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修例料明审议通过 林定国否认“走过程”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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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无本地执业资格海外律师参与涉国安案件的《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明日(10 日)立法会恢复二读。该草案3月提交立法会首读,相关法案委员会仅开会2次,公众咨询7日,明天便进入立法程序最后阶段,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否认只是“走过程”,强调法案首读前已充分听取议员意见,修例涉及的改动不多,过程已有足够咨询。

林定国否认《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只是“走过程”。(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林定国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重申,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性质特别,常理而言不适合容许在港没有执业资格的大律师担任法律代表。他又指,每宗案件涉及的议题、焦点不同,不适合由政府提供申请海外法律代表时的“正面”或“负面”清单,反而应由最熟悉案件的律师解释其申请理据更为适当。

林定国:会考虑申请人及其律师政见与背景

被问到海外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政见和背景,会否纳入审批时考虑,一些被指“港独”、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人士,申请海外律师代表辩护时,是否必遭否决,林定国回应,不会完全不考虑背景,但亦不会单一来看,要视乎每宗案件,作通盘情况。

根据律政司建议,当有申请人要引入在本港无执业资格海外律师,处理涉国安法案件时,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申请人就国安案件向原讼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须向律政司发出通知表明其意向,并提供理据和佐证,解释其申请属例外情况,并把申请连同其理据和佐证交行政长官考虑。

当行政长官认为申请有“确实机会”属例外情况,可发出准许进行申请书,让申请人向法院办理专案认许申请。律政司指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旨在排除一些无理据的申请,以免浪费法庭时间,确保只有充份理据又有确实机会成功的申请,才由法院处理及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

否认修订刑事诉讼例是输打赢要

另外,律政司又建议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由高等法院3名指定法官审理的国安法案件,控方可用“案件呈述”上诉,即上级法院有机会推翻原审的无罪裁决。林定国解释,有别于由陪审团裁决的刑事案,高院3位法官的定罪必然会有详尽裁决理由,可能涉法律层面出错,让被告脱罪。他认为控方要求上级法院纠正错误,符合公义。

林定国又指,目前在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裁决的刑事案,包括国安法案件,亦适用“案件呈述”上诉,修例只是让高等法院与下级法院机制一致,不存在输打赢要。

至于追溯力的问题,林定国指出,修例通过日起计,由3名指定法官裁决的国安法案件,都适用“案件呈述”上诉,他说会快马加鞭完成立法程序,强调立法时间表不会针对个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