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小学试题外泄案 律政司求厘清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被裁上诉失败
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发生入学叩门试试题外泄事件,4名人士包括3名该校老师,被指曾用手机拍下试题,并传送开去,从而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最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决,去年向高等法院要求覆核,法官却指“取用电脑”与“使用电脑”不同,认为控罪不足以裁4人罪成。控方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厘清这例的涵盖范围。终院今(4日)下判词裁律政司上诉失败。终院在判词中表示,根据恰当的诠释,当任何人使用自已的电脑,而不涉及另用另一人的电脑,该行为便不干犯相关控罪,因此驳回上诉。
终院认为“取用”涵意不应扩张
判词指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法例诠释,即《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中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是否涵盖任何怀有所需意图而使用自己的电脑。
终院法官认为,“取用”一词指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脑的情况,该词与使用自己设备的情况,格格不相入。因此,终院法官认为,诠释法例时,不应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
重申法院只是确立法例的目的
律政司亦提出,法院应对法例作出更宽广的诠释,以确立良好的公共政策。惟终院反驳,这非法院诠释法例时的职能。法院只会确定法例的目的,并据此给予诠释,而非识别较好的政策目标,然后作出符合目标的诠释。
上诉人为律政司司长,答辩人为协和小学教师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曾的旧同学余玲菊。案件源于郑和曾于2014 年以手机拍下试题,而两人再传送予黄、余和友人。黄、余又再以校内电脑或手机发给他人。
使用及取用有不同
原审裁判官指,控方无法证明答辩人有不诚实意图,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去年在高院上诉时,法官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申请,并指“取用电脑”(obtain access to a computer)与“使用电脑”(use a computer)不同,而答辩人用自己的手机拍下试题和传讯息,不算未获授权由电脑撷取资讯。
控方认为不诚实用电脑即属违法
律政司早前在终院陈词前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中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应理解为若有人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使用电脑,不论获得授权与否,即属违法,故使用的是自己或他人的电脑均无分别。又认为“使用”和“取用”在字眼上并无分别。
案件编号:FACC 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