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案需取证明书 林新强促“一刀切”禁止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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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17日)审议律政司提出的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涉及海外律师申请参与国安案件前,逐案处理并需要取得“特首证明书”。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称修订是履行维护《港区国安法》责任,是优化让海外律师参与的框架,但指修订不适用于立法前已经处理的案件。

不过,立法会法律界议员林新强直言,维护国家安全不是“做Show”,全世界都不会让海外律师在国安案件作代表律师,“一刀切”可以与全世界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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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江忧淡化国安委角色 林定国指国安法已列明职责

会议上,多数发言的委员具备法律背景。身为大律师的委员会主席、立法会议员廖长江称,人大释法时列明有国安委角色,但本次修例几乎没有提及国安委,问及是否有意淡化。同为大律师的委员会副主席、新民党议员容海恩质疑,已经进行的案件是否适用于本条例,并质疑控方是否有责任提出申请,法院是否有责任提醒要申请“特首证明书”,希望厘清相关责任问题。

林定国回应称,《港区国安法》及人大释法清楚列明国安委责任,认为没有需要白纸黑字重提,并指希望做到尽可能不需要国安委处理,反而希望确保所有个案都有申请并取得证明书,减免出现忘记索取证明书的情况。

对于条例适用范围,林定国表示只会适用于生效后的个案,即不适用任何之前、或者被法院处理好的个案。他补充指,新的系统不会适用立法前的申请,因个案需要通盘处理,并指法院有主动责任检视申请,生效后亦要依照新方式处理。

民建联议员、律师周浩鼎说,这次条例修订有预计一种情况,原来不涉任何国家安全的民商事的案件,万一在过程中突然出现或演变成有牵涉国家安全的状况,原来委聘海外律师的安排,也应当向特首申请证明书。周浩鼎表示,该海外律师在前期工作中,若牵涉取得国家安全的讯息,当局有责任要确保他受到保密规范约束。

周浩鼎亦建议当局加强公众教育,说明委聘律师时应当考虑到该海外律师人选是否跟香港仍有一定联系,包括恒常工作往来,实际上更能有所约束,从而有效降低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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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同意局方想法 不希望“一刀切”

林新强指出,《港区国安法》以中文撰写,问及律政司会否同意海外律师根本不适合作为国安法案件律师,质疑为何条例不“一刀切”。他又称,“一刀切”禁止可以与全世界看齐,举例美国处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时,如不是在美国出生的律师,都不可以查阅相关文件。林定国则不认同相关说法,认为个案处理方式符合人大常委会解释,可对现行制度影响减到最低,表示熟悉中文是一个优势,但《港区国安法》亦有英文译本可供参阅。不过,林定国亦称很难想像海外律师对国安法理解比香港律师更有优势。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则不希望“一刀切”,称并非每一宗案件都会影响国安,表示局方提出没有“一刀切”的方案与会方的想法一致,希望双方就有关建议都继续沟通。

林定国:修改法例是针对生效之后的个案

林定国在会议后见记者表示,修改法例是针对生效之后的个案,已经发生的个案不适宜评论。

对于国安法案件审讯速度,林定国指审讯时间要视乎案件发展,以及公平审讯,希望个案均有适当处理。对于黎智英案,林定国称不适合作出评论。至于过去和正在进行的国安案件如何处理,林指不会就法律进行中的事件进行评论或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