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名单|刑罚分三级 首要分子戴耀廷可囚10年至无期徒刑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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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选案是本港首宗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今早(19日)将在西九龙法院判刑。根据《国安法》条文,刑罚设“三级制”,第一级的“首要分子”,最少须判囚10年,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第二级的“积极参加者”,会判3至10年监禁;第三级的“其他参加者”,则可判3年以下的刑罚。
控方认为组织策划者应属第一级,但45名被告中,无人自认属这一级别,被控方指是主要组织者的戴耀廷,更指三级制不适用于本案,即使要用,他认为应只属第三级,并建议法官判他入狱2年。

47人颠覆案专页

45名被告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国安法》就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有列明判刑指引: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安法》第22条

控方认为组织策划者应属第一级

案件早前求情时,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认为组织谋划者应属第一级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不然则违反常理,积极参与的被告则属“积极参加者”,若不属上述两者,才应被视为“其他参加者”。

戴耀廷等3人认为三级制不适用

代表戴耀廷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指,本案以串谋罪定罪,而非《国安法》第22条,认为三级制和其最低刑期不适用于本案,认为应根据串谋罪条文。代表袁嘉蔚和冯达浚的资深大律师祁志,亦持相同看法。

戴耀廷认为判刑三级制不适用于本案,即使要使用,他亦只属第三级。
同被指是组织者的区诺轩,未有指他应属那一级,只强调他有出庭作供,希望能获一半减刑 。(资料图片)

戴耀廷吴政亨认为只属第三级

多名被告求情时认为他们只属第三级的“其他参加者”,包括戴耀廷,虽然戴曾被法官指为“35+”计划大脑和主要推手,但戴称他筹划初选时《国安法》仍未生效,故他未有违法,戴又没有参与初选,故应只属其他参加者,若以3年为量刑起点,他认罪获扣减,应只判囚2年。另外,曾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而被指是组织者的吴政亨,亦认为他应只属第三级。

另3名组织者强调曾作证应获减刑

没有被告认为自己属第一级的“首要分子”,被指是“组织者”的被告中,赵家贤认为他只属第二级,区诺轩和钟锦麟,没有提他们应属那一级别,但3人均有强调他们有出庭作供,认为他们应获一半减刑。

黄之锋胡志伟等认为应属第二级

其他被告如:黄之锋、谭文豪、胡志伟、王百羽等,认为他们应属第二级别的“积极参加者”。毛孟静亦强调她没有参与组织,亦没有向他人施压,认为量刑起点应介乎监禁5至6年。其他被告:郑达鸿、徐子见、谭得志和林景楠等,认为他们属第三级的“其他参加者”。彭卓棋、梁晃维、岑敖晖、尹兆坚、岑子杰、梁国雄等,没提及他们应属那一级。

45名有罪被告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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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案时序。(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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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详看以下4文)

31名认罪被告

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4名经审讯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余慧明。

两名被告脱罪

刘伟聪及李予信经审讯后脱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刘的无罪裁决上诉,但没有就李的裁决上诉。

他们全被控一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在2022年参与戴等人筹办的泛民派初选时串谋颠覆国家政权。

16名不认罪被告两人脱罪的裁决理由。

45名罪成被告的求情。

案件编号: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