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续审议限制海外律师 议员忧难规管海外行为:防人之心不可无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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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4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已完成逐条条文审议。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质疑,港府有否方法确保申请人回到海外后,不会作出影响国家安全事宜。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称,条文规定申请人需签署书面陈述已属保障,又称依靠其他相关规定亦可以处理。

委员会主席马逢国,仍有公众咨询需要进行,完结后会将意见书、政府意见等发送各委员咨询意见,如委员提出跟进,4月12日或再举行会议。他期望4月中下旬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报告,再把草案提交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以完成立法程序。

周浩鼎称,很多同事曾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中指出,如相关海外律师离港后,条例便没有办法约束。他又称,理论上海外律师都有专业操守,但防人之心不可无。

梅基发则回应称,申请人主动提出陈述,同时要提供文件及证据,条例有规定申请人、即海外律师需亲自签署书面陈述,故草案条文对议员的疑惑都有顾及,强调要严肃、小心处理相关申请。

议员认为条例过于复杂

立法会议员何君尧称,条例本就指特首对申请有决定性,其决定对法庭有约束性,批条文写得太复杂。他表示,律政司现时将11项准则加入修订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认为律政司应开宗明义指出“不能申请”,只需留一线,制定指引让申请者得悉仍时有机会获特首批准即可,不需把规则放进法例内。

他直言应直接说明“不批准”,若想获批,则自行根据指引(Code of Practice)去问特首,让特首作决定,因为特首的决定是不容质疑、提起诉讼,亦不可作司法覆核。

梅基发回应表示,11项准则虽看似繁复,但加入在修订的原意是希望能让申请人详细了解申请准则,认为是合适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