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安案用海外律师增甄选程序 律师会:工作重复不符成本效益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本周五(17日)审议律政司提出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律师会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指最新修订建议当海外律师申请参与国安案件前,除要向法院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外,进入法庭程序前又要取得行政长官“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是令工作重复,认为特首并无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两次裁定,初步认为目前的方案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律政司最新建议,当有申请人要引入在本港无执业资格海外律师,处理涉国安法案件时,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按建议,申请人就国安案件向原讼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前,须向律政司发出通知表明其意向,并提供理据和佐证,解释其申请属例外情况,并把申请连同其理据和佐证交行政长官考虑。
当行政长官认为申请有“确实机会”属例外情况,可发出准许进行申请书,让申请人可向法院办理专案认许申请。律政司指引入申请前甄别程序旨在排除一些无理据的申请,以免浪费法庭时间,确保只有充份理据又有确实机会成功的申请,才由法院处理及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
律师会:不应“一刀切”禁海外律师
不过,香港律师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意见书指,当局建议海外律师申请参与国安法案件前,除了要法院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之外,相关律师事前也要经申请前甄别程序取得行政长官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方可展开再法庭程序属工作重复。律师会认为特首不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两次裁定,认为方案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律师会认同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的申请,应该按个别个案处理,不应“一刀切”,相关修订亦应只适用于国安案件。
律师会强调,支持修例以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释法决定,但同时也欢迎海外人才来港参与非国安案件。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上月亦曾安排会议审议《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建议,但当时会议只安排50分钟时间讨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主动表明由于议题复杂,认为50分钟讨论时间不足够,最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把题议押后至本周五,并预留3小时作讨论。政府的目标是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