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业条例|目标上半年完成修例 律政司考虑两个处理方向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昨日(11日)开会后,公布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适当处理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政府消息人士承认等同国安委已通过要进行修例,也意味律政司需全速开动修例工作。
国安委的声明未有提及修例的具体方案。《香港01》获悉,政府目标是今年上半完成修例,现时考量的是“一刀切”全面禁止海外律师处理涉国安法案件,或是建立机制逐个个案审批。
政府消息人士指,昨晚的公布等同宣告律政司需全速开动修例,而律政司内部早已启动筹备工作,现时要考量的是两个修订方向。
“一刀切”方案 或加入更多国安元素
其中一个是“一刀切”即凡属国安法检控的案件,便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处理,但也有意见认为单纯只针对国安法案件可能未够全面,认为有必要一并考虑,把一些可能非以国安法检控,但控罪本身或可能涉及国安元素的案件也包括在内,例如一些控以煽动罪案件。至于有哪些属于国安元素,需要再作探讨。
确立机制 逐个个案审批
另一个考虑方向则订立机制逐个个案审批,即依然由法院把关,但修订条例会把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释法条文的精神融入修订条例条文中,要求当遇有涉及国安法案件、或一些含国安元素案件,需要聘请海外法律代表时,要先获国安委同意,再交法庭定夺。此方案被部分法律界视为对本地法律制度带来最少冲击,但也有意见担心逐一审批,过程中可能又引起一些政治争拗。
▼2022年12月30日 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 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谭耀宗支持“一刀切” 黎智案不会获批聘海外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支持“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参与国安案件。谭耀宗预计黎智英不会获批聘用海外律师,他说:“在这个个案(黎智英案)就不批的了,我相信,否则就不需要做这么多程序出来。以后类似情况应该就不会批,法例写得清楚就没有批不批的问题,就依法律做。”
在这个个案(黎智英案)就不批的了,我相信,否则就不需要做这么多程序出来。以后类似情况应该就不会批,法律写得清楚就没有批不批的问题,就依法律做。
他认为修例毋须咨询公众,社会先前已很多讨论为何让海外律师来代表涉国案法的诉讼工作。他相信为维护国家安全,政府、每个市民都有责任,如果做了事情对国家安全有好处,相信大家都支持。
汤家骅:不宜“一刀切” 因冲击太大
资深大律师、行会成员汤家骅一直认同有需要因应释法,透过修例确立海外大律师来港参与国安案件的机制及程序,但不宜“一刀切”禁止,否则观感欠佳、冲击太大,“同我哋嘅制度有出入”。他说,若果不论个别海外律师的背景,亦都无视个别案件性质,一律将他们来港参与国安案件的辩护及检控,划一归类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很难说服到人,也不符合《国安法》第47条。
汤指,目前海外律师向法庭申请特许执业,惯例上须取得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的同意,未来修例应确立机制,列明有关案件一旦牵涉国安元素,则必须事先取得特首任主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同意,以至申请的程序、时间、法庭如何处理等。他指这种逐个个案审批的方式“先正路”,比较符合《国安法》条文,“好难就咁话海外律师参与辩护、检控,呢个行为本身就系危害国安,所有有关嘅嘢都要考虑,个(海外)律师嘅往绩,信唔信得过,会唔会做其他嘢?”
好难就咁话海外律师参与辩护、检控,呢个行为本身就系危害国安,所有有关嘅嘢都要考虑,个(海外)律师嘅往绩,信唔信得过,会唔会做其他嘢?
消息人士指,律政司也需要咨询与司法机构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意见。由于黎智英案暂时押后至今年九月,修例工作最理想是必须在案件再上庭前完成,故政府的目标是今年上半完成修例。