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吴政亨属积极参加者囚7年3月 较区诺轩等组织者更重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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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47人在2020年参与由戴耀廷筹办的“35+”初选,其中45人串谋颠覆国家政罪成。除戴以外的3名组织者:区诺轩、赵家贤,及钟锦麟,被判囚6年1月至7年不等,另在期间推动“三投三不投”运动的吴政亨,虽未有参与初选,又非组织者,却被判囚7年3个月。法官解释,区、赵及钟,均有认罪,并曾出庭作供获减刑。吴虽只属“积极参加者”,但他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仍支持“揽炒”,并继续登报提及其主张,加上他没有认罪,未获刑期扣减,判囚7年3个月,比其他3名组织者还要重。

47人颠覆案专页

区诺轩政治立场不及戴耀廷激进

法官在判辞透露,认罪的区诺轩因本案的法律程序散尽积蓄。此外,区的父母、前南区区议会副主席司马文替他撰写求情信,对他有高度评价。法官续指,区诺轩是其中一名组织者,其参与程度和戴耀廷相若,他于初选开始时,已经参与其中,因此以监禁15年为量刑起点。惟法官指,区的政治立场不及戴耀廷的激进。

作供把事件有系统及有逻辑地呈现

区以从犯证人身份作供,法官指其作供关键,有组织地把案中的证据整理,把事件的全貌有系统及有逻辑地在法庭中呈现。考虑其作供的重要性,给予区百分之50的减刑,即减刑一半。

退出计划并劝退其他人等再获减刑

此外,区在特区和中央官员提出警告后,退出涉案谋划,亦游说赵家贤退出。同时亦考虑他对法律的无知和过往参与公职贡献。考虑该些因素,法官再给予5个百分比的刑期扣减,最终判区监禁6年9个月。

赵家贤亦属组织者

赵家贤方面,法官拒接纳其代表大律师求情指,赵只属《国安法》22条刑罚三级制下的第二级别“积极参加者”,法庭反驳指赵是组织者之一,应属“首要分子”。因应本案控罪严重,但谋划不涉暴力,赵在案中重要的角色和参与程度,同时以监禁15年为量刑起点。

受戴误导以为合法获减刑

法官指,因应赵作供协助控方,法庭给予赵50个百分比刑期扣减,另因赵可能受到戴耀廷误导,以为谋划合法,再减刑3个月。法官提到,赵获亲友及太古城街坊为他写求情信,他们形容赵致力推广调解,任区议员时积极服务市民,就此法庭额外减刑3个月,赵的最终刑期为7年。

钟锦麟参与程度较另3名组织者低

钟锦麟方面,法官指其证供不及区及赵有用,不接纳钟是“积极参加者”,指钟的参与度虽较戴、区和赵低,但钟仍是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采纳12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钟协助控方、对法律无知和过往的公职服务,判囚6年1个月。

吴在国安法生效后仍相信揽炒登报

吴政亨方面,法官指吴既非组织者亦非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也不知道吴是谁。但吴在《国安法》生效后仍相信“揽炒”,并在《苹果日报》头版落广告,呼吁初选落选人不要参选正式立法会选举等,其施压之举反映他有意及愿意促成谋划。

认为吴属积极参加者

法官认为,吴属“积极参加者”,量刑起点应为7年半,考虑到吴或受戴误导以为谋划合法,酌情减刑3个月,判吴入狱7年3个月,亦是本案刑期第3重的被告。

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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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详看以下4文)

16名不认罪被告两人脱罪的裁决理由。

45名罪成被告的求情。

31名认罪被告

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4名经审讯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余慧明。

两名被告脱罪

刘伟聪及李予信经审讯后脱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刘的无罪裁决上诉,但没有就李的裁决上诉。

他们全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在2022年参与戴等人筹办的泛民派初选时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案件编号: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