方的立场,这人便可能已干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例二:
有人用相机拍下艺人在家中的裸照,并把照片售予传媒谋利,拍摄者知道该艺人是不会同意被拍的,若他用传统的菲林拍摄,他不会被判有罪,但若他用了数码相机,他便可能因而干犯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例三:
若有人在公众地方偷拍女子裙底,他可能干犯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但拍摄本身并不构成罪行,而控方若想检控该疑犯行为不检,需要多于两名证人作证,惟若该疑犯是用数码相机,又可以引用这条控罪。
彭官的例子:
如果有两个人面对面讨论一件罪行的计划,或讨论如何作出不诚实的计划,即使他们最后并没有把计划付诸实行,他们并不会干犯上任何罪行。但若他们是在手提电话中讨论计划,根据律政司的诠释,这行为有可能触犯了“不诚实取用电脑”的罪名。不过,若两人用固网电话讨论,则又可能不会成为罪,除非连固网电话也被当成电脑。
成罪与否不应因其使用通讯器材而定
彭官认为,若控方的说法成立,被告会否受法律惩处,会视乎于他是用何种通讯器材或电脑装置沟通,然而要干犯这些不当行为,其实是否有用这些装置,也能干犯同样的罪行。
法官认为,因为使用了不同的装置,法律上有不同的对待并不合理,他亦看不出任何逻辑或法理依据,可以因有人使用了电脑装置,令他所作出的一些不当行为成为罪行。
彭官又认为,取用电脑(access to a computer)及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两者是有分别的,而控方亦需证明有人在未获授权下,在一部电脑中截取及使用一些资料。但他参考过往案例,都是在未授权下,进入他人的电脑,并盗取资料,与本案的被告,只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及传送不同。
涉案教师无侵入校方电脑取试题
故彭官认为这条控罪,在这4名老师情况上并不适用,因为这几名老师,均是用她们各自的手机拍照,并用Whatsapp发放讯息,或是自家的电脑把电邮寄出,她们并非在未获授权下,侵入学校的电脑取得试题,故认为控方并未能证明她们犯上这罪名。
而原审裁判官认为该批教师拍下试题时,可能也不确定该些试题会真的用作考题,彭官称他亦不会干扰原审官对这事实的裁断,又指原审官可能对这几名教师带点慷慨,惟他觉得教师应明白这些试题属学校的机密资料,理应保密,故虽裁定这4名被告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成立,但认为她们的行为也应受到讉责。
案件编号:HCMA 46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