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海外律师来港处理涉国安案修例 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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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今日(22日)首读及二读《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政府建议采用“逐案处理”的方式,交由行政长官分两阶段审批海外律师可否参与国安案件。

修订条例草案将交立法会内会或由内务委员会专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再作研究,以便稍后再提交立法会进行三读,完成修例程序。政府早前已表明期望今年上半年完成条例。

林定国表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是要符合人大释法的决定(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称,人大常委会早前作出解释,说明《港区国安法》47条规定,订明若要聘用在本港无执法资格海外律师时,要向特首申请证明书,强调证明书有约束力。对于条例的根本原则,林指以专案方式参与、逐案处理不是一刀切,特首有理由相信执业者不涉及国安或者不会不利国家安全,即可发出证明书。他补充指,条文仅适用之后的申请,不适用修例生效前,包括法院处理的申请;如律政司及法院认为案件不涉国安元素,便不需要申请,一般情况性质不难分辨。

林定国称,有必要加入覆核机制,如有新的国安风险,法院要主动、或按律政司要求向特首取得新的授权书。对此,特首有最终决定权,不能司法覆核,以体现《香港国安法》所指的特首证明书有约束力。

条例建议,当有申请人要引入在本港无执业资格海外律师,处理涉国安法案件时,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按建议,申请人就国安案件向原讼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须向律政司发出通知表明其意向,并提供理据和佐证,解释其申请属例外情况,并把申请连同其理据和佐证交行政长官考虑。

当行政长官认为申请有“确实机会”属例外情况,可发出准许进行申请书,让申请人可向法院办理专案认许申请。律政司指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旨在排除一些无理据的申请,以免浪费法庭时间,确保只有充份理据又有确实机会成功的申请,才由法院处理及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